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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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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已於2014年7月7日發佈,現將實施《運作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特殊基金品種可以豁免《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一)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可轉債基金投資於可轉債部分可以豁免。

(二)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封閉運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槓桿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槓桿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約定,但基金名稱中應當列明槓杆,法律檔案中應當明確槓桿投資策略、充分揭示風險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安排。

二、《運作辦法》第四十條所指的實質性調整事項包括:

(一)對基金投資目標、範圍、策略或風險收益特徵的重大調整;

(二)對申購贖回、估值覈算、費率結構規則的重大調整;

(三)其他可能導致不符合《運作方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註冊條件的事項。

三、《運作辦法》實施之後註冊的基金,嚴格按照《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覈准或註冊的基金,按照《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及下列要求執行:

(一)在《運作辦法》範圍內,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應當遵守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三)對於《運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六項,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年後開始執行。

四、根據《運作辦法》第四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不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予以覈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事後備案材料包括:申請報告,持有人大會決議,修改後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公證書和法律意見書。

五、《運作辦法》實施後申請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資產淨值規模、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約定基金合同直接終止的情形。

六、《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發起資金持有期限自該基金公開發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計算。

七、《運作辦法》第四十一條中,連續六十個工作日自《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八、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繼續依照產品成立時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運作;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註冊爲公募基金。

九、中國證監會在基金註冊審查過程中,可以委託基金行業協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就基金資訊披露檔案合規性提出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創新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安排、交易結算、登記託管及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等徵求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註冊審查參考。

十、本規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04號)同時廢止。

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爲基礎,以充分的資訊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爲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爲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資訊披露檔案,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爲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覈准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爲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覈准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重大失信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失信行爲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註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案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資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爲規範,技術系統準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