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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1.3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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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民事答辯狀

勞資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餘XX,男,xxx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xx市興寧區XX路XX號X座X單元XXX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xx市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餘XX勞動爭議一案,餘XX特作如下答辯:

一、餘XX高度懷疑並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xx市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覈實,把好關,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xxxx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xxxx年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xxx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XX公司是xxxx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餘XX高度懷疑XXX公司是在xxx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爲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xxxx年8月10日這一時間。難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後,它xxxx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爲了原告,XX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並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餘XX看到的卻是:xxxx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餘XX高度懷疑:立案視窗的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矇混過關就矇混過關,如果並非如此,則是立案視窗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餘XX希望真實情況是後者,而非前者,因爲,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爲,是餘XX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爲。

如果餘XX的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並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後,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爲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籤,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由於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瞭解到的資訊有限,所以一審時餘XX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xxxx年12月及xxxx年後,XXX公司都告知餘XX說xxxx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餘XX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爲xxxx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xxxx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並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之後,XXX公司又告知餘XX說餘XX的xxxx年年薪調整爲50000元,餘XX不同意。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餘XX。

三、餘XX於xxxx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後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無所謂什麼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餘XX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餘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餘XX頭上。

四、由於XXX公司要降低餘XX的年薪,不支付餘XX工資(自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裏,XXX公司沒有支付過餘XX勞動報酬),也未爲餘XX繳納xxxx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爲,餘XX不得已於xxxx年3月10日辭職。餘XX的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麼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爲餘XX的考覈分數屬實,對餘XXxxxx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爲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並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餘XXxxxx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XX公司認爲原崗位餘XX已經不適合,單位要求餘XX簽訂合同,餘XX不同意,並且,第12頁其陳述關於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餘XX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餘XX認爲是多餘的,但也囉嗦一下。由於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勞資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xx,女,生於xxxx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xxxxxxxxxxxx。

xxx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xxxx)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xxxx)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xxxx)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係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係不可否認。

1、xxxx年3月12日經介紹爲被答辯人從事餵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並約定月工資爲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牀,上班至晚12點是衆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於投入養殖場週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爲。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