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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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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答辯狀

  醫療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劉x,男,漢族,住重慶市X區x鎮

答辯人因楊x訴我健康權糾紛一案(xxxx X法民初字第x號),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第一、答辯人的診療行爲完全符合醫療操作規範,原告出現藥物過敏是差異體質的極個別現象。

xxxx年x月xx日x時左右,原告到答辯人執業的醫療衛生站就診,其主訴因感冒引發咳嗽,咽喉疼痛等症狀,否認既往病史、有藥物過敏史。答辯人經查體,確診後並處方臨牀上常用的頭孢氨苄膠囊(是頭孢類抗生素,又名先鋒,是廣譜抗生素。對感冒有效果,用於治療炎症,常說的消炎藥,感冒後發燒或是扁桃體發炎使用。參見《中國藥典》xxxx年版二部頭孢氨苄xxx)口服藥。

原告訴稱答辯人未進行皮試就讓其服用頭孢類藥是違反操作程序的說法,不能成立。頭孢氨苄膠囊口服用藥沒有規定臨牀用藥必須皮試的規範。因此,答辯人的用藥符合臨牀實踐,診療行爲符合醫療規範.原告出現藥物過敏是差異體質的極個別現象。

第二、答辯人本着嚴謹的治病救人醫生執業態度,在該過敏事件發生後當即採取救治措施,及時送醫院治療,且墊資醫療費用,原告很快康復,沒有出現其他損害後果。

原告在發生過敏情況後,答辯人及時採取了急救措施,並撥打xxx電話第一時間送區人民醫院進一步治療。原告在入院後很快緩解了過敏症狀,並很快康復。基於原告也是鄰居關係,答辯人主動探望、護理原告,並墊付了近xxxx元醫療費用。

答辯人所在基層社區領導獲悉後,也參與事件的協調處理,答辯人本着息事寧人態度自願給以部分補償,並與原告基本達成了互諒的協議條款,但原告臨簽字時不知何故反悔,後又訴至來貴院訟爭。

第三、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有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且計算的數額明顯過高的情形。

先姑且不論此事件雙方當事人各自責任大小,答辯人認爲原告訴請的下列賠償項目及計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x、關於住院醫療費元的問題

原告楊x被X區人民醫院收治的前x天時間內,其過敏症狀就已經消失,身體各項檢查完全正常。主治醫生當即表示最多不超過x天完全可以出院。但此間原告因補償問題與被告未談妥,便執意留置醫院,以達到滿足其賠償數額再出院的要求。因此,原告合理的醫療期間應不超過x天,因此只能將xxxx年x月xx日-xx日期間的所發生的費用納入醫療費用計算。之後原告故意空耗住院x天的醫療費因系原告故意行爲擴大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負擔。

其次,就其他部分醫療費用,因無相關醫療機構的處方和藥品發票,不能證明與治療原告藥物過敏的病患有關,不應納入醫療費損失中計算。

x、關於護理費xxxx元的問題

原告楊x住院期間被告主動前往病房探視,並連續照顧護理其三天,此間依據其病情無需要聘請護工管理照料,故原告主張xx天護理期限,每天xxx元護理費標準,根本就沒有事實依據,不應當支援。

x、關於誤工費xxxx元的問題

被告認爲,原告是年滿xx歲的農村居民,已達到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者適格主體。其主張每天有xx元的誤工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次,原告主張誤工時間爲xx天也沒有醫囑等其他證據。《xxxx年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統計顯示xxxx年度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爲元/年,折算出日收入僅爲元。

x、交通費xxx元的問題:原告出院回家的.交通費最多不超過xxx元。其過高主張xxx元交通費與他就醫時間、地點不符合。

x、精神撫慰金xxxx元的問題:

答辯人認爲原告藥物過敏事件後,原告自訴只有頭暈腦脹、視物不清症狀。原告住院既沒有出現失血創傷、器官損傷、肌體缺損;又沒有作其他手術;更談不上身體有傷殘等級的嚴重後果。更何況原告出現過敏反應後,被告立即採取急救措施,在短短几天內讓原告徹底消除過敏症狀並完全康復,何談精神上飽受創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的規定,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援。

第四、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支付的醫療伙食補助費共計xxxx元,應當從原告應獲賠償款總額中扣減出來。

原告訴請各項費用沒有扣除答辯人向原告支付的用於醫療伙食補助費用等總共xxxx元,在本案處理中應當從原告應獲補償款中品疊出來。

綜上所述,答辯人在本事件中沒有違反醫生診療規範,不存在過失及過錯行爲,原告主訴病症時未告知藥物過敏史,出現藥物過敏事件也實屬意外。請法庭依法律規定覈定原告實際損失,答辯人請求對該損失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分攤爲宜,以維護良好的醫患秩序,和諧鄉鄰關係。

此致

  重慶市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二日

  醫療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xx市某某人民醫院。住所地:xx市某某縣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張xx,男,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聯繫電話:xxxxxxxxxxx

因原告餘某某訴被告xx市某某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於“xxxx年x月xx日因外傷致右下肢不能夠站立伴胸腹疼痛,到答辯人醫院就診”是事實。同時,本案經過xx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已明確爲“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也是事實,但是,原告請求支付四級醫療事故的賠償金xxxxx元於法無據。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輕微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事故,該標準中的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在本案中,由於原告的損害後果爲四級醫療事故,未能夠達到最低的傷殘等級標準,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對於醫患糾紛,經過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對於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其他醫療損害糾紛進行處理。就本案而言,本案雖然經過鑑定,已經明確構成了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但是,由於原告是自己被摔傷入院,答辯人的過失(漏診)行爲,只是在客觀上延誤了原告的治療時間,故答辯人只應當承擔延誤治療部份xx%的責任。而且,由於原告的受傷情況,本身也應進行保守治療,原告在檢查後,自己也未將攝片後的報告單送交醫生值班醫生作進一步確診,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依法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三、由於原告是自己被摔傷入院救治,其治療“原發性”的摔傷,也需要產生大量的醫療費用、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等相關費用,答辯人的漏診行爲,導致的後果,只是治療期限的延誤,而治療費用,大部份答辯人已經報銷,故對於原告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對延誤的損害部份進行責任分擔。

四、關於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爲:醫療費用部份,答辯人已經全額承擔和報銷了大部份,故對於未報銷的部份,答辯人只應當承擔xx%以下;對於誤工費和護理費部份,因原告治療“原發性”傷害也需要誤工和護理,而且,原告也未實際住院治療,故對於該部份,答辯人認爲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援;對於殘疾賠償金部份,答辯人在前面已經談到,因未達到最底等級,故依法不應得到支援;對於交通費xxxx元,答辯人只認可到xx醫學院檢查往返的部份,對其他的依法不予認可;對於被撫養人生活費,由於未達到傷殘,故依法不應得到支援;對於精神撫慰金,根據法律規定,也只有達到傷殘等級纔可以酌情得到支援,因本案未達到傷殘程度,故依法也不應得到支援。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並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的原發性損傷情況,對本案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爲感!

  答辯人:xx市某某人民醫院

  二○xx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