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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1.68W

近年來,贍養糾紛的案件時有發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贍養糾紛民事答辯狀,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贍養糾紛民事答辯狀

  贍養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劉xx,男,53歲,漢族,xx縣xx鎮xx村

20xx年4月23日,被告劉xx收到xx縣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達的開庭傳票及民事訴狀副本。現就原告劉其勤訴我贍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狀如下:

一.被告劉xx未分得原告劉其勤的家產,但對其盡了贍養義務。

在xx年代初期,農村地區盛行“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風尚。由於我家生活困難,父親劉其勤無法對我們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xx年結婚時將戶口落到岳父母處,成爲“入贅女婿”。婚後,我與岳父母簽定了遺產繼承協議,約定我隊對二老盡贍養義務,其死亡後的遺產由我全部繼承。從此我與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時間裏,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對象照顧(我對象是獨生子女)。xx年代後期,我的兩個弟弟長大成人,我參與了他們訂婚、結婚的全過程並盡己之力爲其提供了一定的經濟幫助。但原告在分割家產時,考慮到我已與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決定將家產分給其他兩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之規定以及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精神,我應當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產,但事實是我在繼承遺產的未考慮之列,即原告非法剝奪了我的平等繼承權。

雖然如此,畢竟我與原告是父子關係,“血濃於水”,我在婚後對原告仍盡了應盡的義務。在我母親20xx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勞動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時幫其耕地,以勞務形式給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證。近十年來,我不僅對原告進行勞務扶助,逢年過節時還送肉、酒等禮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質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財物扶助,爲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後顧之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之規定,我對原告的付出符合盡贍養或扶助義務的情況。

二.我的家庭經濟條件目前異常困難,無力爲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條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禮爲其發喪、安葬。20xx年3月,應岳母要求,我爲其在村西花10000餘元蓋了三間瓦房,供其單獨生活;6月,我長女因病住院,花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20xx0餘元。20xx年6月,我的對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療中,病情反覆兩次,不斷惡化,花銷達30000餘元;20xx年9月,我對象因病醫治無效過世,葬禮花費4000餘元。20xx年11月,我兒子結婚,彩禮、結婚費用共計40000餘元。在不到三年的時間裏,我因各類事項工支出12萬餘元,這些錢對一個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農村家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響應縣裏號召,我在責任田種上樹後,我的耕地減少,家庭收入渠道隨之變窄,生活條件限於自保。三年來,家庭的各種變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爲了度過難關,我借了大量外債。加上外債的壓力,本被告無法滿足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時在生活上出現什麼困難,我都會及時幫着解決。但其在訴狀中稱我們對他不管不問,既不提供住處,又不提供贍養費,這是不符合事實的。首先,我們兄弟逢年過節送的禮品和財物解決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難,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獲得千餘元的承包費;其次,在無處住宿後,原告並沒有聚集我們兄弟協商處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一紙訴狀告到人民法庭,令我們感到不解。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對其盡了贍養義務卻遭起訴,甚感意外。鑑於我目前的經濟條件,確實難令原告事事如願。懇請人民法庭適當考慮我所面臨的困難處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宣章法庭

  答辯人:劉xx

  20xx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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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嗎?父母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首先,離婚給孩子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責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其次,離婚後給孩子撫養費的數額是可以變更的。這是因爲,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而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承擔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都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導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後,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可以的,父母離婚可以不給孩子撫養費,但這是有條件的。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此時強迫父母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則從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說不通的。但是,父母不給孩子撫養費不是無條件的,不然很多父母就可以肆意逃避撫養義務,因此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是有條件的,父母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但必須符合條件。

二、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嗎?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既然父母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可以的,並且是有條件的,那麼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到底是什麼呢?從法律角度來說,不給撫養費其實就是免除支付撫養費。至於如何免除撫養費,其實可以分爲兩種情況:

(一)夫妻協商解決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那麼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這樣才能讓孩子的成長條件保持不變。只要夫妻雙方願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二)向法院起訴解決

但是,現實中夫妻常常就不給孩子撫養費難以達成協議,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那麼法院會怎判決呢?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呢?

一般來說,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給撫養費免除的是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沒有免除撫養義務。父母如果有能力撫養子女,就應當積極履行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