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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糾紛答辯狀

答辯狀3.35W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房屋糾紛答辯狀,僅供參考。

房屋糾紛答辯狀

  房屋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生於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生於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審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xx,女,漢族,生於x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證號41010x1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辯人因與黃xx、xxx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爲由提起上訴,並由此認爲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爲由提起上訴,並由此認爲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爲,如果xxx置業公司不是爲了拖延訴訟的話,那麼其上訴就明顯屬於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看來,儘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佔有、使用、處分該房屋並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xxx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麼樣。嚴肅地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爲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後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今後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於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xx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爲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xx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xxx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xx已被xxx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爲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麼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xxx置業公司一次,先按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xxx置業公司。這就是黃xx的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xxx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併爲此長期押着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xx和答辯人都是xxx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xx怎麼還用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爲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xx,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xxx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纔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於答辯人支付給xxx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xxx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xx以此爲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xx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xxx置業公司及黃xx調解過爲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xx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xxx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鑑定,黃xx也可以申請的,那麼,你黃xx爲何不申請鑑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xx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xx與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並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爲答辯人李xx的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爲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xxxx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爲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xx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佔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於因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採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xx的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不應和本案混爲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xxx

  20xx年6月15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女,漢族,xxx年9月17日生,

住址:xx市長寧區虹橋路XXX號

被答辯人:XX,女,漢族,xxx年4月10日生,

住址:xx市xx路XXX弄XX號XX室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訴答辯人房產買賣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作爲出售房屋所有人與答辯人簽署相關協議合法有效。

xxx年5月18號,答辯人XX與XXX簽署了編號爲2xxxxxxx的《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將xxx所有位於新場鎮申江南路7777弄6號XXXX室的房屋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與xxx之間就涉案房屋買賣形成法律上的買賣關係,其銷售依法有效。

二、關於銀行放貸與答辯人個人信用的問題。

答辯人依合同約定,在拿出了足額首期購房款後,並在原告出具收據後的壹拾伍個工作日內,答辯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提交了齊全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但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顯示(報告編號:xxxxxxxxxxxxxx),答辯人XX的信用記錄顯示其並無不良記錄,而且在信貸審批查詢記錄明細表裏顯示,自xxx年06月23日起,貸款一直處於審批狀態,並未顯示已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狀態,即對於答辯人的貸款發放情況及發放時間屬於銀行的工作範圍,至今仍屬於審批階段,並不存在銀行貸款因答辯人資信問題而未獲批的情況。

三、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責任。

合同訂立後,答辯人依約支付了首期購房款計人民幣36萬元,並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83萬元正。隨着合同約定的過戶日接近,銀行貸款仍屬於審批階段,致使合同至今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一)第4條僅約定貸款申請獲得銀行透過、貸款申請未獲得銀行透過或者透過的貸款額度不足申請額度時答辯人要遵守的規定。但在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並無準確要求第二批購房款(貸款金額)的支付時間,即銀行貸款的下發時間屬於未知的時間,所以不存在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及時支付第二批購房款的情況。

根據以上陳述,答辯人認爲:

因爲銀行貸款仍屬於審批階段,第二批購房款(銀行貸款)至今仍未下達,屬於銀行程序上的工作內容,並不屬於答辯人的貸款未獲批准,違反合同的約定不予支付購房款的情況。被答辯人之訴請因與事實不符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援。請貴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維護法律之神聖權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