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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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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債務糾紛的途徑有很多,如債權債務雙方協議和解,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債務糾紛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債務糾紛答辯狀

民事債務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男、漢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 號:xxxxx

住址:遼寧省xx

代理人:

被答辯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支行

負責人:xx,分行行長;

住址:遼寧省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爲xx】,提出答辯,認爲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向其支付共計人民幣xxx元於法無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申請信用卡的時候被答辯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髮卡銀行印製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字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資訊:領用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資訊變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閱讀領用合同(協議)並簽字的提示、申請人資訊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爲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資訊。申請人確認欄應當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資訊,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我們認爲,被答辯人“重要提示”應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對影響信用卡申請人權利義務的條款採取加大、加黑、劃線或者以不同顏色印製等方式,以使其能夠充分注意,對不理解的還應加以詳細闡述。這應包含三方面的標準,一是“明確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賬單等憑證上對有關條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辯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確的解釋”,即對信用卡條款上的名詞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辯人解釋清楚;三是“辦卡人員的確認”,即申請信用卡的人員確認其對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詳細的瞭解並清除明白其含義、知曉法律後果。而現實中銀行業務員只顧完成信用卡業務,而置辦卡人員的`知情權與不顧,導致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其所辦的銀行卡的年費、滯納金、超限費、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的標準和計算方式,無法按期還清透支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 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答辯人利用答辯人沒有經驗,且沒有盡到充分提示說明義務,使答辯人與其訂立合同,答辯人辦理信用卡後對卡的透支額度、利息、滯納金、還款期限、最低還款額等一無所知。答辯人有權要求法院對領用信用卡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二、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制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民事關係中。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兩個平等的法律關係主體,只是一種借貸關係。被答辯人收取滯納金的行爲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辯人起訴要求巨大的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存在計算複利的情形,事實上是一種重複懲罰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覆》的函件已經明確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該函件是針對信用卡利息計算這一實踐問題獨立的解釋,應該予以引用、適用。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於違約責任應在合同中雙方平等協商約定,而不是被答辯人單方約定。且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爲了彌補非違約方的財產損失,本案中被答辯人的損失僅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辯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放貸獲利,其損失數額遠遠低於其請求的數額。答辯人認爲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計算答辯人應支付的金額。

此致,

  xx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債務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 :xx,男,漢族 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證號:xx

答辯人對上訴人xx因民間借貸糾紛不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上訴人因採購鋼材資金短缺,被上訴人爲其實際墊付260877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借據:今借到xx人民幣xx元,借款用途爲貨款,於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並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及訴訟費。借款人:xx。簽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據分別由上訴人自願簽字,內容真實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借條數額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數歸還,否則重新書寫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條,並提供本人子女的擔保簽字爲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xx已實際爲xx墊付了鋼材款xx元的事實。

以上《借據》和《承諾書》均繫上訴人自願簽署並親筆簽字確認,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爲是被迫出具的《借據》和《承諾書》缺乏事實依據,顯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該公司的蓋章,內容也是真實合法的。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二、上訴人證明欠xx公司的鋼材款只有xx萬餘元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上訴人提交的《銷貨清單》和《付款憑證》證明的是上訴人與xx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係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與本案認定的事實無關。

三、被上訴人與xx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亦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被上訴人xx雖系xx的股東,但是與xx公司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借據》上明確寫明債權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xx與xx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法

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透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