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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模板(精選11篇)

人事管理制度模板

一、人事管理制度的定義

人事制度是關於用人以治事的行動準則、辦事規程和管理體制的總和。廣義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選拔、錄用、培訓、工資、福利、監督、退休與撫卹等各項具體制度。狹義的人事制度指國家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爲經濟基礎服務。西方國家一般稱爲文官制度,中國古代稱爲官吏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稱爲人事制度,又稱幹部制度。

二、人事管理制度模板(精選11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模板(精選11篇),歡迎大家分享。

人事管理制度1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務、學生、後勤四個部門進行簽到考勤,分別由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後勤處具體負責。行政部門包括校領導、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保衛科、基建科、電教網絡中心、科研中心、圖書館、工會、團委會等人員;教務部門包括教務處、學前教育系、語言文學系、藝術系、美術系、基礎教學部等人員;學生部門包括學生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等人員;後勤部門包括後勤處及水、電、維修、清潔等服務人員。

各部門要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領導要對本部門的考勤工作負全責,安排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登記。

2、學校每月統計全校教職工出勤情況。各部門考勤員必須於每月1-5日將上月出勤情況彙總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處。人事處依據各單位考勤記載核發教職工工資、校內津貼。如發現有考勤上報不實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考勤主管負責人和考勤員的責任;如發生較大考勤責任事故(主要指無故不及時上報考勤情況、職工曠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隱瞞不報等),要扣發考勤員當月50%校內津貼。

3、人事處要加強考勤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協同當日值班人員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考勤管理情況,發現問題要作記載並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二、請假制度

1、全校教職工要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隨意、無故脫崗而影響正常工作。教職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工作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後要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手續須報人事處備案。

2、教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住院手續。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而長期休養。

3、一般人員請假半天以內需經處長或處室負責人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必須經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必須經校長批准;中層幹部請假半天以內需經分管校長批准,請假一天以上需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在請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課程,不得無故耽誤學生課程。

5、職工探親假處理辦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親異地居住,可以享受探親假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報銷路費。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職工享受探親假,也要辦理請、銷假手續。

⑵已婚教工夫妻兩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職工探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出示結婚證,可請婚假7天,晚婚的(男25週歲及以上,女23週歲及以上),婚假爲15天。

7、教職工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產,需向學校寫出申請,產假爲90天;晚育的(女方24週歲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女教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兩週,7個月以內流產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請假的,從請假之日起,計算產假總時間。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7天喪假,家居外地的來往旅途所需時間,可按事假對待。

9、教職工因疾病需要治療或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經同意後可休病假,請病假必須出具有效病休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財政列資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病假在連續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⑵病假超過連續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xx年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停發。

⑶病假超過連續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校內津貼停發。

⑷經醫院診斷的絕症病人,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⑸教職工因工負傷的,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除經運城市傷殘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傷愈者必須按時上班,並按上班人員考勤並核發校內津貼。

財政未列資人員請長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編外人員病事假半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編內人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發兩個月的工資及校內津貼,編外人員予以辭退。

⑵產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正常發放,校內津貼停發;超過規定的天數同以上病事假處理辦法。

xx、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xx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xx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12、教職工未經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爲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後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後的職級發工資並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三、考覈制度

(一)考覈內容

考覈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覈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德:主要考覈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覈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覈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覈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二)考覈結果

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覈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三)考覈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爲。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爲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覈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爲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爲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爲不合格。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後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爲不合格。

(四)考覈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覈結果作爲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爲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覈被確定爲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覈被確定爲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覈被確定爲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3、教職工在學年度考覈中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降職、低聘;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連續2年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4、考覈結果與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四、節日獎、年終一次性獎、單位負擔50%補貼、福利等的發放辦法

1、節日獎(教師節、春節)

編內人員:當年確定發放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編外人員:按編內人員發放標準的一半計發

2、年終一次性獎(第13月工資)、單位負擔50%補貼部分

僅發放財政列資人員,辦法爲:當年應發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3、福利部分(含端午節、防暑、中秋節、春節等)

⑴端午節、防暑、中秋節福利:從20xx年起執行編內、編外人員統一標準,發放之前在崗的享受,不在崗的不享受。

⑵春節福利:僅發編外人員,按800元標準發放,具體爲:800÷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五、人員聘用制度

1、正式人員聘用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編外人員聘用由用人部門依據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爲本部門臨時工。

聘用程序爲:用人部門申請→人事處審覈並報請分管領導批准→本人填寫編外人員聘用表→部門領導審覈簽字→人事處長審覈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聘用表交人事處存檔。

六、進修學習制度

1、自20xx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學位且來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學歷來校工作滿八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博士研究生。

2、進修時間累計半年、回校工作滿兩年或進修時間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滿三年方可再次申請進修。

3、自20xx年7月1日起,教職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報考審批程序,否則學校不予承認。

4、各教學單位當年報考人數應控制在本部門教師總數xx%以內。

5、行政兼教學人員應回到對應部門申報。

6、行政編制人員報考,應該選擇假期學習的形式,學習期間每學期可以享受二週學習假,超過學習假學習的停發5個月津貼。

7、教師報考碩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報銷學費三分之二、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之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5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4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3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2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xx%。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8、教師報考博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學費全部報銷、住宿費按450元/年報銷、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以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8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5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4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3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2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9、教材費、考試費自理。

編外人員申請攻讀研究生,原則上以全日制統招形式爲主,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畢業願回校工作者,按照當年引進人才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進修考研申報程序

個人提出申請→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意見→人事處意見→分管校長、校長批准→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讀研教師本人簽訂協議

12、報銷讀研費用工作流程

相關報銷單→攜帶碩(博)士學位學歷證書、讀研協議書到人事處審覈→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審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幹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請或徵得本人同意,由學校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到月辦理其退休手續。

(二)學校原則上不辦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xx年的;

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l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應該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的;

②從事高空(如架線電工等)、高溫(如司爐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的;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③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認定其出生日期。認定的原則是:

1、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爲認定其出生日期和計算年齡的依據;

2、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爲依據。

(五)退休後的待遇

1、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和保留津補貼(全額)。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2、由於教學工作的特殊性,教師到齡退休後,因承擔的學期教學任務尚未完成,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者,在該學期內,所任課時按相應職務在職教師發給課時酬金。

3、符合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人員,經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費比例可提高xx%,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人事管理制度2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覈,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爲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爲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衆。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爲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羣衆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爲主,物質爲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爲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爲集體,對不良行爲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爲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爲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覈、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爲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第二章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爲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第三章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爲錄用,試用期爲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爲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複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複印件一份

第四章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爲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爲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爲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爲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爲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五章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爲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覈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爲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覈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覈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覈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爲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第七章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爲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爲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覈准,在未覈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爲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爲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第八章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爲。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覈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覈定表》。

第九章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爲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覈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覈准指定負責人代爲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人事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爲準。採用考覈和麪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覈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第三章試用人員

一、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覈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覈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爲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四章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爲。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絡聊天、玩遊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爲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並辦理《外出申請單》後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製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爲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爲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爲早退。

二、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爲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後,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

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員工正式上班後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爲準。

2、卡牌要儲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塗亂畫,否則罰款10元。

3、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各罰款20元。

4、漏打卡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批准,報人事部覈准加蓋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罰款,如屬於個人行爲忘打卡者,扣罰款2元/次。

5、打卡後脫崗投機者罰款10元。

6、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

第一、經總經理覈准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覈准者。

第三、因故請假,經覈准者。

第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覈准者。

7、遺失卡牌要及時上報人事部協調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第十三條:

儀表要求:上班期間要求儀表整潔、莊重、自然,上班必須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況需向人事部申請)、佩帶工牌,衣服要乾淨整潔,扣好鈕釦,拉好拉鍊;男員工只可穿長褲,女員工不可穿低於膝蓋的裙子或短褲;男員工不可留鬍子和長髮,女員工着裝打扮必須適宜,長髮必須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員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辭工者,冬裝扣除70元、夏裝40元,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工衣要乾淨整潔,扣好鈕釦,拉好拉鍊;上班期間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齊罰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換工牌罰款20元;工牌遺失要及時到人事部補辦,臨時工牌需交補辦手續費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罰款20元、補辦手續費20元。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考覈細則由部門主管制定並具體實施,每月底交人事部審覈。

第五章薪資和福利

第十五條、試用期

以試用期薪資爲準,按級別遞進,不得跳越薪資,如特別人才可報經理或總經理批准。試用期間可參與全勤獎的評定,加班費與其他正常計算。

第十六條、正式聘用期

以《東方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薪資結構》爲準,按職等和級別遞進。

第十七條、獎金

1、全勤獎

爲鼓勵員工參與公司運作,對每月26天滿勤者設全勤獎(員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關醫院證明者可享受全勤獎)

2、績效獎

爲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員工工作成績,進行動態管理,凡試用期滿且每月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的一二三級員工可參與績效獎的評定,績效獎每月最高100元,當月績效獎在下月工資中發放並張榜公佈。

3、優秀員工獎

爲激發員工的積極性,獎勵優秀員工,每月領到最高績效獎的員工,將公開參加當月優秀員工的評選

評選範圍:生產A/B/C/D線各一名,品質部一名,生計組一名,組長級別以上的人員不參與此項評選活動。

評選方法:張榜公佈當月有資格參加評選人員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各方考覈確認後生效:

評選結果:當選的優秀員工張榜公佈三日無異議後,當事人可獲100元現金獎,並做宣傳專欄,公司在人事調動時可優先考慮。

4、合理化建議獎

爲使員工樹立主人翁意識,提高責任感、參與感,公司設合理化建議獎,員工可就公司執行的各個環節提出各種建議或與公司負責人聯繫對公司有利的業務,若經公司採納,視其經濟效益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薪姿的提升與職位調整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進取,對工作能力強,表現突出者由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並報總經理覈准提升工資,其他人不得隨意提升;公司人事調整按〈員工異動申請表〉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食

宿補助

公司薪資4級以上爲公司覈准職員,不包食宿,其他人員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別人員,可以以申請的方式提交人事部覈准,具體補助費用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基本底薪保障

根據國家最新調整的《勞動法》中關於“深圳勞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提供低薪資保障。最低薪資保障以員工正常上班時間26天計算,保障該員工所屬級別的最低薪資,如因員工事假或遲到、曠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應天數底薪。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一條、請假程序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假期爲3天以下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後提交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假期爲3天或3天以上,須先經部門經理批准,送交人事部審覈後經總(副)經理審批生效。部門經理級的病事假直接由上級領導審批,交人事部備案。員工確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請假,可用電話、帶口信的方式請假,事後須補填《請假申請單》。

第二十二條、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

1、病事假

申請病假,憑醫務室或醫院證明。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4天,公司有權對當事人予以開除。

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准,並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事後請假均按曠工處理。

2、婚喪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並附結婚證書複印件。

喪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倘系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享有3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

第六章離職

第二十三條、自願離職

公司尊重員工的權利,如員工需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說明並在人事部填寫《辭職申請書》,到期後按正常離職辦理;若員工在申請離職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有其他違背工作紀律的行爲,視情況扣除申請離職期間工資及獎金並予以辭退。若未經申請私自離崗者,扣除當月工資及獎金。

第二十五四條、公司辭退

員工在工作期間(包括試用期)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可予以辭退:

一、偷盜公司財物經查覈屬實。

二、不服從上級安排情節嚴重。

三、參加非法組織、不良幫派或組織各種形式的罷工。

四、在外行爲不檢被公安機關處罰影響公司榮譽。

五、無故損壞公司財物或塗改公司重要檔案、泄露公司機密。

六、僞造公司檔案或公章、假借職權殉私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七、連續兩個月績效獎低於60元。

辭退員工由部門主管申請並報請廠長或經理批准。人事部按正常離職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公司其他規定有衝突者,以本制度爲準。

人事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覈、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迴避制,迴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迴避人員爲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爲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進階職稱的人員要佔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並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覈。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覈的試卷和考覈成績、考覈鑑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覈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覈合格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後,人事本部簽署審覈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並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並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後,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覈鑑定、轉正意見並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審覈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後填寫《職工試用期鑑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鑑定後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鑑定時間爲準。鑑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爲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鑑定並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審覈符合要求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時間爲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覈鑑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審覈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爲“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泄露總公司商業祕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爲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爲。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製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並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覈、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覈,並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覈的權限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覈。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覈,並將考覈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彙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覈,並將考覈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覈。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爲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覈。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覈權限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覈。

第二十條考覈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覈的具體辦法:領導考覈與羣衆評議相結合;統一考覈與分級考覈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覈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覈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覈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爲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覈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爲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覈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繫羣衆,善於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於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覈、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爲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後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係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審覈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採用下發薪的方式於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爲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後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並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並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牀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並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彙總,經部門總經理審覈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覈對無誤後,作爲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准。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後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爲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爲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爲出勤,可月內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爲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後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爲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後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週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准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設備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並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准每週佔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餘學習培訓的視爲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後,可以休假,視爲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審覈、批准、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爲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儲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人事本部審覈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並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並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覈,並將考覈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後未參加考覈或考覈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爲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並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准後報人事本部審覈並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准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幹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本部審覈,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後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審覈,考覈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餘學習。不佔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爲業餘學習。凡是參加業餘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餘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着“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範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爲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爲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於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於此獎勵範圍);

3、在對外交往中爲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審覈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採納並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爲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爲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爲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覈,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爲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範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泄露總公司內部資訊、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審覈,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範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罰款事項並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權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爲;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於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覈、報總公司急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於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審覈、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污、盜竊、流氓、打架鬥毆行爲;

3、違反保密制度、泄露總公司商業祕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爲規範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覈,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覈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爲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爲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於不勝任工作或考覈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後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徵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後,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爲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人事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透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爲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託書。

第四條爲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某某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爲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幹、進階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爲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進階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籤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後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餘學習者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餘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爲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於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爲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覈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透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透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範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範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採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後,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並向辦公會彙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於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並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並頒發獎狀。

人事管理制度7

目的:爲加強公司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透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然後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並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爲本公司員工。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3、近期登記照五張;

4、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複印件;

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僞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爲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爲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應聘時提供虛假資訊的,如未滿16週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人事管理制度8

一、員工類別:

1、實習生:旅遊學校學生或者同類學生被酒店接受爲實習生。實習期一般爲6-10個月。酒店不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實習協議。實習期滿後,經考覈合格的實習生在正式錄用時可免實習期。

2、臨時工:酒店可以根據需要聘用臨時工。臨時工的聘用期將按照酒店需要而定或與該工作同期結束。

3、試用期員工:酒店按照試用期條件錄用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時需要經過考覈,使用不合格者將不予錄用。部門經理可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和業務技能,提出延長或者縮短使用期(延長最長爲3個月),若員工再達不到工作要求,工作將被終止。

4、正式員工:經過試用合格的將轉爲正式員工。,享有正式員工的待遇。

5、特聘人員:酒店根據工作和發展需要,聘請經驗豐富的酒店進階管理人員和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特聘人員的面試和待遇由總經理批准及簽訂特聘協議。

二、合同期限/續簽合同

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爲一年,試用期滿一般爲2個月,合格後,試用期將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前,根據員工具體表現,經部門經理審批報總辦覈准。

三、員工招聘:

酒店所有員工招聘、解聘工作都由總辦負責(總經理辦公室簡稱總辦),並報總經理審批,其他部門及人員都無權辦理。

部門需增補人員,在部門編制內的報總辦,由總辦負責招聘。部門經理可參加面試,超出編制的應報總經理審批,批准後交總辦負責。

酒店員工招聘採用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方法。凡具有相關文化程度,專業知識或工作技能,身體健康的人員,均可向酒店諮詢和申請相關職位。

求職者到酒店求職,需提供有關證件,如:身份證,學歷證,技術等級證,健康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非市區人口)等。如實填寫《職位申請表》所列各欄目,並願意承擔《職位申請表》所列之責任。員工身份、地址、電話、婚姻關係等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應立即通知總辦,若因提供資料正確或者不詳造成個人損失,一概由其本人負責。

酒店錄用的員工,必須接受業務考覈,資歷審查及體格檢查。身體健康條件合格的,經總辦和用人部門面試後,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合格後方可錄用。

員工聘用後需定期檢查身體,如發現患有不適宜服務工作的疾病應立即停止其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痊癒的,經出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有效證明後方可申請復職。不能痊癒的可終止聘用。

酒店所有人員一律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一般爲1-3個月(按工種不同)。期滿合格後,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或者延長試用期,用人部門或總辦有權根據員工的具體表現和業務能力情況延長或者縮短試用期,以不超過3個月爲限。但如實習期滿或者原從事酒店行業,富有工作經驗的,可免試用期。

四、新員工入店手續:

1、酒店錄用的員工,由總辦負責填寫《人事變動通知單》通知用人部門。

2、員工被酒店錄用後,需繳納崗前培訓費50和崗位培訓費300元。崗前培訓費概不退還。崗前培訓費,員工在酒店服務期滿一年(含試用期)以上辭職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全部崗位培訓費;服務期滿半年未滿一年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崗位培訓費50%;服務期滿三個月未滿半年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崗位培訓費得30%;服務氣未滿三個月或者未辦妥辭職手續的',崗位培訓費不予退還。

3、新員工如因經濟困難,未能一次性繳清崗位培訓費的,須向總辦提出書面申請,經總辦批准後從工資中扣除。但崗前培訓費必須入職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均由財務部收取或扣發。

4、新員工入職前必須接受身體檢查,同時按照酒店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所有費用由個人支付。

5、新員工入職時,免費領取員工工號牌,更衣櫃鑰匙,《員工手冊》。如遺失損壞需繳納每項10元后方可補辦。工號牌如屬自然損壞,可以根據舊的更換新的工號牌。

6、新員工入職時,免費領取員工制服2套,制服一律不得穿戴出酒店。離職時應將乾淨的制服退還酒店,如有認爲損壞,應照價賠償。

7、試用期員工不享受獎金待遇和任何假期。

五、員工辭職:

1、酒店員工在試用期內有權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一週向酒店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離店手續。

2、酒店員工在合同期內需要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經理和總辦批准後方可生效。主管或主管以上人員,須由總經理批准。

3、員工辭職申請經批准後,應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1)向所在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交清與工作有關的一切資料,錢財,帳目。事宜等;

(2)到財務部結清所有財務帳務;

(3)到保安部辦理手續;

(4)到總辦辦理《員工手冊》,員工宿舍,工號牌,制服等的退還手續。

4、員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但要以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如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酒店有權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並責令其補償所造成的損失。

5、如屬在職培訓或外派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須參照培訓協議書賠償酒店所造成的損失。

6、一般員工辭職的由總辦批准,部門以上的管理人員,部門文員,技術工種,外聘人員辭職的由總經理批准。

7、按規定可退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的審批權限和辭職審批權限相一致。

六、解聘、辭退:

1、酒店員工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酒店崗位要求時,酒店有權給予辭退和不發放任何補償金。

2、員工在職期間如違反《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及酒店其他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隨時無償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被勸退,開除者將不予任何補償金,如嚴重損壞酒店利益的,酒店將保留法律上追回損失的權利。

3、凡因觸犯國家法律被拘留或者判刑的員工一律開除。

4、非因公受傷或患病的員工,在酒店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依然無法工作的,酒店將根據員工在酒店的工作年限,酌情發放補償金。

5、酒店因經營情況需要裁員時,總辦將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或增發30天的工資作爲補償。

6、各部門給予員工辭退或者開除處分的,因填寫《處罰通知單》,並經被解聘辭退人員的確認簽字,說明理由報總辦,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由於酒店經營情況而需要裁員時被解聘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全部退還;由於違反《勞動合同》《員工手冊》或者酒店其他規章制度而被解聘或者開除的員工,崗位培訓費一律不予退還;崗位員工在試用期內由於不符合崗位要求被辭退的,酒店將根據員工的具體表現,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崗位培訓費。

8、按規定可退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的審批權限和解聘,辭退審批權限相一致。

七、人事變動程序:

1、新員工試用期滿定級,降級,升級,調動工資的崗位級別都將隨人事而變動。

2、任何形式的變動,都要填寫《人事變動通知書》和《考情表》,經相關人員批准後,交總辦備案。

3、人事變動審批權限:員工定級初級以下,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審批;員工定級初以上,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總經理審批;越級定級、特殊工種定級,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總經理審批。

人事管理制度9

爲使醫院在醫療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立於不敗之地,使我院的人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利用和及時補充,使人員的選配、使用、培訓與管理符合醫院的組織結構有效執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它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招聘制度

醫院的招聘工作應體現計劃有序、公開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一、招聘計劃

(一)醫院根據中、長期發展的規劃和要求,結合自身的經營目標和管理職能,本着“精減高效”的原則,設定和增設必須的工作崗位,提出近期和中期的用工編制和用工計劃。

(二)辦公室根據用工計劃,以及各中心提出的人事增編申報表,擬定招聘計劃,報院長及總公司批准後,再負責組織實施。

二、招聘形式

(一)內部選拔:其目的是爲了充分開發醫院內部的人力資源。

1、提升:爲激勵員工奮發向上,不斷進取,當有重要崗位缺員時,首先在醫院內部符合條件的後備人員中挑選上報,經考覈合格後可提升。

2、借調:透過借調的形式,對準備提拔的員工借調在擬聘崗位上進行試用,經考覈合格後提升。

(二)外部多渠道招聘:其目的是爲了廣納人才,充分吸引外部的人力資源。

1、在報紙上刊登招聘廣告;

2、透過網絡掌握人才資訊或到人才市場,收集人才資料;

3、熟人推薦和職介所介紹;

4、日常人才資料的收集與儲存;

5、開專場招聘會。

三、招聘的原則

(一)“少而精”的原則:凡是招聘來的人員一定要充分發揮其作用,防止人浮於事。

(二)“寧缺勿濫”的原則:在無合適人選的前提下,一個崗位寧可暫缺,也不能濫竽充數。

(三)“公平競爭”的原則:只有公平競爭才能吸引真正人才,激勵人才,使才脫穎而出。

(四)“增人增效”的原則:無論是上新項目,還是添新設備而擴編招聘,一定要考慮能否增效。

四、招聘程序

醫院招聘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程序:刊登招聘廣告→收集應聘者資料→填寫《應聘書》→審覈應聘材料的真實性→根據需要招聘的崗位、人數和要求進行分類、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及考覈內容→通知應聘者考試和麪試時間→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考試和麪試→研究確定擬錄用的人員及試工時間→確定試用期及相應薪酬。

應聘者個人資料應包括:照片、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上崗證、個人簡歷及有關資料,辦公室驗原件留複印件。

五、招聘條件

(一)基本素質要求

1、有愛崗敬業的精神;

2、有誠實負責的態度;

3、有紮實的專業知識;

4、有鑽研創新的能力;

5、有團結合作的意識;

6、有市場競爭的理念。

(二)各崗位要求

1、高層管理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有較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決策、組織、協調、指揮能力。

2、中層管理者: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較好的文字能力及表達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學科帶頭人: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能力,有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4、各專業技術人員:醫生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護士要求中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能運用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本崗位、本專業工作。

5、其它:初中以上學歷,勝任本崗位工作。

六、招聘測試的內容

(一)心理測試:現場隨機提問,測試應聘者的智力水平和個性差異。

(二)知識測試:出題進行筆試,瞭解應聘者的專業水平、知識面及文字能力。

(三)模擬測試:假設應聘者擔任某崗位某職務的工作,如何處理所面臨的問題(含現場技術操作考覈)。

(四)面試:與應聘者充分交流,瞭解應聘者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等。

醫院錄用員工實行競爭上崗、崗前試用考覈、聘用合同制管理。透過“雙向選擇,優存劣汰”爲醫院的長期發展建立一支思想和業務素質優良的員工隊伍。

第二章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期管理

被錄用的員工接致電話通知或《錄用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單位報到,醫院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專長,安排其在相應的工作崗位試工或試用,並與其簽訂《試用期聘用合同》,試用期1-6個月不等(一般爲三個月)。試用員工的考覈工作由辦公室負責,並填寫《新員工試用表》,根據試用期表現,決定提前或延遲轉正或辭退。延長試用期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員工試用期滿後,考覈合格者填報《試用員工轉正考覈表》並簽定《勞動合同》,實行聘用合同管理。

二、辭職與解聘

1、員工的辭職或解聘均應按勞動合同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2、辭職的員工應向所在科室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業務人員經醫務科,非業務人員由辦公室報院長批准,由人事科備案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並填寫《員工離職交接清單》。

3、醫院所屬員工表現不好或不稱職,經下達《提醒通知書》後仍無改變需解聘,由科室負責人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和人事科,報院長批准後,由人事科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方可解聘。

三、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簽訂:員工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上與公司總經理委託的醫院院長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聘用期爲(1-3)年,合同期雙方無異議則順延。

2、合同的保管:醫院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勞動合同由人事科統一保管。

四、員工職級的任免和解聘應實行總公司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五、員工的使用和調動,要樹立公司“一盤棋”的思想,在公正考覈的基礎上,做到“用人如器,各取所需”。因工作需要,人事科在接到總公司人事調整及調動通知後,積極與相關單位配合,做好所調整調動員工的各項工作,讓員工以良好準備走向新崗位。

第三章人事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總則

爲了健全和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正確評價各級員工工作和選拔聘用優秀人才,更準確反應任職期間的表現與業績,把員工職位的升遷、經濟利益和工作業績緊密聯繫起來,真正做到獎罰分明、知人善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評

(一)考評的程序按管理權限分級進行。

醫院院長由總公司和總經理考評;

職能部門負責人由總經理和院長考評;

各中心及重點科室負責人由院長和人事科考評,報總經理審覈;

一般員工由所在科室和人事科考評。

(二)考評原則

1、公平、公正、客觀原則:統一考評標準及程序,科學制定考評指標,多渠道收集考評資訊,及時處理考評投訴。

2、絕對性評價原則:以事實爲依據,按照職務職能標準對員工的工作行爲進行評價,而非人與人之間的相對評價。

3、分析性評價原則:按事先研定的考評要素及重點逐條進行觀察、判斷、分析和評價,而非對人進行總體評價。

(三)考覈辦法

1、臨牀各中心及各科室業績與獎金掛鉤的考評方法。見相關的考評規定。

2、年度考評:針對各中心及各科室負責人以上的考評方法。該部分員工透過自評或述職,對本人一年工作的德、績、能、勤進行全面總結,結合下屬員工評議及上級領導的考覈進行綜合評定。其考覈結果將作爲工作調配、職務升遷和合同續簽的依據。

三、獎懲

(一)員工工作積極、業績突出的應視情況分別給予表揚、嘉獎、晉職加薪等獎勵。

1、有下列表現者,應及時給予表揚:

(1)不遲到、不早退,遵守考勤紀律的;

(2)愛崗敬業,工作積極主動,團結同事的;

(3)經常受到服務對象口頭和書面表揚的;

(4)關心醫院發展建設,經常提合理化建議的。

2、有下列表現者,可酌情給予獎金:

(1)年終被評爲優秀工作者;

(2)爲醫院節約開支,成績明顯者;

(3)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給單位帶來經濟效益者。

3、晉職、加薪:

(1)被大家認爲工作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年終考覈被評爲優秀的;

(2)工作努力給醫院帶來較明顯經濟效益的,對醫院有重大貢獻的。

(二)處罰

公司員工因違章、違紀、失職,應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辭退等處罰。

1、警告: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人事科下達《提醒通知書》,並扣除部分月獎金。

(1)因違反勞動紀律,如打私人電話或電話聊天、工作時間處理私事、串崗聊天不及時到位等,而影響工作,但未造成醫院明顯損失的;

(2)因工作失誤或違反部門制定的各項規定而出現差錯,對醫院造成一定影響,但損失不明顯的;

(3)上級分派的工作不能按時完成的;

(4)被患者和服務對象投訴的;

(5)對下屬管理不嚴,發現問題不批評不制止的;

(6)未經批准私自接待外人蔘觀的。

2、記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事科下達《員工處罰單》,並扣除當月獎金。

(7)一個月內受到兩次警告的;

(8)違反醫院及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誤出現差錯,對醫院影響較大,造成醫院明顯損失的;

(9)不服從部門領導,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10)有吵架、罵人行爲的或一個月內被投訴兩次的;

(11)未經批准擅自使用醫院的資源,影響醫院工作的。

3、降職: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降職降薪處分。

(1)長期無工作業績的;

(2)有嚴重瀆職行爲的;

(3)屢犯錯誤不改,或犯有嚴重有不足以辭退的;

(4)工作責任心差,倦怠,紀律渙散的;

4、辭退: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辭退處理,並扣除當月獎金。

(3)連續曠工三天者;

(4)一年內受兩次以上(含兩次)記過處分的;

(5)不服從工作調配者;

(6)工作懈怠,經教育不改的;

(7)工作不勝任,經調動仍不勝任的;

(8)服務的語言行爲差,影響極壞的;

(9)因嚴重瀆職行爲,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者;

(10)從事第二職業的;

(11)貪w、挪用公款,虛報假帳的;

(12)泄露醫院機密,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

(13)對醫院有欺騙行爲,影響極壞的;

(14)作風敗壞,嚴重違反醫院制度的。

員工如因上述原因被醫院辭退,甲方不必提前通知乙方。

(三)獎罰程序

1、對一般員工的獎勵和處罰,由中心或科室提出申請,寫明事由並簽署意見,報人事科經院辦公會決定後執行,人事科備案。

2、中心及科室負責人以上的獎勵和處罰,由人事科申報送院長,報總經理決定。

3、對員工的處分,在決定前應將其過失或錯誤材料與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訴後,再作決定。

人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覈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准。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週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爲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覈准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爲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爲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爲: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爲月結算。結算時間爲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覈後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藉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爲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癒,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爲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係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爲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爲準假。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准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准: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覈准,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覈准。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覈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覈准,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覈准。

(三)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覈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覈准;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覈准。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檔案。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覈與獎懲

第一節考覈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覈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覈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覈表中,詳細評覈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爲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爲年度考覈、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覈應於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後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覈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覈。評覈等級分爲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覈,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覈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覈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覈准後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於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覈由董事長評覈。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覈,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覈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覈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爲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爲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衆利益之行爲,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着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着者。

4.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爲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爲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爲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塗寫牆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爲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爲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透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爲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爲的。

12.在工廠內打架鬥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爲,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覈定,並呈請總經理覈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僱,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爲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覈准。覈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覈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爲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藉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爲員工考覈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覈准後公佈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覈准修訂之。

人事管理制度11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覈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進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覈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章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覈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爲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爲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覈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覈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覈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覈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爲,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覈。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複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爲、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爲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爲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爲。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爲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爲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爲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爲出勤。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爲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覈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覈。考覈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爲年度考覈、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年度工作考覈,每年一月上旬爲年度考覈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覈成績及勤惰情況評覈。考覈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考覈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覈辦法》。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覈,其它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覈,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覈,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覈。

第七節調遷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免職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爲,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前條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覈准;其爲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覈准;其爲進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覈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覈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覈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覈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註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爲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四十四條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爲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