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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訛論文

杜甫3.23W

《文學遺產》2003年第4期載遲乃鵬先生《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一文,遲文就杜甫《石壕吏》中老翁和石壕吏的形象以全新觀點給予品評。令人遺憾的是,遲文在史料應用上存在一些錯誤,需要辨正。

《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訛論文

一、遲文全篇立論的基礎爲:“唐朝承接隋朝,在兵制上實行府兵制。《兵志》雲:‘凡民二十爲兵,六十而免。’”

因此官府纔會對老翁“點其爲兵” (《文學遺產》2003年第4期,第84頁。下引遲文同) 。然而只要我們略讀一遍《新唐書》卷五 侗志》,即可知府兵制與其所規定的二十至六十歲之限,本指唐高祖李淵和太宗李世民時兵制的情況,與遲文所言安史之亂時的徵兵沒有絲毫關係。

依《新唐書》卷五 侗志》所載,唐代共有三次大的兵役演變,且不同時期的兵役制度互不相同:“蓋唐有天下二百餘年,而兵之大勢三變,其始盛時有府兵,府兵後廢而爲似錚似鎘址希而方鎮之兵盛矣。” (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5冊,第1323—1324頁。下文所引《新唐書》同) 府兵制的主要內容爲:府兵者的家庭其他成員依然正常服徭役。府兵者本人服兵役,且兵、農不分,平日務農,農隙演練,自備兵器和糧餉。如此施行兵制對於朝廷是極爲有利的,《兵志》予以總結道:“府兵之置,居無事時耕於野,其番上者,宿衛京師而已。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故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漸、絕禍亂之萌也。” (第5冊,第1328頁) 因此,均田制和租庸調法履行得越廣泛、越徹底,府兵制度也就越鞏固。反之,若土地集中、戰爭頻仍,均田農民必大批破產,無力按府兵制的要求自備糧餉器械,府兵制度也就譭棄了。

府兵制最早隳廢於高宗朝至武則天執政期間。當時,各地府兵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大量府兵逃亡,“府兵之法浸壞” (第5冊,第1326頁) 。至玄宗開元時,各地府兵均“逃亡略盡” (宋範祖禹《唐鑑》卷八《玄宗上》) 。鑑於府兵制名存實亡,宰相張說奏請玄宗召募壯士充宿衛,施行“似鎩敝法:“(開元)十一年(723),取京兆、蒲、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號‘長從宿衛’,歲二番,命尚書左丞蕭嵩與州吏共選之。明年,更號曰‘似鎩。” (《新唐書》卷五 侗志》,第5冊,第1326—1327頁) 每個似銼丁“皆免徵鎮、賦役” (第5冊,第1327頁) ,由官府撥給兵丁軍器、糧資。似鎦頻撓藕翊遇,使得逃亡者爭相應募:“旬日,得精兵十三萬。” (宋範祖禹《唐鑑》卷八《玄宗上》) 至此,府兵制徹底廢棄。待至奸相李林甫執政時,軍費開支成了朝廷的巨大負擔,於是朝廷便在“似鎩狽ǖ鬧蔥兄寫蚱鵒蘇劭:“自天寶以後,似鎦法又稍變廢,士皆失拊循。……其後徒有兵額、官吏,而戎器、馱馬、鍋幕、糗糧並廢矣。” (《新唐書》卷五 侗志》,第5冊,第1327頁) 朝廷不發軍餉,似鋟ㄒ脖閫接行槊了。但似鋟ú⑽從紗朔現梗至安史之亂時依舊採用,《舊唐書·玄宗本紀下》即謂:“以常清爲范陽、平盧節度使、兼御史大夫,令募兵三萬以御逆胡。……以京兆牧、榮王琬爲元帥,命高仙芝副之,於京城召募,號曰‘天武軍’,其衆十萬。” (《舊唐書》卷九《玄宗本紀下》,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冊,第230頁。下引《舊唐書》同) 《新唐書》卷一三五《哥舒翰傳》也說:“祿山本以誅國忠……(朝廷)即募牧兒三千人,日夜訓練,以劍南列將分統之。又募萬人屯灞上。” (第15冊,第4572頁) 這裏的“募”,指的便是似錟急法。

由上可知:徹底摒棄府兵制,施行似鎦剖切宗朝和安史亂時兵制的顯著特點。因此,若論述安史亂時之兵役,仍舊以早已灰飛煙滅的府兵之法來立論著說,便顯得風馬牛不相及了。

二、遲文中有一條來自主觀想象的推論。

即:因爲《石壕吏》裏有“惟有乳下孫”句,所以老翁歲數是“五十左右”。依據府兵制“六十而免”的規定,“老翁還應當是個兵”,官府也有權力令其出征,但是老翁以“逾牆走”的方式逃避兵役,故而老翁是一個“對國家社稷無責任心逃避兵役之逃兵”。

遲文以“乳下孫”來推斷其祖父(老翁)歲數“五十左右”,從常識上來講,其推斷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爲它漠視了無奇不有的大千世界所有“乳下孫”與其祖父可能相距的.實際年齡。例如白居易《談氏小外孫玉童》詩所記載的“外翁七十孫三歲” (《全唐詩》卷四五九,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4冊,第5233頁) ,遲文便無法自圓其說。故此,按照“乳下孫”來推斷其祖父的歲數並作爲推論的前提是不科學的。

那麼《石壕吏》中老翁的年齡到底應該有多大呢?我以爲:最小也當有六十歲。理由有兩點:

(一)杜甫的《石壕吏》作於肅宗乾元二載(759)是學術界的共識 (可參見章培恆主編《中國文學史》、喬象鍾主編《唐代文學史》、吳文治《中國文學史大事年表》、袁行霈主編《中國文學史》) 。

時杜甫本人已經四十八週歲了。從常理來分析,他不可能稱呼僅比自己大兩三歲的人爲“老翁”的。因爲“翁”字是對長輩帶有褒義的尊稱。漢揚雄《方言》六說:“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南楚謂之父,或謂之父老。” (《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77冊,第64頁) 唐代也是如此: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六《善見律》稱祖父爲 翁:“祖爲翁者,取其尊上之意也。” (《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0742冊,第744頁) 再如《新唐書》卷一六一《張薦傳》張薦歎賞年已八十的忠直之士顏真卿爲翁:“不知悲翁何以堪此!” (第16冊,第4980頁) 所以遲文推定老翁的歲數爲“五十左右”是不近情理的。

(二)唐代稱普通百姓爲“老”有着嚴格的規定。

官府登記註冊的“老”,纔是真正的“老”,不可隨意稱呼。《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記載雲:“二十一爲丁,六十爲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第6冊,第2089頁) 新、舊《唐書》及《文獻通考》載其註冊後的“老”有五點好處:第一,稱“老”之後可不必服各種徭役;第二,老到一定年齡的時候,朝廷便會授其名譽官銜;第三,犯罪可以減免刑罰;第四,可參加縣令主持的禮儀活動;第五,可蔭惠其子免除徭役。由於“老”的稱呼與其本人及其子男的賦役情況緊密相關聯,故而唐中宗之韋后曾用“老”的稱呼來收買人心,將“老”降爲五十八歲:“韋庶人爲皇后,務欲求媚於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爲丁,五十八爲老,制從之。”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第6冊,第2089頁) 後韋氏伏誅,楊躺媳砬肭蠓銜な鹹嵐福“省司遂依趟執,一切免之” (《舊唐書》卷一八五《楊檀》,第9冊,第4819頁) 。朝廷對民之“老”的稱呼如此斤斤計較地反覆修正,說明“老”之稱呼絕非今天對年長之人隨意泛稱那樣簡單。

由上兩點可基本確認老翁歲數最小也當爲六十歲,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官府也不應當徵其爲兵。遲文強行指責一個至少六十多歲的老田翁爲“逃兵”是不合適的。

那麼假使撇開府兵制早已廢棄及年齡條件等因素而不談,老翁是不是“逃兵”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亦有兩點:其一,老翁不是府兵。從杜甫《石壕吏》中的“請從吏夜歸。急應河陽役,猶得備晨炊”句可以看出:石壕吏只管捉人,並未要讓被捉之人自帶兵器和糧食。這說明:軍隊負責供給士兵兵器、糧食。這種情況不符合府兵制自備糧餉和兵器的原則。有點類似似鎦疲只不過其中將“招募”變成了捉兵而已;其二,老翁亦不是似鎿心急。似鎿心急丁對身體的要求是很嚴格的:必須要達到“強壯”的程度,《新唐書》卷五 侗志》記述招募似銼之身體標準爲:“皆擇下戶白丁、宗丁、品子強壯五尺七寸以上,不足則兼以戶八等五尺以上。” (第5冊,第1327頁) 這樣高的要求,老翁是達不到的。因爲任何時候也無法將“強壯”與老翁等同起來。

至於“老翁逾牆走”之事,應當以同情的心理來看待:老翁已爲國家獻出了三個兒子,家裏只剩老妻和“出入無完裙”的兒媳及“乳下孫”,若老翁再被捉走,一家人該如何生活?遲文將老翁說成是一個“對國家社稷無責任心”的人,有失公允。

三、遲文主觀認爲:石壕吏捉拿老翁服兵役,是“依據法律”的,因此石壕吏是代表“國”的“法律執行者”。

此觀點亦不正確,原因有兩點:第一,安史亂時,官府向百姓徵兵役毫無“法律”可言:不僅老翁、少年要服兵役 (杜甫《羌村三首》其三有“兒童盡東征”句;《垂老別》寫“骨髓幹”的老者走向沙場事。分別見仇兆鰲《杜詩詳註》第394、534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而且連精力衰竭的貧苦老婦人也不放過。在如此黑暗的社會裏,奢談“依據法律”,豈不謬哉?第二,如果一定要牽涉“法律”的話,那麼石壕吏捉拿老翁上前線打仗有違新、老皇帝的詔命,不僅不能代表“國”,不是“法律執行者”,而且是禍國殃民的凶神惡煞。

騎制代替府兵制後,玄宗爲了讓天下百姓感受到惜老憐貧之仁君形象,曾先後兩次下詔放還老兵。《放諸鎮兵募詔》敕命雲:“或老疾尪羸……一切放還。” (《全唐文》卷三一,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冊,第344頁。下引《全唐文》同) 《放還老病軍士詔》重申道:“有疾病老弱不堪鬥戰者,委節度揀擇放還。” (《全唐文》卷三一,第1冊,第352頁) 肅宗即位後亦想壓縮沒有戰鬥力的兵員。如乾元元年(758)肅宗頒佈《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兵士有尪弱羸老並揀擇放。” (《全唐文》卷四五,第1冊,第496頁) 稍後的《罷役興農詔》再一次下令強調:“應在行營有羸老病疾不任戰陣者,各委節度使速揀擇放還。” (《全唐文》卷四三,第1冊,第478頁)

如前所述,杜甫的《石壕吏》作於肅宗乾元二載(759)是毫無疑問的事。也就是說:這時肅宗剛剛頒佈了軍隊放還“羸老”的《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和諭旨,石壕吏既不奉行老皇帝的詔書,也不顧及新皇帝的敕令,將任何人都必須無條件執行的“聖旨”視爲兒戲,何以能代表“國”,何以稱得上是“法律執行者”?

綜上,不難得出這樣的看法:遲先生的觀點雖說新奇,但違背基本的歷史事實,是不能成立的。這說明我們古代文學的研究工作者,不僅要有新思想、新方法、新思路和新發現,同時更應具有嚴謹、科學的治學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