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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管理的現狀對策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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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90年代我國進入互聯網資訊時代以來,我國總結了許多發展和管理經驗,形成了較爲統一的互聯網管理體系。但隨着互聯網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網絡問題依然存在,加強互聯網管理的緊迫性仍不容小覷。本文對中國與其他國家在互聯網管理上的基本模式進行簡要的梳理和比較,探討我國在互聯網管理上存在的不足與疏漏,並依據他國管理經驗提出相應的對策。

互聯網管理的現狀對策探析論文

關鍵詞:互聯網;管理模式;對策

一、中外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模式比較

(一)中國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模式

自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逐漸步入了網絡資訊的傳播時代。1995年,中國郵電部宣佈向公衆開放互聯網服務。經過20多年的不斷髮展,我國逐漸建立起“政府主導型”的互聯網管理模式,互聯網在基礎設施的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傳播功能的承擔等方面取得了諸多進展,我國互聯網儼然成爲國際互聯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的不斷增強,我國互聯網面臨着更加複雜嚴峻的局面,依然存在着監管不力、消息滯後、資訊氾濫、規範不足等問題。在我國人口衆多、網民衆多的基本情況下,若想更好地發揮互聯網即時、跨地域的傳播特性,就需要我國政府對互聯網進行總體的把關和調控。我國各地區之間網絡發展不均衡、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依舊存在,國內外互聯網環境仍不穩定,由政府主導可適當避免由於市場競爭帶來的惡性影響,形成統一、協調、系統、互聯的互聯網管理體系,促進互聯網的良性發展。互聯網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新興媒體的發展,互聯網技術依託於我國的電信行業,而在內容上又與媒體相似。無論是我國的電信行業還是傳媒行業,都需要政府進行總體的把關和調控,才能使管理有條不紊,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羣衆。互聯網行業極具綜合性,又涉及諸多方面,因此,我國在互聯網的管理上,同樣需要採取“政府主導型”的管理模式。

(二)外國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模式

與中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強調政府的行政力量與主導作用不同,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看到了行業自律與其他力量的協調作用,透過政府的行政力量、行業的自我管理與其他方力量的協調管理,促進互聯網的自由協調發展。本文以法、美兩國爲例加以探討。法國於1999年提出並實施了“共同調控”的管理政策。法國政府與“資訊自由國家委員會”及“法國域名註冊協會”等共同組成了“互聯網國家顧問委員會”,使政府、網絡開發商、服務商及用戶有共同協商對話的機會;透過《資訊社會法案》,嚴厲打擊網絡非法下載行爲;透過《數字經濟信任法》《內部安全行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淨化網絡環境,促進互聯網的良好發展。①美國政府於1997年宣佈對互聯網採取“不干預政策”,認爲只有自由、不受干預和管制的環境纔有利於互聯網的發展。美國基本不主張立法規範網絡內容,同時也沒有一個管制機構享有對因特網進行全面管制的法律授權。美國政府尋求業界自律及透過技術手段對網絡內容進行調控。②各國的互聯網管理模式並沒有明確的區分,透過以上幾個例子可以看出各國政府在對互聯網的管控中都發揮了或多或少的作用。隨着網絡技術的不斷髮展和推廣,互聯網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各國相互學習、借鑑和融合他國的管理經驗,已勢在必行。

二、加強我國互聯網管理的現實依據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新媒體的不斷興起,越來越多的網絡問題開始出現,網絡所帶來的負面作用愈加不可忽視。2016年,網絡直播平臺逐漸興起。“直播”成爲“網紅”賺錢盈利的重要途徑,各直播平臺相繼出現,成爲互聯網炙手可熱的產品。但是,未成年人能否打賞主播,卻引起了社會熱議。從2016年始,未成年人私自動用父母存款、耗費巨資打賞主播的新聞屢見不鮮:13歲少女打賞25萬給男主播;12歲男孩爲討主播歡心,偷拿母親手機買3萬元的虛擬禮物等。這些案例反映出網絡直播平臺在管理方面的漏洞:是否審覈過用戶的年齡、身份,用戶打賞的金額有無限制及覈查,平臺是否對主播的直播內容(如含色情、低俗等)進行過審查等。互聯網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不僅體現在網絡直播平臺這一方面上。隨着自媒體的興起,透過自媒體應用(如微博、微信等)隨時隨地發佈所見所聞,人人都可以成爲新聞的發佈者和傳播者。但由於發佈者的新聞素質、理解能力等條件的.限制和影響,容易造成新聞失實等現象的出現,給當事人甚至網友造成較大的影響。比如在2017年7月23日,遂川一自媒體編輯發佈了“一25歲男子被人打死”的虛假新聞,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轉發。隨後,該編輯因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爲而受到行政拘留的處分。在新媒體的環境下,網絡問題的層出不窮使我們不得不正視和改進互聯網管理方面的疏漏與不足。加強我國的互聯網管理仍然十分必要且緊迫。

三、我國互聯網管理的對策探討

(一)我國目前的互聯網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對互聯網管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導,透過頒佈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及技術手段等加強管理,並配合社會和行業各方的監督。在司法手段上,我國目前的互聯網管理法律法規主要分爲兩個方面:一是其他法律法規中與網絡有關的具體規範,如著作權法中有關於網絡文學的規定;二是有關互聯網方面的專門規範,如《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家以這些法律法規爲依據進行互聯網管理,使網絡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現行的互聯網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網絡發展的迅速、多元、複雜爲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手段上,政府將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相結合,透過定期檢查審覈各類網站,規定各網絡平臺的傳播內容、時間等,協調分配網絡資源,促進各區域互聯網的均衡協調發展。政府按照已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干預互聯網管理並加以發展方向上的引導,形成“政府主導型”的互聯網管理模式。在技術手段上,多采取過濾敏感資訊及網站、審查傳播內容、設定安裝防火牆及防盜裝置、製作網絡管理體系等方法,實現對互聯網的管理與調控。司法手段、行政手段與技術手段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是我國目前比較可行的管理方式,應繼續保留。經過互聯網在中國二十餘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管理體系,但尚不健全。我國互聯網管理方面依舊存在着諸多問題。

(二)經驗借鑑與對策探討

由於歷史、地理、政治、意識形態等因素的不同,各國形成了各具特色、符合本國國情的互聯網管理體系,無論是以政府主導爲主,還是強調行業自律、道德監督,各國在互聯網管理的方法和經驗上都有值得我國借鑑之處。

1.加強網絡立法,實現“有法可依”。現今我國的網絡司法體系尚不健全,面對更加複雜的網絡環境,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仍需進一步細化,根據內容進行劃分。

2.借鑑法國經驗,將政府與網絡開發商、服務商和用戶聯繫在一起,形成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充分發揮開發商、服務商與用戶的能動作用進行協調管理。聽取網絡開發商、服務商與用戶的建議,充分考慮用戶的感受,加強用戶的網絡體驗感。

3.充分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進行多方位監管,保障網絡自由。監管不能僅靠法律的強制力,還需要依靠道德的約束作用。美國強調給網絡一個“寬鬆自由”的發展環境,強調行業自律;而在中國複雜的網絡環境中,政府可以在主導的模式下,依據行業的自律性和人們先天的倫理道德感來加強管理,形成“以政府主導爲主,多行業自律管理,各界互相監督”的新模式。

4.立足國際,放眼全球,積極尋求國際合作。互聯網使得全球各地的距離越來越小,在網絡上地域的界限變得更加模糊;面對愈加複雜的國際環境,我們應該積極尋求與他國的合作,促進互聯網的共同發展。作爲國際互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應該及時跟上國際互聯網的發展步伐,實施統一、協調和較爲完善的發展管理策略,促進國際互聯網的共同發展。面對日益複雜的網絡環境和日漸提高的互聯網普及率,加強互聯網管理已勢在必行。在“政府主導型”模式下,我們還應立足自身國情、放眼全球,積極借鑑他國經驗,形成更爲成熟的互聯網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鍾瑛.互聯網管理模式、原則及方法探析[J].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01):46-49.

2.陳崇林.中國互聯網管理體系現狀及改進探析[J].山東社會科學,2014(03):18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