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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險及其執行模式的控索研究經濟論文

論文3.2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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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險及其執行模式的控索研究經濟論文

一、科技風險與科技保險

(一)科技風險

科技風險是指科研開發過程中,由於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項目本身的複雜性以及科研開發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導致科研開發項目失敗、中止、達不到預期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可能性。科技風險由科技研發風險、成果轉化風險和市場應用風險三個有機聯繫的階段所構成,表現爲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生產、銷售或其他經營管理活動中所面臨的包括關鍵設備的風險,關鍵研發人員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風險,研發中止風險,研發失敗風險,技術交易風險,高新技術產品責任風險,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風險等。

(二)科技保險

科技保險是指爲了規避以上的科技風險而設定的保險,是對某項科學技術的理論研究、新產品開發或新技術產業化,以保險期內的失敗爲前提,以等待期內無成功事實出現爲條件,以合同商議價爲保險金額的給付保險。科技保險也可以理解爲:以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相關的有形或無形財產、人力資源、對第三方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創新活動的預期成果爲保險標的的保險。當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損失時,由保險人根據約定給付保險金。科技保險與一般保險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創新性、集成性等特點。

科技保險能使高投入、高風險的科技型企業及相關活動出現損失後獲得補賠,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業出資人及研發人員的有關風險,成爲進行科技風險有效規避與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險的主要影響因素

(一)政府對科技保險的支援和引導

科技保險的政策性以及由此產生的供求失衡,對政府幹預提出了客觀上要求。因此,政府對科技保險的支援和引導,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撐保障體系和政府主導下多方參與的協調機制與運作平臺,進而在此基礎上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市場運作模式,成爲科技保險發展(特別是其發展初期)的關鍵因素。

目前,我國科技保險工作正在穩步發展,政府在科技保險中的重要影響也是被我國理論研究和試點實踐所證實的。

(二)科技型企業對科技保險的需求

企業是市場經濟執行和技術創新的主體,科技型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在企業技術創新中佔據主導地位,所面臨的科技風險更大,高風險高回報的特徵決定了科技型企業對科技保險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受到內外部環境、自身的素質和發展水平的影響,對保險的需求具有特殊性,進而從需求角度對科技保險的數量、結構、規模、質量和技術水平等提出要求,成爲影響科技保險的根本性市場因素。

在科技保險領域,科技型企業作爲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支付科技保險保費,獲得對其科技創新活動的承保。科技型企業除對傳統財險和壽險的一般需求外,隨着創新活動的增多、創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對包括關鍵設備險、關鍵研發人員意外險、研發中止險、研發失敗險、技術交易險、高新技術產品責任險、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險等科技保險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險公司對科技保險的供給

科技保險是科技和金融結合的產物,也是保險公司契合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創新產品。科技保險的承保人即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業收取科技保險保費,對其科技創新活動承保,對承保範圍內發生的科技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

保險公司對科技保險產品的供給具有創新性。由於科技型企業風險較高、專業性強,一般的保險產品無法保障科技企業的特殊風險;同時,科技型企業通常規模較小、資金短缺,常規的市場化保險機制無法推動保險供給和需求的結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險承保人強化保險產品創新及其經營機制創新。科技保險承保人應在科技保險工作中積極探索,創新產品內容和業務模式,透過內外互動、總分聯動、試點先行、全面推動的工作方式,爲科技型企業的創新創業風險提供全面的保險保障機制。

(四)中介組織對科技保險的組織實施推動

中介組織是現代市場經濟執行的特殊主體,一般承擔着現代服務業和公共服務的相關職能,它透過強大的資訊支援系統溝通供需雙方,爲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的價值實現發揮着巨大的推動作用。

由於科技保險的創新性、複雜性、資訊不對稱性等特徵,僅依靠科技型企業和保險公司各自的能力和資訊,難以實現供需雙方的有效對接和均衡。因此,擁有強大資訊資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組織的作用凸現出來。

在我國,提供科技公共服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往往衍生出諸如生產力促進中心、成果轉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組織,成爲政府引導科技保險執行的具體執行者;同時,作爲保險市場分工專業化產物的保險中介(如保險經紀公司)對科技保險的`供需對接提供了更爲高效和全面的服務。

(五)其他技術性因素

科技保險作爲科技金融創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強的技術要求。科技型企業信用評價、科技風險的評估測算、科技保險保費的釐定、科技保險標的和險種的設計、政府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計量統計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術和模型,所以相應的知識和人力資本基礎成爲影響科技保險實際操作和執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險執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險的重要特徵。在政策性科技保險的執行過程,政府可以透過法律、行政、財稅等工具來搭建科技保險體系,對科技保險政策性業務進行制度供給和產品供給,也可以對規定的科技保險產品給予財稅支援。

根據政府與市場結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險的運作模式在理論上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政府主辦,政府經營模式

該模式下,政府承擔科技保險產品的供給,由政府親自或透過其輔助機構經營。

在市場環境下,政府透過成立科技保險公司或科技再保險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經營科技保險的費用、超額賠付等,以保證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這樣,政府既進行宏觀干預,提供製度政策,又參與微觀經營管理,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所以,“政府主辦,政府經營模式”是政策性最強的一種科技保險執行模式。

政府參與運營,採取自行經營或成立科技保險公司方式,會同保險公司進行科技保險產品的選擇和有效配置,共同作爲供給主體,並面向科技型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在執行過程,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提供所有經營科技保險的費用、賠付比例等,以保證準備金的積累和長期穩定經營。

(二)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代理經營模式

該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險產品的供給,委託給商業保險公司代理經營。

由政府提供保單和代辦費用、委託有經營經驗、經營能力的保險公司代辦科技保險業務,統籌收取保費和給予賠付,並將積餘存入準備金或交付政府,此過程獨立經營、獨立覈算。這種模式政府承擔所有風險,代辦保險公司只收取代辦費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這樣,政府進行科技保險的制度供給、產品設計與供給實現,但不參與微觀經營管理,透過委託代理的形式由商業保險公司運營。“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代理經營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而政府出臺政策及制度,並承擔補貼資金及代辦費用,引導科技型企業參與投保,同時委託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科技保險業務,由保險公司負責具體執行,如統籌收取保費和給予賠付,並將盈餘存入準備金或交付政府。

在這一模式中,政府不參與具體經營管理,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運作,但政府同時也承擔了所有風險。

(三)政府主導下的市場運作模式

這種模式下,政府進行制度供給和險種設計,提供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等支援,但保險產品的供給(如何供給以及供給多少)則由商業保險公司決定,在市場機制引導下,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

這樣,“政府主導下的市場運作模式”中,而政府行爲離市場微觀執行距離較遠,主要起到設計和引導作用;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權利與責任實現有效匹配保證了保險公司產品供給的積極性與有效性。

在政府引導下,透過市場化運作,實現科技保險的供求對接與均衡,科技型企業(或科技企業)和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透過契約合同和價格信號等市場手段,進行科技保險產品的選擇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礎上,以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中介爲依託,建立包括科技廳、保監局和財政廳等政府部門,以及科技型企業、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銀行、風險投資等多方主體參與的協調合作機制小組,以及由審計、財政、科技、保監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監管體系。

四、結論

創新型國家的建立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需要科技創新的動力支援,而其中所面臨的科技風險又需要科技保險這一金融創新工具來規避和分散。

科技保險是具有創新性、政策性等特徵的科技金融活動,這就決定了政府引導在科技保險執行中的特殊地位。在政策性定位的前提下,政府不僅參與宏觀政策決策,有時甚至要直接介入微觀經營管理活動。這樣,根據政府幹預與市場結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險的運作模式在理論上有以下三種模式:“政府主辦,政府經營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代理經營模式”和“政府主導下的市場運作模式”。

我國在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應結合科技、金融、制度等基礎條件和環境來選擇相適應的科技保險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