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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納稅服務外包的建議論文

論文3.16W

當前,《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2.1版(以下簡稱《規範》2.1版)已落地執行,標誌着納稅服務邁向“車同軌、書同文”的新時代,這無疑爲發展推行納稅服務外包提供了契機。

發展納稅服務外包的建議論文

一、我國納稅服務外包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當前全國納稅服務發展呈現出你追我趕不斷創新的新態勢,尤其是近年來納稅服務方式網絡化、服務手段社會化、服務支撐資訊化,納稅人的滿意度不斷提高,稅收徵納呈現和諧互動的良好局面。如我國東部沿海某市稅務部門將12366納稅服務熱線向社會外包,推行專業化流水式管理,做到“來有問聲,答有謝聲”,諮詢答覆的滿意率大幅度躍升;解放出來的視窗稅務幹部集中到風險監控等稅源管理崗位,又提升了風險管理的質量。山東省某稅務機關將發票領用等非執法性業務委託給第三方,簽訂代收代售協議,明確委託方和受託方義務,讓發票及時到達納稅人手中,讓納稅人免受奔波之苦。江蘇省某省轄市地稅局將納稅人學堂外包,將新辦企業輔導工作11個環節中的5個環節外包給有較高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承擔,並對其實行嚴格的考覈,使納稅輔導的精準性大爲提升,納稅人自主辦稅能力得到提高。從全國面上來看,將辦稅服務、諮詢服務、輔導服務和維權服務等非核心業務實行外包,實現納稅服務社會化運作,將是今後一段時期納稅服務工作發展的重點內容。鑑於此,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應未雨綢繆,立足前瞻性,對服務外包的內容進行科學歸類,才能佔領制高點,從根本上把握推行納稅服務外包工作的主動性。不能迴避的是,當前稅收徵管實踐中,納稅服務外包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方面,有些地區稅務部門將納稅服務全面推向市場,實行社會化運作,尤其是將納稅評估等一些涉及執法性的業務向社會外包。更有甚者,有些地區將稅務稽查業務外包,引來了極大爭議,事實上也增加了執法部門、納稅人以及中介組織三方的風險,爲和諧徵納關係的構建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又有一些地區固步自封,將全部納稅服務業務抓在手中,甚至將社會化服務都納入日常管理,沒有把握稅務機關的服務邊界,導致“不該管的管不了,該管的管不好”,稅務機關不能有效將有限的稅務資源集中到稅源管理上。

二、《規範》升級與實施納稅服務外包的可行性分析

20**年10月《納稅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1.0版落地,本着“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範納稅人”的理念,以縣級稅務機關爲突破口,定位於前臺服務,明確了9類72項212個服務事項1120個服務規範,着力打通服務納稅人的“最後一公里”。經過5個月的試行,邊試邊改,貫徹依法治稅、簡政放權的大政方針,2015年3月推出《規範》2.1版。新升級的規範堅持流程更優、環節更簡、耗時更短、效果更佳,充實完善了規範內容,執行範圍覆蓋省、市、縣三級,納稅服務規範的可量化、可操作性爲納稅服務外包帶來利好。

(一)《規範》權利職責清晰,爲制訂服務外包的標準提供了參考

自納稅服務概念提出以來,各地稅務機關積極推進納稅服務工作,創新了很多實踐,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同時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各地出臺的`服務制度相對零散、水平參差不齊;服務過程中過度遷就納稅人,可能造成服務越位,不僅模糊了徵納雙方的職責,也極大消耗了行政成本;一地一標準的狀況使得跨區移動的納稅人難以適從,頗有“車不同轍、書不同文”的困惑,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更有此感觸。《規範》的出臺,利於在全國範圍內做到一把尺子對待納稅人、一個標準服務納稅人,結束納稅服務的“戰國”時代。《規範》共包括9部分內容,既從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發票辦理、申報納稅、優惠辦理等方面規定了徵納雙方涉稅事項中的權利義務,還從宣傳諮詢、權益維護、文明規範方面規定稅務機關爲保障納稅人權利和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的事項。權利義務的清晰界定,極有利於制訂服務外包的標準,完成納稅服務外包的基礎工作。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中介機構應以此爲契機,積極參與納稅服務外包的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二)《規範》事項分類升級,爲做實服務外包的內容提供了指南

《規範》2.1版依然立足稅務部門的前臺服務,涵蓋納稅人依申請和稅務部門依職權的服務事項,具體包括9類76項236個服務事項1372個服務規範,相較於1.0版增加了252個服務規範。每一類包括概述和每個服務事項的業務描述。規範的分類有利於實現業務剝離,制訂納稅服務外包的指導目錄,完成納稅服務外包的基礎工作。如,稅務登記規範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註銷登記、遺失補辦、報告備案登記、報驗登記、非正常戶處理。稅務登記規範按稅務登記流程來設計,其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取消了行政審批,就可以考慮將此業務剝離出來納入外包範疇。

(三)《規範》業務流程流暢,爲推進服務外包的執行創造了條件

《規範》對每個服務事項的業務描述和報送資料作出規定之外,還以簡單清晰的基本流程圖描繪了納稅人辦理該項業務所需要經過的流程環節,以及不同情況下徵納雙方的應對措施。比如辦理設立登記時,稅務機關需要覈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如果符合要求,繼續走程序;如果不符合,一次性提示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使徵納雙方可以更加明白業務辦理的步驟以及辦理時限,利於操作量化和促進公衆監督。《規範》2.1版新增省市稅務機關規範事項和地稅業務規範事項,明確事項按國地稅、省市縣、審批類等區分標註,便於基層操作。同時規定了每個服務事項的責任主體,基本規範和升級規範都寫明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的義務和辦理時限,有利於業務的順利銜接,也利於納稅服務的承包方依法依據履行服務外包義務,與其他部門實現無縫連結和透明化操作,利於納稅服務外包執行流暢。

三、推行納稅服務外包的對策和建議

當前,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改革正向縱深推進,可以想象,未來將有海量的自然人納稅人涌現,這爲服務外包提供了無比廣闊的市場。爲此,涉稅中介組織要把握《規範》不斷升級的契機,在實施服務外包的過程中,準確有效地推動納稅服務高質量有效運作,着力構建一套系統完備、流程嚴密、執行有效的外包規範。

(一)創新納稅服務的外包理念

推進納稅服務外包的首要之舉是轉變納稅服務只能由稅務部門提供的傳統觀念。政府購買服務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政府採購支出不僅僅針對貨物,藉助社會力量滿足繁多的社會需求、開啓PPP模式已是一種潮流。納稅服務作爲政府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要善觀大勢、順應服務型政府的改革潮流。經濟的發展使得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元化,對納稅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僅僅依靠稅務機關單一渠道主動提供服務難以緩解納稅服務供給矛盾。因此,稅務部門可以將部分簡單、重複、工作量大且不涉及執法的非核心業務實行剝離出去,交給具有合法資質的提供商處理,從而將有限的稅務資源集中到稅源管理,爲實現稅收現代化保駕護航。

(二)確立納稅服務外包的原則

納稅服務外包可以破解稅務機關“單一路徑依賴”問題,更好地實現“始於納稅人需求、基於納稅人滿意、終於納稅人遵從”的納稅服務總目標。但也需要看到,服務外包有其侷限性。比如,稅務機關內部資訊和納稅人部分資訊保密,難以與承包方共享,導致資訊不對稱;承包方良莠不齊容易造成服務事項脫節、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爲此,確立科學的納稅服務外包原則是必要的。其一,堅持適度原則。嚴格區分執法和服務的權限,純粹服務的業務可以外包,但執法業務絕對禁止外包,將外包範圍限於非執法性活動。其二,堅持平穩原則。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把握推進的節奏,及時總結階段性成果,找出經驗教訓,成熟之後再推廣、推出下一步改革計劃,增強納稅服務外包工作的可持續性。

(三)注重納稅人需求分析應用

當前,納稅服務工作或多或少還存在着淺層次、形式化、被服務等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對納稅人的期望和需求缺乏全面的調查瞭解和深入的研究分析。因此,中介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納稅人服務偏好進行詳細調查和深入分析,根據調查和分析結果提出加強和優化納稅服務的相關意見,並將調查和分析結果提供各地稅務機關參考,使推出的納稅服務平臺和方式能夠更符合納稅人的喜好和使用習慣。以需求調查和分析結果爲導向,不斷改進基層納稅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四)制訂服務外包的程序規則

服務外包要有實施、有執行、有考覈,就必須有賴於實施的執行程序。因此,涉稅中介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切合涉稅服務和涉稅鑑證的服務特點,構建一套適合自身執行特點,符合納稅人期待和稅務部門要求的程序規則。一要嚴格遵守《國家祕密法》規定,加強保密管理,增強發包、接包、分包、轉包等服務環節的資訊管理,促進服務外包的規範運作。二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運作,依法進行招投標。三要密切關注《規範》升級狀況,及時作出適應性調整,將涉稅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嚴格服務外包的監控管理

對納稅服務業務外包監控可以從兩方面入手。從稅務部門的角度來說,要明確各環節職責權限,利用可控手段對外包行爲實施監控,可以對每項業務建立考覈評價機制;在此基礎上,透過績效考評控制、內部報告控制、外包風險評估控制等方法分別考評外包服務的質量,並透過量化考覈指標,設定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來考評外包服務的效率。從涉稅中介機構的角度來說,要在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涉稅中介內部從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完善激勵機制和人性化管理三方面入手,持續完善納稅服務的外包糾錯機制,形成符合服務外包特點的行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