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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民法基本性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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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爲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具有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雙重作用。本文透過對我國民法基本性質的闡述,提出了民法應該構建以民事權利爲中心的私法體系,並在將私法自治的理念貫入民法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使民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更好地發揮自身作用。

探析我國民法基本性質論文

民法是與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共同構成我國的部門法體系,它是這一法律體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我國現行民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1986年頒佈至今已有30年曆史,它在調整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也爲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發揮了無法取代的作用。本文透過對民法基本性質的闡述,就民法的基本性質與民法所堅持的原則和價值之間存在的內在關係,淺談自己的見解,不足之處還請法律界專家學者多多批評指正。

一、民法的基本性質介紹

自古羅馬以來,法律就被分爲公法與私法,然而,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衆說紛紜。但是多年來留存下來三種觀點: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爲規定國家事務的法律爲公法,而規定私人利益的法律爲私法,此爲“利益說”。而德國法學家拉邦德則認爲,可按法律規範對象的意思不同劃分爲公法和私法,即爲“意思說”。另有德國和日本的學者按照法律規範的主體是公權主體還是私權主體分爲公法和私法,所謂“主體說”。當人類的腳步跨入二十世紀以後,隨着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幹預,公法與私法間不再那麼界限分明,二者之間開始彼此滲透,因而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這時,一些法學專家和學者則認爲公法與私法在不斷融合,不應該再對公法與私法進行細緻的分類。他們甚至認爲,將民法化爲私法的範疇已經不能成立了。筆者認爲,上述三種分類標準各有道理,再從民法的調整對象出發,它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存在,而私法的最根本特徵就恰恰體現在對平等主體關係的調整。從這層意義上講,民法調整的是司法關係,因此它也屬於私法範疇。

在我國,由於長期經歷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對於社會生活中的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加以調控,表面看仍體現出國家干預的色彩。正因爲如此,我國作爲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具有鮮明的公法意味,這也是很多人認爲我國不存在私法的原因所在。認爲不存在私法,自然也談不上公法與私法按什麼標準進行劃分的問題。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發揮的越來越明顯,政府則逐漸採取宏觀和微觀調控的方式進行調整。因此,過分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私人利益的打有鮮明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法律劃分觀念。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十分有必要進行公法和私法的劃分。那麼,公私法劃分對於我國而言到底具有什麼意義呢?公私法劃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區分公私法。對於社會中私人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的調整,則應根據私人的意思由任意法進調整。這就需要對法律調整範圍加以明確界定,對於公法領域的公權力機關,必須從事公權力範圍內的法定行爲,而不得任意從事某些行爲。即:“法無授權不可爲”。但在私法領域,必須堅持私法自治的原則,“法無禁止則可爲”,這樣才能給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個體充分的自由。這樣就能使法律意思自治原則突顯於整個民商法體系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這一方面有助於將國家對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與意思自治進行合理的界定,另一方面有助於爲有限服務型政府的建立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區分公私法,有助於私法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確立。私法自治原則下,法律給予當事人一定範圍內的約束力,基於這種約束力對當事人私法方面的生活關係進行法律保護。同時,基於法律規定,賦予民事主體相對廣泛的行爲自由。由此可見,意思自治從根本上講就是賦予當事人法定範圍內自主決定事物,自主在法定範圍內實施某些行爲,自主實現自身利益。換句話說,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具有意思形成過程、意思表達過程和意思決定過程的全部自由,當事人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爲,可以自行決定自己參與社會生活的方式,可以不受非法干涉和影響,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民法的全部法律制度之中,全部滲透和體現着意思自治原則。由此可見,有助於私法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確立。

三是區分公私法對於法律責任性質的認定。社會糾紛出現後,如何對法律責任性質進行認定是十分關鍵的。由於公法和私法調整範圍不同,所以要根據所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是規範的行政法律關係。

四是區分公私法有助於公民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護。區分公私法,實際上是將私權利不可侵犯的觀念不斷加強的過程,私法與公法劃分後,社會主體的私權利將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將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因爲這種劃分方法更加註重和強調對公民權力的保護,對於培育我國公民的權力意識和平等觀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法作爲私法,以調整平等主體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如果加大對民法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享有的權力,明白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自然也會同樣去對待社會生活中的其他人,充分尊重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力、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這對於新形勢下調整社會生活中人與人的關係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於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都屬於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法應該是私法的關鍵部分,它不單純等同於私法。

二、民法對於市場經濟發揮的作用

民法從產生之日起始終與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緊密聯繫在一起,並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髮展和完善。我們知道民法調整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財產關係,而不論商品如何交換,最終指向的是財產的歸屬權人,所以民法實際上調整的是商品所有者對商品享有的對所有權的支配關係。下面從四個角度分析民法對於市場經濟的作用:一是民法主體制度決定了主體資格。在我國,民法規定了嚴格的主體制度,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民法對此作了全面細緻的規定。民事主體制度具有十分廣泛的適用範圍,它不僅僅指公民、法人,還包括合夥人等所有在從事商品經濟活動中取得主體資格的主體,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會受到民法的保護。

二是所有權制度是基礎和前提。所有權制度是對主體財產所有權進行規範的基本制度,在經濟生活中,享有所有權是進行商品交換的前提,保障所有權者對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才能實現順暢的`所有權轉移。

三是民法中債和合同制度。債和合同是商品流通領域中保障財產交易的最直接表現形式,透過訂立合同的形式來明確民事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爲正常交換的開展訂立了規則。債權制度是對交易過程的一種規範,它是確保正常交易秩序的有力保證,對於推動財產的正常流轉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權利客體制度。民法的權利主體是爲了滿足交易需要而產生的,它所確認的客體也不例外。正是由於物權關係與客體的結合才使得所有權制度變化體現出鮮明的特徵。所有權客體的變化形式多樣,有價證券的出現也是所有權客體變化的重要表現,這一債券形式的出現,改變了財產保管、使用以及轉讓的方式,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極大地促進作用。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建立到逐步完善,得益於民法的調整和支援,民法作爲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法,它符合市場經濟執行的客觀規律,也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始終以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基本理念爲指導,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對資源的的優化配置作用,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纔會逐漸減少,纔有助於民事主體平等自願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這也是民商事規則成熟與否成爲衡量市場經濟成熟與否的重要標誌的原因所在。

三、民法對市民社會產生的重要作用

德國偉大的科學家黑格爾最早使用“市民社會”一詞,從他的概念不難看出,民法也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市民社會中的各種關係也必須透過民法加以調整才能確保市民社會具有良好的秩序。但由於長期以來我國民法界理論一直未承認市民社會,自然也缺乏對市民社會的保護,民事權利的缺位造成了市民社會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這也恰恰表明民法對於市民社會的構建所起到的積極作用。那麼民法對於市民社會到底起到哪些作用呢?民法的內容中所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體現了市民社會的價值理念,它滿足了市民社會要求,相反市民社會也離不開完善的民法制度的有力推動,也需要透過民法來對它的基本價值理念進行弘揚。此外,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也是市民社會中最主要的社會關係。從這點上講,民法應該也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四、民法屬於權利法

之所以說民法是權利法,是因爲對民事權利進行確認並加以保護是民法最基本的職能。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法堅持以權利爲核心。不論哪個歷史時期,也不論何種所有制形態下的民法,都集中體現着一個顯著特徵,即它堅持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從這一點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是權利法,它鮮明地體現着權利法的特徵。

二是民法的權利體系構建基點在於權利。

三是民法在確認權利主體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對權利行使過程進行了規定,如民法要求行使權利時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透過對權利的限制來實現調整權利義務關係的目的。

四是民法提供了確認權利的必要手段——司法救濟,即當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透過侵權行爲法得到司法救濟,爲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護提供了有力手段。

總之,民法是保護民事主體權利的司法,它的基本性質決定了它對於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規範起到重要作用,它將在不斷完善中更好地調整經濟社會生活中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