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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改增後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研究論文

論文2.71W

摘要: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營業稅這一地方稅收主體稅種將退出歷史舞臺。對地稅部門來講,如何更好地做好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稅種的徵管工作成爲當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就營改增後如何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稅徵管問題進行了探索,分析了北京市房山區股權轉讓個稅徵管現狀,指出了當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關於營改增後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研究論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管理

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日趨活躍,自然人股權交易行爲越來越頻繁。按照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股權轉讓個稅政策還比較陌生,加之個人股權轉讓行爲隱蔽性較強,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稅務機關應將股權轉讓列爲個人所得稅徵管重點,積極探索徵管工作新機制,強化股權轉讓個稅徵管力度。

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徵管依據和含義

爲做好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2011年先後下發三個規範性檔案,即:《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覈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資訊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

三個檔案從納稅申報主體、納稅申報期限、價格明顯偏低判定、價格明顯偏低價格覈定方法、後臺管理、資訊共享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漏洞。但在細節上,特別是在申報主體、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的判定及覈定方法上尚存在很多問題,給基層稅務機關準確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了難處。

爲進一步規範股權轉讓所得徵納雙方涉稅行爲,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對上述三個檔案進行了整合和完善,制定發佈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重新構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框架。

其中,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爲,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指,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營改增後個人所得稅主體稅種地位逐漸凸顯

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也隨之日益增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市場經濟、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成爲我國占主導地位的稅種。以房山地稅局爲例,從2011年以來個人所得稅佔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看,大部分年度佔比在10%左右。全面推廣營改增後,由於營業稅的退出,各稅種佔總收入比重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個人所得稅比重較營改增前有較大提高。以房山地稅局爲例,剔除營業稅後個人所得稅佔總收入比重提高均在5個百分點以上,其中2015年提高了8、7個百分點,達到21、4%,主體稅種地位進一步凸顯。

(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逐漸成爲個稅的重要支撐

2014年,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放鬆了對市場主題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門檻。公司註冊由實繳制變更爲認繳制後,公司註冊流程簡易化,導致公司註冊戶大幅增長,股東數量大量增多。同時,隨着企業改制以及股份制企業的大力發展,個人直接參股或者透過職工持股會參股的情況越來越多。股權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模越來越大,成爲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支撐。

(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亟需完善

隨着經濟的飛速發展,投資渠道的多元化,個人股權轉讓行爲越來越普遍,轉讓形式也越來越複雜。由於個人股權轉讓的隱蔽性較強,加之我國目前個人信用制度並不健全,現金交易大量存在。稅務機關無法全面瞭解個人的收入、納稅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稅款流失。現行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方式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不斷完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方式,提高徵管水平,已成爲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計稅原值難以確認

一是原值確認依據問題。自從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爲認繳制後,對於股權轉讓原值的確認,特別是轉讓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如何確認其取得股權的原值,也就成爲了徵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二是股權轉讓價格偏低正當理由的確認。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爲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檔案,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xx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實際操作中,可低價轉讓的有效檔案無法確認,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起來,難以掌控。從企業章程規定就可以實現內轉,企業就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易發生虛假申報,基層稅務機關執行難度比較大。

(二)稅源資訊難以及時掌握

影響個人轉讓股權價款的因素很多,加上個人轉讓股權的行爲具有隱蔽性、轉讓形式多樣性的特點,因此,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源資訊很難進行覈實。如:轉讓方與受讓方(尤其受讓方也是自然人時)簽定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時,稅務部門無從查證,也無法引進第三方資訊調查。

(三)稅款扣繳難以落實

《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爲扣繳義務人”。但由於股權變更形式多樣、內容複雜、政策性強,有的轉讓雙方均爲自然人,稅款扣繳很難以落實到位。一是原股權成本難覈實。由於扣繳義務人難以判定轉讓方的原股權成本,會要求轉讓方進行提供,但這對轉讓方來說涉及到商業祕密或隱私,可能不願提供,轉讓方也不相信受讓方能及時向稅務機關繳納所扣稅款,因此,股權轉讓方被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較少。二是股權變更難追繳。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而當轉讓方離開發生股權變更所在地時,使得稅款追繳難度加大,特別是扣繳義務人爲跨區縣、跨省的,監管難度就會變得更大。三是後續收入難監管。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爲股權轉讓收入。後續收入的`監管難度比較大,不能有效保證稅款入庫。

(四)相關報表難以覈實真僞

從以往辦理個人股權轉讓事項中可以看出,存在很多疑似虛假申報的問題。如:審覈後有稅款,納稅人提出財務報表或資料有誤,要求調整報表或資料,調整後有稅款變爲無稅款;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期初數和期末數差額較大;納稅人往年申報情況與提供資產負債表內容不一致等。在納稅人沒有按月上報相關財務報表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無法查證相關報表的真實性。加上由於目前個人股權轉讓全部在辦稅服務廳進行集中辦理,視窗人員對被投資企業情況不瞭解,發現疑似虛假申報也沒有對應的管理辦法,只能要求納稅人如實提交資料。

(五)對追繳稅款沒有強制手段

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時,發現轉讓後需要繳納稅款或繳納稅款較多,納稅人就不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但工商部門可直接變更。由於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人爲自然人,無法將稅款轉爲欠稅,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追繳欠款。

四、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轉讓管理機制

1、出臺政策法規,明確股權轉讓原值依據。目前股權轉讓原值的確定大多數採用淨資產覈定法,但淨資產覈定法,僅僅從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來審覈,不具有準確性,需要相關部門出臺細則,明確計稅依據。

2、建立納稅申報關聯機制。受理視窗只能審覈企業資訊的完備性,建議將股權轉讓機制與企業所得稅申報機制相關聯,便於審覈人員及時掌握企業盈利資訊。

3、建立與核心徵管登記資訊匹配的股權轉讓機制,實現資訊一體化,在發生股權轉讓時,能迅速及時調取最近一次轉讓資訊、企業資訊、及股東等資訊。

4、建立風險推送機制。對辦稅服務廳發現的疑似虛假申報的情況,轉由相關業務科室或稅源管理所進行復審,對確實存在問題的,轉由稽查部門進行執法檢查,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檢查與覈實。對檢查中發現的涉稅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按照徵管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完善稅務工商協調機制

1、加強與國稅、工商、銀行等多部門的合作,及時瞭解被投資企業股東變動情況,掌握轉讓、受讓雙方交易的真實金額,確保轉讓價格的真實性。

2、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利用綜合治稅平臺,統一由北京市地稅局與北京市工商局建立起長效資訊交換機制,明確資訊交換的內容、方式、時限,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傳遞股權變化的資訊,實現股權變更資訊共享。

3、完善變更登記制度。由北京市地稅局協調工商部門在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時,按“先申報(完稅)後變更”(含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不徵稅證明)的原則進行處理,從源頭上堵塞稅收漏洞。

(三)強化稅源資訊登記管理

1、普遍進行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自然人股東進行普遍全面登記,取得全部股東的相關基礎資訊,包括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居住地、聯繫電話、出資情況、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確保個人資訊完整,爲後續發生股權轉讓提供依據。同時,要對轄區內所有企業逐戶建立《自然人股東明細登記(變更)表》和建立自然人股東明細臺賬,詳細記錄其自然人股東姓名、身份證號、住所、投資資額、投資方式、投資幣種、投資時間等內容。

2、定期進行覈實。加大對被投資企業的核實力度,對發生股權變動的被投資企業,定期開展覈實工作,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加強後續稅款徵收管理

1、強化稅款催繳工作。針對股權轉讓納稅人進行事後催繳,首先,建立轉讓資訊機制,根據轉讓資訊,及時給納稅人下發催繳通知書。其次,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應建立全市統一的資訊平臺,以方便查詢企業的每次股權交易情況。

2、開展專項股權轉讓稅務稽查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結相關規定,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覈。對評估中發現的涉稅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透過稽查加以懲處。加大對利用虛假轉讓合同偷逃稅款行爲的打擊力度,增強稅法的威懾力。

(五)加強股權轉讓稅收宣傳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做好稅收政策解釋和解讀工作,可採取發放宣傳資料、上門宣傳、利用新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何時、如何申報繳納稅收的資訊以及相關計稅依據,重點宣傳收購非上市公司個人股東所持股權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的義務,強化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提高稅收遵從度,保障稅款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