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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規定3.1W

爲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定了《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執行,提高建築物防禦火災的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防火分隔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事故廣播系統等。

第三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由建築使用管理單位負責。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必須成立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機構或者明確專人負責使用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必須制定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定期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應當達到本規定附錄的要求。

第五條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及其他聯動控制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該建築消防設施產品的生產單位、具備相應安裝資格的施工單位或者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的專業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定期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

自動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在工程技術人員、維修保養設備等方面具備條件的,經省轄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查批准,可承擔本單位相應的自動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工作。

第六條

專業從事自動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並向省公安消防機構申領消防技術

服務許可證件,按照覈准的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維修保養服務: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體;

(二)具有與承擔維修保養業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檢測維修設備;

(四)有完善的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自動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養情況定期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自動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委託具備檢測資格的單位每12個月對設施進行技術檢測,檢測報告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火災報警探測器投入執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條

建築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項檔案,檔案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二)建築消防設施竣工圖及技術資料;

(三)建築消防設施調試報告、檢測報告、竣工報告及公安消防機構的審覈意見書、檢查意見書、整改通知書、驗收意見書等;

(四)自動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合同;

(五)建築消防設施的執行和檢查維修保養臺帳;

(六)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的建築,應當按規定設定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應當24小時有專人值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不應少於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經省轄市公安消防機構考覈合格,持證上崗,並能按照火災事故處理預案熟練操作建築消防設施。

只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可設定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應當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當熟知報警程序和初起火災的撲救措施。

第十二條

建築消防設施出現故障時,建築消防設施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建築消防設施因改造或檢修必須停用時,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拆卸、圈佔、挪用或者停用建築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