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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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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制定《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爲幫助大家瞭解詳細內容,下面是小編特地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說明,歡迎閱讀。

關於《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說明

  關於《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一)確保我市電梯使用安全的迫切需要。據統計,我市現有電梯大約1.6萬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保有量還在逐年增加。同時,我市無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電梯較多,因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引起的電梯損壞較嚴重,相關單位購買電梯責任保險的意識不強,電梯困人、電梯墜落等故障頻發,人民羣衆對透過立法加強電梯安全保障的呼聲很高。

(二)解決我市電梯安全監管突出問題的需要。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製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政府監管部門等多個主體,實踐中存在着各主體安全責任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完善、事故責任難劃分、法律責任難落實等突出問題。有必要制定《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電梯維護保養的運作模式、電梯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支付等內容,理順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各個環節的權責關係。

(三)貫徹落實、細化上位法的需要。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作了明確的規定,但該法針對的是特種設備,涉及面較廣,對電梯安全管理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爲了更加突出對電梯安全的管理,進一步細化、補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措施,有必要出臺《規定》。

二、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三)《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四)《物業管理條例》

(五)《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三、《規定》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起草背景。爲加強電梯安全監管,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實用性,2013年,海口質監局着手起草了《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4年名稱變更爲《海口市電梯管理條例》,根據市人大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和建議,2015年1月更名爲《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二)起草過程。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將《規定》列爲地方性法規審議項目後,海口質監局即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並委託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寧新海教授等法律專家進行立法指導。

2015年5月,海口質監局立法工作小組會同市人大、市法制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調研小組前往南京、徐州、廣州等地進行調研,學習借鑑上述城市在電梯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海口質監局在起草過程中,分別於2015年4月15日、4月21日,會同市人大、市法制局召開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保險公司、電梯行業協會、物業管理公司、媒體代表、羣衆代表、市各職能部門的代表參加的兩次立法調研會;於2015年6月1日、6月23日,兩次徵求了省質監局意見;於2015年7月9日,徵求了四個區政府和市安監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部門的意見。經過廣泛徵求多方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規定(送審稿)》,並於7月報市政府審查。

市政府轉市法制局審查後,市法制局經依法審查並於8月組織召開了座談會,與海口質監局多次溝通、修改後形成了《規定(徵求意見稿)》,於2015年9月向四個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單位書面徵求意見後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規定(草案)》。

2015年11月10日,《規定(草案)》經鞠磊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並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2016年5月16日,提交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透過,形成了《規定》。

四、主要內容

《規定》對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環節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監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責任,以規範和約束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維保的行爲,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發生。《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關於電梯安全監管體制問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分別規定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質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在電梯安全監管中負有統籌、協調的領導職責。爲了充分發揮電梯行業組織的作用,第五條規定了電梯行業協會負責完善電梯行業安全管理標準體系。

(二)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安全管理義務。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具有電梯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負責。《規定》第八條對如何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了規定。第九條規定,沒有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使用管理單位承擔的日常安全管理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如指定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等。

(三)住宅小區電梯維修資金的籌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申請列支。如需要緊急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書面報告住建部門並經在住業主過半數同意後,可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如業主對費用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維修費用。相關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轄區政府組織各方進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四)電梯使用安全的制度。一是《規定》第七條規定了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二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制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三是《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對電梯安全評估制度做了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原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從質監部門依法設立的電梯專家庫中隨機挑選的專家組,對電梯進行安全技術評估,根據評估意見作出電梯重大維修、改造、更新的決定;四是《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和誠信評價制度。

(五)質監部門的監管責任。《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質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第二十一條規定,質監部門應當對公衆聚集場所的電梯、故障頻率較高電梯、“三無”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規定,質監部門可以透過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消除電梯事故隱患,並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

(六)法律責任問題。《規定》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質監部門違反本《規定》的行爲,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下面是規定全文

  海口市電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爲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

電梯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本規定不適用於個人或者家庭自用的電梯。

第三條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市電梯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市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電梯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及時指揮、指導、協調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電梯行業安全管理標準體系,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諮詢等服務。

 第六條質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的安全監督和宣傳教育,增強公衆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鼓勵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

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爲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爲使用管理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透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爲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人管理的,受託人爲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可以書面約定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九條電梯的所有權人應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電梯使用管理(所有)權確定書》或者《電梯授權使用管理合同》。

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質監部門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條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的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配足有資質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能滿足安全管理需要;

(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四)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標明使用登記標誌、檢驗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服務、投訴、救援電話等;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電梯執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

(六)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七)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現場觀察確認;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傢俱、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及時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修;

(十)發生乘客被困事件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做好被困人員的救援、安置工作;乘客被困超過30分鐘,應當及時報告質監部門;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啓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十一)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裝修完成後,應當通知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協助做好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安全技術評估工作;

(十三)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酒店、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衆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對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儲存不少於4個月;其他有條件或安全確有需要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對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儲存不少於3個月。

自行管理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將前款所列義務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委託他人管理,受託人對受託事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一)電梯設計檔案、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檔案等出廠檔案;

(二)隱蔽工程資料及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施工檔案;

(三)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四)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

電梯製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執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啓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執行的行爲。

因電梯乘用人使用電梯不當,造成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維護保養合同的約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保證施工安全;

(三)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修整和檢查電梯轎廂的安全防護設施,並進行記錄,且維護保養記錄應當經有資質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四)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載明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五)未經使用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將維護保養事項轉包、分包或者接受沒有資質的公司掛靠;

(六)每年度至少組織一次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儲存不少於兩年;

(七)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鼓勵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現代資訊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爲實施監控。

第十四條異地註冊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要求,遵守本市相關管理規定,並向市級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爲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執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電梯執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