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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規定2.53W

現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修訂的,全文共十四條,那麼,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劃生育獎勵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週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補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週歲條件的限制。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並且應當退回《光榮證》:

(一)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

(三)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效的《光榮證》,應當及時予以註銷。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週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週歲或者男年滿60週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八條(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週歲或者男年滿60週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週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週歲之前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特別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週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週歲;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爲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爲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獎勵扶助金:

1.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爲農業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4.男年滿60週歲,或者女年滿55週歲;

5.1990年8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6.無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後一週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