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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勤管理規定說明

規定3.13W

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員工考勤管理規定說明

1目的

爲加強公司員工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體員工,每位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遵守和宣傳本制度。

3.管理規定

3.1公司上班時間爲:週一至週六(可根據情勢進行調整),工作時間:8:15~18:00。工休時間:10:00~10:10(上午),15:00~15:10(下午)。

3.2出勤狀況報告

每日開始上班一小時內人力資源部負責統計該日的員工出勤狀況。主管以上的人員、業務工程師未出勤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

3.3打卡規定:

3.3.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上下班打卡截止時間爲8:30分之前,18時之後。員工應提前15分到公司做好上班準備。加班按實際出勤打卡。

3.3.2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第一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處罰款30元,第二次違犯此條規定者通報批評,並罰款50元,第三次違犯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做開除出公司處理。

3.3.3員工因公事外出未能打卡者,須在當天由部門經理簽名覈實,逾期無效。

3.3.4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籤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3.3.5員工於上班時間,因公外出,應向本部門主管說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因私外出憑覈准完畢的《請假單》。

3.3.6上午上班打卡後不得再到廚房用早餐,違者第一次以遲到10分鐘論處,第二次違者處罰款30元,第三次通報批評,並處罰款50元,當月超過四次的以除名處理。

3.3.7忘記打卡者,需由部門主管證明,人力資源部在打卡機上補籤。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次,超出者每次罰款5元。超過五次的,每次罰款100元。

3.3.8人力資源部不定期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各員工互相監督。

3.4請假

3.4.1請假應當向主管陳述理由,徵得同意,在人力資源部辦妥手續後方可離開,否則以曠工論處。因病或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必須於當天親自或委託他人電告主管,並於上班後補辦手續。凡未請假或未被准假而缺勤者以曠工論。

3.4.2無故曠工半日者,給予一次警告處分,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扣除當月工資,給予除名處理。

3.4.3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登記表,覈准後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3.4.4請假天數的核準權限如下:

職別期限覈准

部門經理、主管、工程師1天以內副總經理

1天以上總經理

部門員工1天以內人力資源部經理

1天以上總經理

操作工1天以內部門主管

1天以上副總

注:請假的'員工須由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才能上報覈准。

3.5.遲到、早退

上班遲到、下班早退處罰規定:

3.5.1超過3分鐘以上、10分鐘以下的扣1小時的工資,當月累計超過20分鐘以上、29分鐘以下的加扣4小時的工資;

3.5.2一個季度內累計達到30分鐘以上、39分鐘以下的,給予上板警告處分,並處罰一個月的工資。超過40分鐘的,處罰一個月的工資、並予辭退。

3.6加班

3.6.1因工作安排加班,加班後按

標籤:員工 考勤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