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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證明書的解說和管理規定

規定2.65W

休假證明書

休假證明書的解說和管理規定

1、醫生根據病情開具休假證明書,休假證明書。

2、患者持病歷(或手冊)及休假證明到專科分診處,經護士覈對無誤後蓋“專科標記章”。

3、患者持蓋有專科標記章的休假證明書到門診樓一層諮詢處,加蓋“休假證明章”。

4、急診科開具的休假證明書在急診科分診臺蓋章。

5、感染性疾病科開具的休假證明書在感染性疾病科蓋章。

6、不能補開休假證明書。休假日期一律從當日算起。

開具醫學證明書管理規定

醫學證明書是臨牀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爲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爲進一步加強我院醫學證明書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細則: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醫學證明書。並且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有法律責任。

(二)休假證明書:

1.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週。可由主診醫師開具。

2.慢性病病休一個月的,由所在科室主治醫師以上資質的醫師開具。

3.休假證明書必須由各科室門診分診臺加蓋休假專用章後方能生效。

(三)診斷證明書:

1.凡需開具涉及司法辦案、病退、評殘、保險索賠、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須持有關部門的介紹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醫師以上資質的`醫師開具,並逐項登記在本科室診斷證明登記本上,證明《休假證明書》。醫務處定期抽檢診斷證明登記本。

2.門診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由門診大廳服務檯加蓋診斷證明專用章後方能生效,蓋章工作人員必須同時做好登記工作。

(四)醫學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並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書。

(五)醫學證明書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蓋章有效。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將酌情扣當事人所在科室當月醫療質量考覈評分。

(七)由於違規出具醫學證明書引起的醫療糾紛需承擔糾紛所引起的費用,由出具醫學證明書的個人承擔。

(八)本規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注:診斷證明登記本需註明開具時間、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診斷證明書內容(涉及的特殊情況)、開具證明的醫師簽字、蓋章護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