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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證明書的規定

規定2.45W

出具診斷證明、病休證明的規定

醫院證明書的規定

1、門診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開寫診斷、病休證明,並將其記錄於病歷。嚴禁開人情假條。急診患者的病休證明一般不得超過3天。

2、證明蓋章時須持掛號證(或小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

3、凡屬診斷證明(用於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須持有關單位證明信和病歷,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

4、計劃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縣以上醫療單位轉診單或鄉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介紹信,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2人以上簽名。

5、須轉外院診療者,由專業組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轉診病歷,門診部登記蓋章。住院患者由醫務部蓋章,年終做好統計工作。

6、復工、復學證明,須持本單位建議復工、復學介紹信,經本院臨牀醫師檢查認可後,出具證明。

7、門診醫師不得開寫外購藥品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房倉庫聯繫或用其他藥品代替。

8、非門診醫師開寫的病休證明和病情診斷,不予蓋章。門診進修醫師只允許出具病休證明,其他證明無效。

醫院證明書的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牀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經常作爲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根據。爲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證明書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

1、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身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有科學、客觀的診斷根據。

2、診斷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簽字,由門診部或醫務科蓋章後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師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3、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週,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4、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並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符合。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與執業種別不符合的診斷證明書。

5、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救治當日,且當日蓋章有效。

6、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7、凡觸及司法辦案、病退、評殘、保險索賠、生養第二胎等特殊情況,須持有關部分的先容信,方可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並由醫務科審覈蓋章。

標籤:醫院 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