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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2.29W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司法鑑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爲依據之一。爲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範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着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於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鬥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後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爲: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週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週以內證明,二週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症、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鑑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鑑定、勞動力鑑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鑑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症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症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並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複印留底備查。

六、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爲有效,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醫囑,在我院住院尚未辦理出院手續但需要臨時證明病情的患者,該患者的主管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臨時”字樣,出院病人憑出院小結,由門診部導診服務檯審覈後蓋章。

七、規範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於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明書須併科主管簽名批准,門診病人憑電腦日誌資料、門診處方及發票出具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嚴禁塗改、僞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後果;造成重大後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並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