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具範文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後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後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覈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並蓋章確認。門診服務檯應覈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後,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複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並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爲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註明(補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XX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XX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爲20XX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XX年2月1日—20XX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覈實病人身份並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覈實病人、代辦人身份並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並加蓋工作章確認後才能在門診服務檯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發佈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範開具疾病診斷書,並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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