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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地產契稅

規定2.67W

市房屋登記中心日前公佈《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實施細則,其中購房套數認定主體明確爲個人(見本報4月1日1版報道)。記者昨日從市房屋登記中心獲悉,我市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細則有新調整,從4月11日起(含11日),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改爲購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更多內容小編爲您解答:

福州房地產契稅

福州房地產契稅

個人首購房首改房證明11日起不再使用

此前已按“閩七條”開具購房證明(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的購房人,在4月10日前(含10日)辦理契稅申報的,仍可提交上述以購房個人爲查詢主體的查詢證明,並按“閩七條”涉稅規定徵收,逾期該證明不再使用。

4月11日起(含11日)申請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如果申請契稅減免的,應提交按《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6]8號)》規定的申請減免稅類查詢證明,即以家庭(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爲購房查詢認定主體的證明。

對符合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購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購房羣衆,如尚未辦理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查詢證明手續,可於4月10日前(含10日)持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明確所購房屋具體座落,到市房地產檔案館或市市民服務中心4樓檔案查詢視窗申請開具證明。購房人無法到場申請辦理委託親屬代辦的,由受託人持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

已在房地產檔案館或市民服務中心受理但尚未領取證明的,請在4月10日前(含10日)領取並使用。所有已辦理的個人首購房、個人首改房證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轉讓住房營業稅徵收計算時點有變

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徵收計算時點也有變化。財稅[2015]39號規定:“對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其中涉及的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從4月11日起(含11日)改爲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契稅完稅憑證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時間孰先原則認定,不再實行“閩七條”按原購房合同簽訂時間認定的規定。

市房屋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說,如市民張三2012年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網籤時間爲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開發商可以辦理產權證的通知,但張三未辦證,直到2015年年底才辦理了產權證,產權證記載時間爲2015年12月23日,現在張三打算賣掉這套住房。從產權證記載時間到今天計算,該套住房未滿2年,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市房屋登記中心兩處視窗9日10日全天開放辦理

根據調整的實施細則,手中已持有個人首購房證明、個人首改房證明,或者符合目前契稅、營業稅減免條件的購房羣衆打算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要於4月10日前(含10日)儘快前往房屋登記視窗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爲方便羣衆辦事,市房屋登記中心在中心本部(福嶼路200號)、市民服務中心4樓(高橋路69號)均增設了視窗,增派業務骨幹爲羣衆答疑解惑,並提供延時服務。兩處辦事視窗4月9日(週六)、10日(週日)均全天開放辦理,爲可以享受當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務。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週日)將延時服務到最後一名羣衆。

市房屋登記中心提醒市民,爲避免擁擠,不受此次執行細則調整影響的購房羣衆,比如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現購買一套住房的羣衆,4月11日後仍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契稅優惠,無需趕在4月10日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