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實施細則
《上海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徵,在開徵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範圍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覈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並徵收。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二十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不足爲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六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或計稅價格計徵的,年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爲百分之十二。
第七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稅的房產。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規定期限爲:
(一)企業、機關、事業、軍隊等納稅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日期繳納入庫。
(二)房產管理部門每月繳納一期,每期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繳納入庫;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稅款應在當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繳入庫,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結算退補。
(三)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但不能跨年度預徵稅款。
第十條 各企業的房產、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擴建部分,凡應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均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餘值計算納稅。
機關、事業、軍隊等單位和個人出租的自有房產及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公有房產,均按租金收入計算納稅。
個人自有自用營業的房產,也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房產餘值計算納稅,無法計算房產餘值的按稅務機關覈定的計稅價格納稅。
第十一條 各單位以及基本建設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動用的,自動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會計帳面上尚未列有價格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納稅,入帳後改按帳面價格計算,已納稅款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十二條 納稅單位在房產稅徵收日期前調入、調出、買賣房產的,其調(賣)出前,包括調(賣)出的當月份應納的稅款,由調(賣)出單位交納;調(買)入單位從調(買)入的次月起計算納稅。自下一個納稅期起分別調整稅額。
第十三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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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爲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範圍
試點範圍爲本市行政區域。
二、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爲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三、納稅人
納稅人爲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
產權所有人爲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爲納稅。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爲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週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爲計稅依據。
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五、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爲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爲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佈。
六、稅收減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覈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用途
對房產稅試點徵收的收入,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徵收管理
(一)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二)房產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
(三)凡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資訊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資訊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繳清房產稅稅款。
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並提供相關資訊,對所提供的資訊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五)應稅住房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暫行辦法規定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建立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二)協同徵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產稅徵收控管機制,根據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資訊,共同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資訊共享
市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共同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資訊管理平臺,實現個人住房資訊數據庫資訊共享。
十、評估機制
房產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十一、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中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制訂,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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