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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離職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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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請假離職管理規定

請假離職的管理規定

一、請假管理制度

1.目 的

爲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 全體員工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因私事需要親自處理者,須按照公司請假程序填寫《請假申請單》休假。違反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曠工、警告、申誡、記過或開除之處分。

3.2員工因事(因病)請假,需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嚴禁透過資訊、電話請假或託人代假,若因病不能辦理請假手續,需預先告之,並在上班後憑醫院證明辦理手續。

3.3 員工未經獲得最終批准而休假的,公司將予以處罰,如果員工在沒有事先獲得批准,也無法提供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連續缺勤三天的,公司將視爲自動離職處理,薪金扣除,並保留追究連帶損失責任權利。

3.4 請假審批程序:

3.4.1 所有員工都應將其休假要求事先通知其直接上級,以便在其休假期間作必要的工作安排。

3.4.2 任何假期申請都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直屬科長審覈→部門部長審覈→行政部審覈→總經理批准:請假一天或以下,直屬科長簽署;2-3天(包括3天),部門部長簽署,3天以上,需報主管總助簽署,主管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3天以上必須報總經理批准。(請假流程中的上一級可以否定下一級的意見,不批准假期)

3.4.3 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請假單沒有及時交至行政部批假而離崗,視爲請假無效,曠工處理,曠工三天作爲自離處理,請假回來必須準時到行政部進行銷假,如果假期結束,員工沒有銷假也沒有上班,以曠工處理。(銷假可以委託本部門負責人前往行政部前臺文員處告知。)

3.4.4 補假:緊急情況需要立即請假,必須將工作交接給部門相關人員,並電話聯繫部門負責人告知詳情方可離崗,補假手續辦理時間不能超過1天。

3.4.5 延假:延假必須提前辦理,且在不影響部門工作的情況下方可延假,延假沒有批准的員工,必須及時向部門報到,否則按曠工處理。

3.4.6對假期天數的計算除特別指明以工作日計算外,均以自然連續天數計算,即包括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二、離職管理制度

1.目的:爲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內容

3.1員工辭職,必須向所在部門經理提交《辭職申請書》並抄送人事部門。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3.2提出辭職的員工在離職通知期內應正常工作,但公司保留決定立即終止該辭職員工工作的.權利。

3.3對於沒有給予公司足夠的離職通知期的員工,公司將從員工最後的工資中扣除未履行的通知期天數折算成工資的金額。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即申請離職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國家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離職類型:

3.4.1 正常辭工:員工因個人原因而辭去工作,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申請。

3.4.2 勸退:在職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調任工作仍不能勝任的,公司勸其離職的;或因公司不景氣而需要裁員來維護公司正常運轉的。

3.4.3 辭退(開除):員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公司崗位要求,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公司予以辭退。

3.4.4 自離:員工放棄工資,自離離開崗位,單方面私自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連續曠工三天(包括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三天以上者,視爲自離處理。

3.5 離職流程:

3.5.1 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填寫《離職申請單》,經

組長→科長→部長→行政部逐級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後遞交行政部存檔。

3.5.2 離職人員在批准離職日期的當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完善工作交接,完備離職手續,包括:

1)工作物品交接:交還所有的公司檔案資料、辦公設備及其它公物;

2)工作內容交接:向指定的同事交接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借款;

4)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5)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擔保協議等),按其約定辦理;

6)批准離職當天,將行李搬出宿舍。

3.5.3 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後,離職工資按規定打在個人中國銀行卡上。

3.5.4員工如不能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公司有權暫緩發放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3.5.5未按公司規定完備離職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公司將按曠工處理。

3.6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願安排上司或人事部門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三、附則

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部。

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行政部

201*年**月**日

篇二:於規範公司的請假、辭職制度的通知

各部門、服務中心:

爲嚴肅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辭職制度,特對請假、辭職補充如下:

(1) 關於員工請假

請假條需由請假人員本人填寫。

病假:病假需附上醫院診斷說明書(原件)或當日病歷本(複印件)作爲附件;(可在銷假1天內補)

婚假:婚假需提前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可在銷假1天內補)

突發事情請假:突發事件(工傷、事假類)原則上要求本人寫請假單,如情況特殊,由服務中心代爲請假並在48小時內將本人請假單交到綜合部存檔;

請假類一般爲得到允許方可請假,請假三天以上(包含調休)需上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覈,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請假單備註欄內一律手寫:××××年×月×日回公司上班,如逾期按曠工處理,並簽上名字。

銷假:員工在假期滿後到服務中心主管、二級人事處銷假,員工請假三天以上除到主管、二級人事處銷假後,再致電綜合部電話(8613,82399613)或本人到綜合部人事專員傅麗慧處銷假,各二級人事、人事專員做好銷假登記。

(2) 離職手續

1、員工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並由本人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經過相關職能部門和綜合部離職談話,批覆同意後,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確定離職日期,再由員工本人在離職後(工作交接完成)1—3天辦理《離職移交清單》,未及時辦理的《離職移交清單》造成公司損失的,由其本人承擔,主管附20%連帶責任。

2、《離職申請》獲公司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清單》,未辦理離職移交清單擅自離崗人員3天后按曠工處理。

此通知自下發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綜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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