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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車輛的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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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練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爲本車教練員,對教練車輛的行車安全負主要責任。

教練車輛的安全管理規定

二、教練車輛由總教練監管日常培訓和行車安全,對教練車輛的'安全負領導責任。

三、教練車輛由安全管理辦負責人督查日常安全檢查情況和訓練情況,對教練車輛的安全負監管責任。

四、任何人員不得在沒有上級領導交辦工作和訓練任務的情況下私自動用教練車輛。

五、建立教練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六、教練車輛必須參加年度審驗,準時進行二級維護,確保教練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行車安全。

七、對教練車輛的日常維護教練員要做到一日三檢,每日出車前、行進中和收車後,應對車輛進行燃氣、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的補充檢查,輪胎氣壓、CNG氣瓶及管線是否正常,必須做好安全性檢查(機油、燈光、制動器等)。

八、教練車輛在冬季出車前必須先預熱,訓練過程中如果發現車輛有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及時維修。

九、教練車輛在收車後要將駕駛室內外打掃乾淨並關好門窗車燈等,把鑰匙放在指定位置。

十、教練車輛要保持乾淨整潔,車內無灰塵、無異味、無油污、無雜物。駕駛室、兩側門及座套內,前後工作臺,不允許堆放閒雜物品。後備箱不得亂放垃圾等閒散物品,保持車廂整潔。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其主要目的是維護車輛的車容和車況,特別是安全部位,使教練車輛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否則根據情況予以處罰20-200元罰款。

十一、教練車輛報廢規定。教練車輛經長期使用後,技術性能變壞,經濟效益變差,確無修復價值的,應做報廢處理,報廢程序及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由駕校提出報廢意見,報駕校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十二、教練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駕校教練車輛安全執行,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精神,達到遏制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生。

十三、教練車輛在日常維護中需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並按規定攜帶警示三角牌 ,滅火裝置。

十四、由安全辦組織對教練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檢查發現的隱患及違章操作責令現場整改,並根據情況進行處罰20-200元,對下發整改通知書的車輛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方可投入教學,否則,從重處罰。

標籤:教練 車輛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