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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1.54W

爲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出臺了欽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欽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依據《廣西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桂政辦發〔2015〕11號)、《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桂人社發[2017]1號)和《欽州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欽政辦〔2015〕110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遵循“以人爲本,政府主導,因地制宜,責任共擔,保本微利,合作共贏”原則。

 第三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管理辦法、統一選定承辦機構。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委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透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商業保險機構。

第五條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2017年度保費爲33元/人,今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由市人社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和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相關因素科學測算確定,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的支付應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國家、自治區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城鄉居民住院及門診特殊慢性病經過基本醫療報銷後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累計達到起付線以上的,由大病保險資金按表中比例進行分段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0-20000

50%

20000-40000

60%

40000-60000

70%

60000以上

80%

大病保險起付線爲6000元,此標準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起付費。

農村貧困人口(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在建檔卡範圍內的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人員和孤兒)參保人員,大病保險起付線爲3000元、報銷比例在同檔次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九條 符合轉診轉院規定的自治區外就醫發生的超出大病起付線合規費用,大病保險統一支付50%;未按規定轉診轉院的,報銷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條 符合轉診轉院規定的統籌地區外自治區內就醫發生的超出大病起付線合規費用,報銷比例在同檔次基礎上降低5個百分點;未按規定轉診轉院的,報銷比例在同檔次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一條 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爲50萬元。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含跨統籌地區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用材料中的乙、丙類,分別先由個人自付15%、30%後,再按大病保險分段支付;住院牀位費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的部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不予支付項目,按《自治區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不予支付項目的通知》(桂衛發〔2014〕2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商業保險機構應配備專業隊伍,並派駐人員與社保部門合署辦公,做好費用審覈、政策諮詢、理賠接待、檔案整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成立醫療保險稽查隊伍,定期或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巡查工作。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要實現城鄉居民醫保、醫療救助和醫療機構的資訊系統互聯互通,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羣衆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宣傳,使廣大羣衆和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援大病保險工作,切實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