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退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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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退保管理辦法(2010版)
第一條 爲加強車險退保管理,規範退保業務操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退保是指對已繳費已生效的保單,在經投保人申請保險人同意後,進行解除保險合同、退還未到期保險責任保費的操作行爲。
第三條 交強險退保必須符合如下原因,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交強險業務辦理退保:
(一)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被保險機動車已被依法註銷登記;
(二)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被保險機動車已辦理停駛的;
(三)能提供公安機關有效證明證實被保險機動車已經丟失的;
(四)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且能證實退保交強險保險起期在後的;
(五)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車籍所在地按市級行政區劃劃分);
(六)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被保險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戶的。
第四條 投保人辦理交強險退保時,保險人應按照下面方式計算應退還投保人的退保保費: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符合《交強險條例》解除保險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全額退還保險費用。
(二)投保人因重複投保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三)保險責任開始後,符合《交強險條例》解除保險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用。
第五條 商業險除保險條款、保險合同或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請,經保險人審覈後,可進行退保處理。
第六條 投保人辦理商業險退保時,保險人應按照下面方式計算應退還投保人的退保保費: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5%手續費,保險人應當扣除合同約定手續費後全額退還保險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三)投保人因保險賠償致使保險合同終止,而提出商業險解除保險合同申請的,保險人不退還致使合同終止的賠償險別對應主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七條 退保操作流程及要點:
(一)投保人或其委託人提出退保申請
投保人爲自然人的,應出示投保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後,向保險人提出書面退保申請。如果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的,還應提供投保人的書面委託書、及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投保人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供退保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投保人的.授權委託書、投保人的書面退保申請書(蓋投保人公章)、投保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對於投保人提出的退保書面申請,符合交強、商業險退保規定的,出單人員收回保單被保險人留存聯(如爲交強險則爲交管聯和交投保人聯)、強制保險標誌、保險卡和保險費發票。對於由於遺失或其他原因不能回收的單證,要求投保人在退保申請中寫明原因並申明不以未回收單證作爲索賠依據,遺失的被保險人留存聯要求投保人登報作
廢。
(三)出單人員掃描投保人退保申請、投保人身份證明原件、保單被保險人留存聯(交強險則爲交投保人聯)後上傳核心業務系統,在系統中提交退保批改申請。
(四)覈保人審覈退保批改、有關掃描單證,確認單證已收回,退保費計算無誤、批文正確後,審覈透過。
(五)出單人員打印退保批單。
(六)財務按規定支付退保保費。
第八條 退保的單證管理
退保單證按批單歸檔的管理規定進行裝訂和歸檔,同時退保商業險和交強險的,相關的證明資料應一式兩份在交強險和商業險批單檔案中分別留存,以備查閱。
第九條 各級機構應加強對退保的管理,確保退保真實準確,單證回收齊全,對違反公司制度和流程,違規退保的行爲,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執行,由總公司車險部負責解釋,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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