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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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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和規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國發布了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師隊伍素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透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於實施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範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教師培訓工作重點確定支援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援中西部省份實施鄉村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培訓,主要包括鄉村教師培訓團隊置換脫產研修、送教下鄉培訓、鄉村教師網絡研修、鄉村教師訪名校培訓和鄉村校園長培訓等五類培訓。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培訓期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及設備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教室或實驗室租金、網絡研修平臺和相關設備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學習資料費、網絡課程資源費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培訓費管理規定,本着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具體指導標準。

第六條 參訓人員外出培訓發生的交通費,按照相關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省份鄉村教師人數、培訓績效、地方投入、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數據主要透過相關統計資料、各省份資金申報材料以及考覈結果獲得。

第八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當年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分配因素得分。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覈。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用於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具體預算金額。

第十條 財政部、教育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每年9月30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任務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要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對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項目完成後,培訓任務承擔單位據實編報項目決算,經本單位財務部門審覈後報送省級教育、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作爲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對項目區縣和培訓任務承擔單位預算執行、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爲培訓單位和項目區縣遴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培訓食宿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禁使用培訓經費安排與培訓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嚴禁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債務、平衡預算、發放除聘請師資授課報酬之外的人員經費等。對於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爲,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