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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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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縣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縣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永嘉縣委、永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嘉縣旅遊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永委發〔2012〕34號)和永嘉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永嘉縣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專款專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體現我縣旅遊經濟發展方針和產業政策。

(二)有利於提高我縣的旅遊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統籌安排,相對集中,突出重點。

(四)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旅遊業投資向多元化、社會化和資本化方向發展。

第四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獎勵補助標準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促銷、風景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訊化建設、旅遊教育培訓、景區管理、遊憩設施的保養維修、旅遊企業品質提升、旅遊產品豐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徠獎勵。其具體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一)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等評定獎勵。按《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題飯店劃分與評定實施細則(試行)》、《綠色旅遊飯店》(LB/T 007-2006)標準評定的星級飯店、綠色飯店、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給予補助。

(二)民宿改造及知名經濟型連鎖酒店落戶補助。民宿認定以達到中國國際青年旅舍基本標準爲準,知名經濟型連鎖酒店指錦江之星、7天、如家、漢庭、格林豪泰、速8、莫泰等經濟型連鎖酒店。

(三)星級、風味等旅遊餐館評定補助。星級餐館指按《餐館星級的劃分與評定》(DB33/T500-2004)標準評定的餐館。風味餐館指按《永嘉縣風味餐館》評定辦法評定的風味餐館。休閒餐飲指反映地方特色或體現主題文化的餐館,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

(四)傳承老作坊、傳統工藝旅遊商品和旅遊購物點等級評定補助。傳統手工作坊指從事甌瓷製作、做蔑、打鐵、綢塑、木雕等器物類製作和粉乾製作、素面製作、豆腐製作、米糖製作等食品類製作的手工作坊。特色旅遊商品生產企業指年營業額達200萬元以上、生產的旅遊商品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企業。旅遊商品購物點指按《旅遊商品購物點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33/T 527-2004)評定的購物點。

(五)旅遊文化項目補助。景區演藝吧指開辦在楠溪江風景旅遊區內、符合文化部門相關規定、能接待旅遊團的演藝場所;文藝作品指攝影、報告文學、影視、小說、詩歌、散文、戲劇、歌詞,文藝作品在省級、國家級媒體刊物上發佈的分別給予創作者獎勵。文化創意產業園指與永嘉文化關聯的、產業規模集聚的、具有鮮明文化形象並對外界產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產、交易、休閒、居住爲一體的多功能園區。民間博物館指按《浙江省博物館評估定級標準方案》(試行,浙江省文物局,2007年5月)評定的博物館。

(六)體育養生旅遊項目補助。高端運動休閒項目、體育訓練基地和體育賽事以體育部門認定爲準,對全市性、全省性、全國性(國際性)賽事分別給予組織者獎勵。

(七)品牌旅行社落戶補助。境外品牌旅行社指英國通濟隆、美國運通、日本JTB佳天美等。全國百強和全省五十強旅行社是指落戶永嘉前五年內(不在永嘉)獲得一次及以上全國百強或全省五十強榮譽的旅行社;五星級旅行社指根據浙江省《旅行社品質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DB33/T719-2008)認定的五星級旅行社。

(八)旅行社品質提升補助。全國百強、全省五十強和溫州十強的旅行社認定以旅遊局發文爲準。三星、四星、五星級旅行社指根據浙江省《旅行社品質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DB33/T719-2008)認定的星級旅行社。旅行社資訊化系統建設指系統建設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包含旅行社管理軟件(MIS)、電子商務平臺(B2C)、同業分銷管理平臺(B2B)、客戶管理(CRM)、旅行社OA系統、導遊助手等計算機技術、互聯網技術。

(九)導遊講解員補助。景區講解員按《楠溪江景區(點)講解人員管理辦法》補助。初級普通話導遊員、中級導遊員、小語種導遊員、進階導遊員指當年透過年審並從業於永嘉縣內旅遊企業的專職國家導遊員。

(十)開設旅遊專線、散客直通車和旅遊停車場補助。

(十一)省旅遊強鎮、特色旅遊村補助。省旅遊強鎮、特色旅遊村指按《浙江省旅遊強鎮檢查標準》、《浙江省特色旅遊村檢查標準》評定的強鎮、旅遊村。

(十二)旅遊企業員工在旅遊專業院系定向培養補助,定向培養專業方向爲導遊、旅行社、星級酒店、旅遊景區、農家樂。

以上補助獎勵標準以永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嘉縣旅遊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永委發〔2012〕34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填寫《永嘉縣旅遊專項資金申請表》,經鄉鎮或行業主管單位審覈簽署意見後,連同其他相關申報材料報永嘉楠溪江風景旅遊區管委會行業管理局。

(二)項目審批。項目審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永嘉楠溪江風景旅遊區管委會聯合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各申報項目進行審批。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永嘉縣旅遊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三)檔案、照片、證件等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

第七條 資金監督與管理

(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二)項目申請單位必須自覺接受縣財政、旅遊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及今後三年的申報資格。對虛報、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除收回資金外,依法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三)楠溪江風景旅遊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縣財政局對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和使用情況應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楠溪江風景旅遊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