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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範文標準版

答辯狀2.24W

離婚時所需用到的答辯狀到底應該要怎麼寫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閱讀離婚答辯狀範文標準版,相信能帶給大家啓發。

離婚答辯狀範文標準版

離婚答辯狀範文標準版【1】

答辯人:羅xx,女,生於1986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身份證編號:51152xx60x00661,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xx,男,生於1980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x莊65號。

2013年5月6日,答辯人孃家祖父親羅xx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現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xx由答辯人撫養,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爲,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瞭解,婚性格不合,常爲家庭鎖事發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後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xx依法歸答辯人撫養。

婚生女兒劉xx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着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於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爲異地他鄉,對於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xx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xx的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後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徵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於贈與其女劉xx的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於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並非答辯人自願。現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爲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後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孃家:“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父親羅進西”收,關於離婚後,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執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孃家,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後,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後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的房款、存款與徵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爲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爲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爲謝。

僅此答辯。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答辯狀範文標準版【2】

答辯人: XXX ,女,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XX 路 XX 新村 XX 幢 XX 室

答辯人就 XX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我與 XX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XX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XX 的婚姻關係。

二、 女兒由 XX 撫養

我與 XX 的女兒由撫養,但是 XX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係。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XX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XX 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XX 平米,市場價值 XX 萬元,房屋歸所有, XX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XX 萬元。

2 、 XX 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03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爲 XX 元,那麼,應有 XX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爲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 XX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 XX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爲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爲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