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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資格考試的有關事項

一、考試報名

進階資格考試的有關事項

(一)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中、進階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⑵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⑶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具體條件

1.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⑵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⑶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⑷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⑸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透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

審覈報考人員報名條件時,報考人員應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材料。

2.進階資格

報名參加進階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進階會計師職務任職基本條件。(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准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進階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各省(區、市)具體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二、考試科目

(一)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二)進階資格:考試科目爲《進階會計實務》。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透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進階資格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進階會計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三、考試大綱

使用全國會計考辦印發的度中、進階資格考試大綱。

四、考試時間及考務日程

(一)考試時間

中級資格考試於9月9日—10日舉行,共兩個批次。

中級資格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考試時間及科目考試批次9月9日

(星期六)8:30-11:30

中級會計實務第一批次13:30-16:00

財務管理18:00-20:00

經濟法9月10日

(星期日)8:30-11:30

中級會計實務第二批次13:30-16:00

財務管理18:00-20:00

經濟法進階資格《進階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日期爲9月10日(星期日),考試時間爲8:30—12:00。

(二)考務日程

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佈本地區度中、進階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

2.4月5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度中、進階資格考試報名工作。3月1日至31日,“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中、進階資格考試報名系統開通;報名系統中繳費系統延開至4月5日。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上述時間內,自行確定本地區的`具體報名時間及次數。

3.8月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進階資格考試考場設定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

4.8月1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佈本地區中、進階資格考試准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

5.9月9日—10日組織中、進階資格考試。

6.9月20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中、進階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繼續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並穩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的試點工作。

7.10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中、進階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財政部會計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評卷數據(光盤),並附本地區評卷工作書面報告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過程中,應注意排查雷同試卷,對疑似雷同的試卷,應組織專家進行甄別、判定,情況屬實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8.10月25日前,完成評卷質量抽查驗收工作,下發並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佈中、進階資格考試成績。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同時公佈本地區考試成績、諮詢電話和電子郵箱。考試成績公佈後,如考生對分數提出疑義,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向其提供相關科目的明細分值。

9.11月3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年度考試工作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並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度考試工作總結。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時間、程序組織網上報名工作,嚴格把握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

(二)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於考試開始5日前完成對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並做好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達到進階會計資格考試全國合格標準的人員,可在3年內參加進階會計師資格評審。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範圍內,確定本地區、本部門度進階會計師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並報全國會計考辦、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備案。

(四)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本着以考生爲本的原則,提高服務意識,認真負責,精心細緻做好考務管理各環節工作,確保度中、進階資格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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