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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師資格考試資料

教育具有育人功能、政治功能、經濟功能、文化功能等四大固有功能。以下是高等教師資格考試資料,歡迎閱讀。

高等教師資格考試資料

考點一:素質教育觀

素質教育觀:依據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全面提高全體學生的基本素質爲根本目的,以尊重學生主體性和主動精神,注重開發人的智慧潛能,形成人的健全個性爲根本特徵的教育。

素質教育的內涵主要有: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教育;是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教育。

考點二:“以人爲本”的學生觀

1.個體身心發展規律: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互補性、個別差異性。

2. 以人爲本的學生觀:學生是發展中的人,要用發展的觀點認識學生;學生是發展的主體;學生是完整的人,要將學生作爲整體來看待;學生是獨特的人。

3. 全面發展的學生觀:以學生作爲教育的出發點;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爲目標;必須面向全體學生。

考點三:現代教師觀

教師角色觀:教師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是教育教學的研究者;是課程的開發者和研究者;是社區型的開放教師;是終身學習的踐行者。

教師行爲觀:對待師生關係上,強調尊重、讚賞、民主;對待教學上,強調幫助、引導啓發;對待自我上,強調反思與終身學習;對待其他教育者,強調合作。

考點四: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教師的權利

《教師法》中的教師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享有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訴的權利。

2.教師的義務

《教育法》教師的義務: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爲人師表;教師應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教師法》中教師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義務教育法》中教師的義務: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考點五:學生的權利和保護

1.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中學生的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學生的保護

《教育法》中學生的保護: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併爲其提供幫助和便利。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爲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義務教育法》中對學生的保護: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考點六:《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20字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爲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爲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爲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動態監測機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

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爲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

以農村教師爲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考點七:《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爲主管理的體制。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十九條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爲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爲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進階職務。

考點八:《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考點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或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1】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2】

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學生自殺、自傷的;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爲,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爲,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考點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愛國守法”

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愛崗敬業”

師德的靈魂——“關愛學生”

教師的天職——“教書育人”

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爲人師表”

教師專業發展不竭的動力——“終身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