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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批覆案例點評

批覆1.66W

上級行政機關征地批覆不可訴

行政訴訟:批覆案例點評

【案情簡介】

2006年11月,因工程擴建急需徵用集體土地,某區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對該項目用地予以審批。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同意徵用該區集體土地,並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後區政府依批覆實施了徵地補償等行爲。

2007年1月,農民李某認爲區政府依據市政府的批覆而作出了徵地補償行爲,侵犯其合法權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覆行爲違法爲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市政府作出的《關於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的.行爲違法。

2007年3月,法院經審查認爲:李某的起訴對象是市政府發給其下級行政機關的批覆,因該批覆對其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李某與該批覆行爲沒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所訴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師點評】

一、行政機關的批覆不可訴

批覆是上下級機關之間的內部公文,屬於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作出的內部指示。批覆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與作出批覆的機關之間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是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批覆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而非該批覆行爲。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爲被告。”

二、本案處理

本案市政府作出的《關於擴建工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覆》,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內部指示及答覆,不具有對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徵用補償最終系由區政府具體行政行爲所爲,與市政府批覆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