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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雜文2.06W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根據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工傷職工享受由用工單位支出的項目

1、工傷職工經勞鑑辦鑑定爲5-6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傷殘津貼發放標準爲工傷職工本人工傷事故發生前12月的工傷保險平均繳費基數的70%、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5-10傷殘職工在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爲烏魯木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發月數爲27-12個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勞動關係的十級傷殘職工爲例,其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53412元,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住院治療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派員護理或者按月發給本人本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護理費,住院治療期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護理費。

爲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我市工傷保險機制,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積極採取措施。

針對建築業農民工開展“同舟計劃”專項行動,要求三年內將建築業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爲了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2016年烏魯木齊市作爲工傷預防試點城市,大力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積極進行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注重事前預防,促使用人單位落實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實現由“傷後保障”向“提前預防”的轉變。

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在按照人社部要求將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的三檔調整爲八檔基礎上,2016年4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印發了《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的通知》,根據該規定,每年年底將依據各單位實際工傷發生率及收支率,確定各單位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的下調或上浮。一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二檔。二類至八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各二檔。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隱瞞工傷事故的,作爲懲罰,其費率不得下浮。

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認定爲工傷的,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後可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治療受傷部位的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及輔助器具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報經辦機構同意的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3、傷殘等級爲1-10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本人工傷發生前12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月數爲27-7個月不等。以2016年1月發生的工傷事故爲例,其鑑定爲傷殘十級的,如繳費基數按自治區社會平均工資繳費的,繳費基數爲4132元(下同),其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28924元;如按60%繳費,則爲17353元。

4、1-4級傷殘人員還可以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爲:本人工傷發生前12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係數爲90%-75%。以傷殘4級爲例,繳費基數爲自治區社平工資的,其傷殘津貼爲3099元;如按60%繳費,則爲1859.25元。

5、1-4級傷殘人員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被鑑定爲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可以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爲:烏魯木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烏魯木齊市2015年平均工資爲4451元,下同),計發係數爲50%、40%、30%。以2016年1月被鑑定爲部分不能自理爲例,其護理費爲1335.3元。

參保職工發生事故,被認定爲工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6年的標準爲623900元。

2、喪葬補助金,2016年的標準爲26706元。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爲工亡職工生前12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係數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總計不能超過工傷職工生前工資。

5-10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還可以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爲烏魯木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月數11-6個月不等。以2016年解除勞動關係的十級傷殘職工爲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爲26706元。

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