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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監督機制著作權論文

論文2.5W

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含義

完善監督機制著作權論文

學界目前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含義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集體管理組織的研究報告指出:“在集體管理的框架下,權利人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權利,即監督相關作品的使用,與潛在的使用者談判,在合適的情況下發放許可,收取合適的許可費,並向權利人分配許可費。”自願式、強制性和延伸性集體管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三種模式。其中,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認集體管理組織享有管理其會員作品的權利的基礎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權領域內將其權利“延伸”至對非會員作品的管理。換言之,在特定範疇內即使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進行管理。但必須強調的是,著作權人(非會員)有權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拒絕集體管理組織對其作品的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在收到拒絕管理的通知後,必須停止對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在全世界範圍內,除了北歐的6個國家以外,也只有俄羅斯和津巴布韋實行了該制度。丹麥於1970年加入北歐版權委員會,其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最開始應用於文學藝術領域,後來擴展到視覺藝術領域、電臺及電視轉播等方面。在此種制度下,無論著作權人是否成爲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都將自動受到該制度的保護,非會員與會員一樣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集體管理組織必須代表著作權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費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設立特殊基金,作爲開展主要活動的儲備。此外,費用的領取以5年爲限,逾期未領取的,將會作爲特殊基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取得國家授權後可以對已發表的音樂作品、爲私人目的複製錄音和音像作品等領域進行延伸管理。受託組織自收到著作權人拒絕管理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在3個月期內將權利人提供的清單上的`作品或權利從與所有使用者簽訂的合同中剔除,並在公衆資訊系統中予以公告,還必須轉付以往從使用者那裏收到的報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接受聯邦行政機關和媒體的監督,有義務按照規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動情況的報告。

三、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優越性及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優越性

第一,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與傳播呈現出新的特徵,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甚至無法行使其權利的情況越來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合法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機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網絡版權聯盟祕書長王斌指出,一對一的授權模式無法適應網絡時代的海量授權,這是導致當前互聯網著作權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體管理能夠促進網絡作品的傳播,爲解決這一難題提供了很好的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許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說“如果沒有集體管理,作者的著作權行使有一半會落空。”第二,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降低維權成本。實踐證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有助於解決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會員而無法支付報酬的問題,實現對“孤兒作品”的有效保護,減少“被迫”侵權的狀況,更好地維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著作權人只能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爲訴訟對象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已經履行了繳納使用費義務的使用者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這樣以來必定會降低著作權人的維權成本,改善著作權侵權方面泛訴和濫訴的狀況,節約司法資源。第三,有利於平衡著作權人、使用者及社會公衆三者之間的利益。1909年,關於美國著作權法的國會委員會報告中指出,對作者私人權利的保護並不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爲了公共福利。現代著作權立法的目的還應當考慮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也明確了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實質也與這一精神相契合,透過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來平衡其與使用者及社會大衆之間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第一,集體管理組織已初具規模,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爲建立延伸性的集體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我國目前已有文著協、音著協等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有進一步發展壯大的趨勢。以音著協爲例,1992年成立至今經歷了20年的風雨歷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目前使用的DIVA資料管理系統是該領域世界最權威的數據庫系統,爲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援。第二,“一攬子許可”的出現體現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存在的必要性。2009年上海世博會,音著協對組織者和參展者使用第三方音樂作品進行了“一攬子許可”,主要涵蓋許可的對象、權利範圍、地域範圍、時間期限、涉及的使用費和著作權糾紛解決6個方面的內容。在使用者繳納使用費後,由音著協代爲解決因作品的使用所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實際上是對非會員間接實行延伸管理。針對歌廳對作品的使用,音集協也發放了“一攬子許可”,並承諾解決可能產生的著作權糾紛問題。“一攬子許可”的出現順應了市場的需求,從實踐的角度證明了延伸性集體管理方式在我國是可行的。

四、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若干問題

草案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規定被社會公衆廣泛指責爲“被代表”、被“另行規定”,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著作權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後,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至關重要。

第一,明確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延伸範圍

延伸性集體管理目的是促進授權,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並非所有著作權權利都適合透過集體管理來運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頻繁授權的領域才適宜。文字作品的複製權、彙編權和網絡資訊傳播權,音樂音像領域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放映權和網絡資訊傳播權等,這些權利涉及衆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單一授權難度較大,可以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相反,電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慮到其製作者數量的有限性和製作機構的專業性,不適合採用此種方式,將權利由權利人自己掌握更爲合理。

第二,制定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唐廣良表示,集體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論問題,而是制度設計與具體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在實踐中如何貫徹此條款,還需要一個細則規制。首先,實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經過國家授權,並且該組織應在全國範圍內具有廣泛代表性,謹防管理者濫用權力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其次,借鑑北歐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管理費的收取以及使用費的收取、發放等相應配套細則。對於非會員而言,使用費的收取、發放應與會員的標準保持一致。但管理費的收取可以略高於會員,因爲對於非會員的管理成本相對較高。此外,費用的領取也應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可以參照丹麥的做法,以5年爲限,逾期未領取的,將此部分費用投資於支援著作權事業發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應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權利,保證其在得到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許可後使用作品的,即使該作品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者也不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借鑑俄羅斯《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明確無論何時,集體管理組織在收到非會員拒絕使用其作品的書面通知和需要刪除作品或權利的清單後,必須在若干日內無條件地撤銷對該作品的使用許可,及時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並在公衆資訊系統中發佈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監督機制

一是加強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開展延伸性集體管理活動前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還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和媒體提供其活動情況的報告,以建立對其管理活動的長效監督機制;二是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運營機制,從而實現自我監督;三是加強社會公衆監督,充分發揮輿論媒體、社會大衆的社會監督主體作用,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