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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的研究論文

論文3.11W

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課題。要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的增長,就要求我們必須在保持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的使用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國目前正處於快速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時期,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勢必帶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長。在能源、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嚴峻現實面前,發展低碳經濟是必然之選,但發展低碳經濟又不能以犧牲經濟發展速度爲代價,我們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實現低碳排放與經濟發展的雙贏。當前,爲了防止全球變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歐盟國家已經啓動實施碳排放交易機制,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也都決定在未來幾年內建立和實施本國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並將此作爲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核心舉措。我國作爲發展中大國,在保護環境和促進世界和諧發展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我國政府應抓緊調研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有效控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

完善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的研究論文

一、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執行的現狀

我國是 CDM 一級市場的主要供應商之一。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數據,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全球有4165個CDM項目共獲得 927,829,927 噸 CERs簽發。其中我國已有 788 個 CDM 項目共獲得 552,968,041 噸 CERs 簽發,排在所有東道國的首位,佔東道國 CDM 項目簽發總量的 59、67%。

可以看出,作爲 CDM 碳交易市場的賣方,中國的獲准簽發量在全球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中國的碳市場增長迅速,在中國經濟發展高能源消耗強度的背景下,碳減排潛力巨大。中國已然成爲世界 CERs 的最大供應國,在 CDM 方面的貢獻爲發達國家履行其第一期承諾的減排義務大大降低了成本。

根據世界銀行發佈的全球碳市場發展及趨勢報告,2008年以前,CDM 市場的成交量和成交額均呈穩步提升趨勢,CER價格也不斷上漲,歐洲市場交易價格維持在 15—20 歐元 /噸,而我國企業的 CER 售價僅爲 8—12 歐元 / 噸,遠遠低於歐洲市場交易價格。

而 2008 年之後,受金融危機影響,CDM 市場也進入蕭條期。據 2011 年南非德班舉行的氣候大會消息顯示,碳市場交易價格出現大幅度回落,其中 CDM 項目價格甚至出現了“腰斬”,跌至 6 歐元/噸的歷史低點,我國碳市場相關企業的利潤更是被大幅侵蝕。

近些年來,我國積極構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臺,相繼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地設立了 10 家碳金融交易所,這些交易所在當前仍處於萌芽階段。我國主要的碳金融交易主要透過 CDM 機制,依託歐美國家的交易平臺,在交易方式、價格、程序和手續等方面均需要遵守其制定的規則,對於外國機構設定的較低的碳交易價格也缺乏談判的能力。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根據 CDM 機制的設計,我國企業在碳交易市場中處於賣方地位,而國內參與 CDM 機制的企業由於缺乏全球碳市場的供求資訊及相關交易價格,導致其不能掌握交易價格的控制權,只能接受買方提出的價格。此外,碳市場的相關交易政策主要由歐美的交易所制定,其較差的穩定性和國際環境的變化都會給我企業帶來較大的風險。

二、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已經成爲了市場上最大的 CER 供應國,但碳交易的定價權則完全掌握在歐美的手中。具體來說,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存在如下問題:

(一)我國碳交易的價格談判能力弱

首先,我國的 CDM 項目主要都是“雙邊項目”,這些項目一般都是由中介商搭橋,買賣雙方進行共同項目開發,賣方不用承擔風險及各項開發費用,而一旦項目出現問題致使其減排量沒能得到簽發,項目賣方也不用承擔損失,這就造成了我國碳交易賣方的“低風險”,進而產生了其“低利潤”和議價能力的缺失。

其次,當前主要的碳交易市場在國外,相關標準也有國外來制定。我國的碳市場供應和“來料加工”相似,碳產品在被外國買家購買後,經過審批、註冊、簽發,包裝成 CER 產品之後,就可以用較高的溢價在交易所出售。例如,2009 年 6月,中國賣給歐洲買家的核證減排量現貨價格爲 11 歐元/噸左右,而同樣的歐盟配額 2014 年 12 月到期的期貨價格高達 19 歐元/噸。

再次,碳減排價格、付款條件及範圍,成本收益的核實、相關法律等減排量認證工作非常複雜且相關檔案都用英文表述,國內碳供應商的相關負責人一般缺乏能力申請 CDM 項目的能力。

此外,我國碳交易專業服務機構還需要進一步發展。CDM項目的審批及 CER 簽發過程非常複雜,一般都需要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而國內恰恰在這方面服務的發展有所欠缺,對碳金融中介服務公司的資質和行爲規範缺少明文引導及規範。

(二)我國CDM項目的交易成本較高

與普通的項目相比,CDM 項目經歷的審批程序極爲複雜,這直接造成大多數 CDM 項目呈現出開發週期長、項目險大,提升了 CDM 項目的交易成本。

造成 CDM 項目交易成本

居高不下的主要風險因素可歸結於以下幾點:(1)項目建設、交付及融資風險。項目能否建設完成並投產、能不能產生預期的收益率直接關係到 CDM 項目的申請能否成功。(2)項目監測、覈實風險。

在項目正常運轉的階段,一般會面臨着監測及碳減排量覈實的風險,關係到項目是否能批覆及順利融資。由於 CDM 項目一般要經歷三道審批程序,需要國內審批、EB 註冊、DOE 核證簽發之後,還要透過認證才能獲得核證減排單位。根據以前的歷史經驗,碳減排技術的發展並不穩定,相關國家的政策意圖也會經常變化,這無疑對以“雙邊項目”爲主的我國 CDM 市場發展造成極大的風險。

(三)我國碳交易平臺呈地方割據的態勢

近些年來,我國的北京、天津、上海、武漢、杭州等地紛紛成立了碳排放權交易所,其中正式掛牌的交易所就接近 10家,北京、天津和上海的交易所以初具規模。此外,還有近 10家交易機構則積極籌劃設立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平臺呈現地方割據態勢。由於我國還不要求強制性減排,未出臺強制性減排法規,所以大多數交易所掛牌的項目並不多,成交量也極小,地區分割更是使得統一的碳交易平臺難以推出,致使碳期貨交易的價格功能大大受損。

碳排放權交易應該有一定的規模和要求,這樣才能刺激交易。市場規模越小,固定成本就越難以被分攤,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在驅動力就越弱。此外,衆多的交易所功能雷同、職能重疊,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對碳交易平臺其進行整頓重組則又會對社會資源造成“二次浪費”。

碳交易平臺與一些需要充分競爭的行業是不同的,市場的分割和各自爲政會影響碳交易系統整體的管理混亂,加大了監管和控制的難度,增加了風險因素並提升了潛在風險,而相對集中有序的'交易平臺的建設則一方面有助於發揮交易平臺的規模經濟,另一方面有助於降低政府監管的難度,保障碳交易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從戰略的角度看,我國應該建立發展有一定規模、監管嚴明、行爲有序的交易所,這對提升我國在國際碳交易中的定價權極爲重要。應充分借鑑國外先進碳交易市場建設的經驗,完善我國的碳交易市場,掌握碳交易定價的話語權。

三、完善我國碳交易定價機制的戰略設想

期貨市場是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近似於完全競爭市場,有效的碳金融期貨市場能夠科學合理的發現碳排放權的未來價格,以引導資源在現期的合理配置。由此,構建完善有效的碳金融期貨交易所是深化我國碳金融市場,謀求國際碳交易定價權的重要途徑

當前,我國的碳金融市場纔剛剛起步,成熟的碳金融期貨市場建設也不是立刻就能建立起來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所以我們提出分階段的完善碳金融定價機制的戰略設想。

1、短期來講,我們要進一步利用 CDM 合作機制,建設有效的CER 國內交易市場。首先,要加強規範碳交易行爲的制度建設。國家發改委在 2010 年出臺了《自願減排交易規則》,制定了規範即將開展的自願減排交易的規則和制度。此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規範 CDM 項目的管理措施,制定 CER 的場外交易準則,優化 CDM 項目運作程序;其次,要加快市場建設。

要充分挖掘我國 CDM 項目的發展空間,鼓勵引導國內企業採用減排交易,爲 CER 搭建場外交易平臺並發展做市商制度;最後,積極鼓勵國內金融機構進行碳金融創新,發展如碳排放抵押權、碳資產質押授信等等,大力支援碳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

2、 中期而言,我國應搭建集中的CER交易平臺,建設完善 CER 期貨交易市場。首先要加強市場機制的建設。一是要出臺法律法規,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

透過設立總量減排指標來確定排放權的可交易性和稀缺性,提供碳排放交易的保護機制。二是樹立碳交易市場的制度框架,覈定、登記企業減排數據,懲罰過度排放企業,獎勵減排企業;其次,要健全碳期貨交易所的體制。一是要構建統一的碳金融平臺,集中上海、北京、天津碳金融交易所的優勢。二是要完善期貨合約的交易方式、執行機制、風險管理、結算方式等方面的體制建設;三是要鼓勵技術進步,推進期貨交易所結算成本的降低,促進對風險的實施監控;最後,是要完善碳金融市場的監督機制。未來中國碳期貨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將面對更多的變革和不確定性因素,特別是碳市場是一個制度安排的產物,不僅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還會受到國際氣候談判走向的影響。爲此,一是要完善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市場穩定執行;二是要明確發改委、證監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業協會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綜合監管能力。

3、長期來說,我們應建立 CER 期貨和其它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在 CER 期貨交易的基礎上,開發以 CER 爲基礎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逐步完善市場套利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推動市場逐步走向成熟,以有效應對後京都時代全球碳市場面臨的不確定性。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中長期的碳減排目標。統籌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戰略,並逐步完善支撐碳交易的相關制度,如碳預算制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核查制度等;其次,我們要規範碳金融期權合約的交易。CER 期權合約不僅可以幫助企業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還可以保留當價格有利變動時,從中獲利的權利。因此,在 CER 期貨合約的基礎上,開展 CER 期權交易,一是要完善交易所在期權合約執行機制、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風險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體制建設,規範場內交易市場的發展。二是引導和培育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更加靈活,能夠有效滿足市場參與者的各類需求;再次,我們加強碳金融的套利交易制度建設。在互換交易中,一種碳資產被另一種碳資產替換,根據比較優勢,企業可以在兩種資產的價差中獲利。如,現貨和期貨合約之間進行互換,或在兩個到期日不同的期貨合約之間進行互換。此外,由於在 EU ETS 的第二交易期,CER和 EUA 都可以用於履約,在 EUA 和 CER 之間也可以進行互換交易。最後,我們要積極推進我國碳金融交易體系與國際市場的對接。由於歐美碳市場交易體系不盡相同,碳交易所的規則也不盡相同,中國應積極探索國內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的對接,從而進一步增強在全球碳市場上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1]曹靜、走低碳發展之路:中國碳稅政策的設計及 C G E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2]鍾勁鬆、我國發展碳交易市場策略研究[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