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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論文

論文2.8W

摘要:建築工程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因其週期長、投資巨大、影響因素複雜、合同約定不明確、聯繫單簽證不夠具體等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導致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複雜性。如何科學、公正、客觀、合法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機關判案的準確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

淺析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論文

關鍵詞: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問題;對策;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城市建設的迅猛發展,工程建設中不斷出現合同糾紛的問題,在這些出現的問題中,大多數問題所涉及到的是關於工程造價的糾紛問題,承包方和開發商都爲了保護自己利益,當出現無法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時,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於是,工程造價的激發鑑定機制也就由然而生,並在發展中逐漸發展成爲工程造價公司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因爲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與一般的工程審價是存在着區別的,工程造價的鑑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鑑定結果對於司法審判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這將直接影響着一樁案件的審判結果,關係到審判的公正公平性。

一、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分析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據其專門知識,對建築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鑑別並做出結論的活動。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作爲一種獨立證據,是工程造價糾紛案調解和判決的重要依據,在建築工程訴訟活動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的建築行業蓬勃發展,企業的效益也逐年穩步提升,工程建設的成就日益凸顯,據不完全統計顯示的數據表明,我國現在正處於發展建設的高峯時段,可是我國當前的建築市場發展的卻不夠完善,市場的主體信譽觀和意識還很薄弱,出現拖欠工款和農民工工錢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不良勢態嚴重影響和制約着建築行業的健康成長,並已經成爲了一種社會上的不和諧因素,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最主要的一個原因還是在進行建築過程中出現的結算糾紛問題,在計劃經濟逐漸向市場經濟逐漸轉變的過程中,工程的建設投資已經從從前單一的政府投資轉變成多元化的投資方式,實體投資和個人投資逐漸成爲了投資中的主要來源,因爲很多投資者對於工程領域中的造價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進行工程結算時總是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承包方有時對施工單位的結算報告不予理睬,不認可也不審計,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爲工程的結算已經嚴重超出了預算,承包商對鉅額的工程款無力支付,還有一種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動機,在工程剛剛開始進行施工時,讓施工方採取先墊付後支付的手段,結算時以工程造價過高爲由,而拒絕支付,從而就導致了造價糾紛的出現,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常採取協商方式進行協調解決,或者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特徵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建設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價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鑑別,進而計算、確定某一工程價值並提供鑑定結論的司法活動。建設工程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建築工程司法鑑定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一)技術性

工程造價的爭議一般會發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階段。這個階段,隱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問題產生原因複雜,離開專業的技術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的問題,其產生原因就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衝擊、震動、人爲破壞等因素,還有內部的材料質量、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由於在這種情況下檢視的現場不是原始的狀態,工程的隱蔽性較強,要求借助專業的技術手段和專門知識來確定工程造價。

(二)專業性

就我們瞭解的建築工程本身具有的複雜性和個體性的特點決定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活動的專業性。這種複雜性特點就導致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造價上存在的分歧。同時,建設工程生產過程複雜,生產週期長,定價過程特殊,導致司法鑑定涉及的材料數量大、內容多。建築市場承包商之間競爭激烈,陰陽合同、墊資承包、現場亂簽證、拖欠工程款、工程質量低劣等社會現象在訴訟活動中不斷出現,也導致確定工程造價的難度大。在這種社會環境中,工程造價的確定就必須要藉助專業的知識進行。

(三)證據性

在現代的司法環境下,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而司法鑑定也是現行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其鑑定結論對於法庭查明客觀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顯得尤爲重要。鑑於建築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如果主張權利一方無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工程的確切造價,則其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時就必須藉助司法鑑定程序以利於法庭切實查明客觀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達到法庭斷案的效果。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原則

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開展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範、及時的原則”。司法鑑定過程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到司法機構或者當事人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序過程,利用工程造價的相關專業知識,對仲裁活動中涉及到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談判,不僅含有司法特點,還含有工程造價的一些特點,從原告和被告兩方面對這個工程造價的上訴來看,需要同構法律部門運用法律的強有力的手段來判定整個工程造價,並執行判決,它還是一種特殊行業的行爲,含有建築行業的行業特點,需要遵守建築行業的法律、規章、政策、規範等各種相關標準,司法鑑定必須要依法科學,實事求是,公平公開,更要側重法律,看重事實,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則,司法鑑定人也要客觀、獨立、公平、公正的依照相關法則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建築工程糾紛存在着複雜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必須既有一般性的原則,又有適應特殊要求的原則。

(一)公正原則

所謂公正原則,是指工程造價鑑定機構應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在鑑定工作中組織各方協同工作,鑑定機構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事實公平地作爲鑑定的依據,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從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待鑑定的合同或條款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被鑑定的工程質量已被確認合格。在具體處理案件時,如委託鑑定的法院已對合法性進行確認的,鑑定人應在其合法前提下進行鑑定;如法庭尚未確認合法性或有待確認的,鑑定人應出具不同的結論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體的案件中,鑑定人在接受委託時可要求法院確認鑑定所涉及的合同或有關鑑定材料的合法性與否,如尚不能確認,鑑定人應徵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鑑定報告時,對合同是否有效出具兩個不同的計價原則和鑑定結論,供法院在庭審後有效選擇鑑定結論作爲判案的依據。

(三)獨立原則

所謂獨立原則,是指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應嚴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干擾。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技術標準、規定爲準繩,獨立地運用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行業規定,出具鑑定報告。

(四)從約原則

從約原則是建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活動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建築工程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應當遵循合同法的相關原則。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自願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合理,鑑定人員均無權自選或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內容或補充協議約定的內容,這就是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須遵循的從約原則。

(五)取捨原則

由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夠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複雜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難以得出確切的結論時,鑑定人應結合具體案情根據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並根據其證據能否成立給出不同的數據,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鑑定結論進行取捨。即所謂的取捨原則,它能有效防止鑑定結論未審先定或不當影響案件準確判決。

四、司法鑑定的工作性質

(一)大陸法系國家鑑定制度中,鑑定的委託權是法官依職權進行的,鑑定之所以參加訴訟是要彌補法官專業相關專業知識的不完備,在新民事訴訟法中,有項規定表明,雙方的當事人要給鑑定人提供鑑定過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檔案,司法鑑定是司法審判權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官對上交的鑑定結果要進行審查,來確定鑑定結果的證據效力。當鑑定結果不能有力度的說服法院時,法院可以回絕,對鑑定結果存在正當爭議時,法官可以委託專員對鑑定重新驗證和補充。由法官來決定的委託鑑定人一般不會出現偏袒現象,但有可能會出現法官太過信任鑑定人員從而導致專斷弊端。

(二)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鑑定,有別於國外的司法鑑定制度,而它們二者之間時有所區別的,啓動司法鑑定是由當事人的申請決定的,再經過法庭允許之後,就能啓動了,鑑定人既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選擇決定,也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的隨機選擇,我國的民事司法鑑定是一種當事人作補充,職權作爲基礎的制度模式,鑑定人受法院委託,不受當事人的委託,與當事人沒有任何關係,依據相關知識能做出結論的專家證人,在我國,司法制度是爲了裁判司法而服務的,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專業的分析意見,經過司法審判的認定才能夠最終成爲認定的結果,司法鑑定沒有司法裁判的權利。

五、司法鑑定中的問題

在鑑定過程中的難點主要出現在對證據的蒐集上,因爲建築工程的生產週期太長,生產的過程也相對很複雜,鑑定過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範圍和使用的材料需求量都很大,在很多單位企業中,檔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規範,無法提供完整的圖紙和結算資料,當事人一旦認爲所出現的證據對自己不利時,就會不願意提供出相關的證據。當各個承包商之間很激烈的時候,在訴訟中,會出現很多混亂不堪的惡劣現象,比如,拖欠工程項目款,工程的質量很差,工程過程條序混亂,諸如此類的問題在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來,這樣就會增加整個過程的鑑定難度,給工程的鑑定增加了很多麻煩,導致整個鑑定過程拖延。

(一)證據問題

工程進行司法鑑定的證據有很多種形式,這些形式之間是存在順序的,因爲這些證據的內容很多,經歷的時間會很長,很容易會出現順序顛倒,作爲證據在一些表現內容上還需要完善,簽證的內容上要表達清楚,意向明確,不然就失去了作爲證據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證據都需要查證屬實,才能真正作爲依據使用。

(二)合同無效時的處理方法

實際工程中的投資人以投標資格問題而拒絕付工程款,這涉及了合同糾紛或者工程造價糾紛,在相關的法規條例中,建設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後合格時,承包人必須按照合約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未達到某等級時簽署工程合同,在完工前達到了等級資質的,當事人是不能請求按無效合同進行處理。

六、司法鑑定的對策

(一)把握工作流程,保證合法性

對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不僅是一向技術性工作,還是審判證據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鑑定的各個方面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有些鑑定人員意識不夠,對材料的採集、標準的衡量不夠,做事不嚴謹,會給後續工作造成被動,因此鑑定工作者要把握好程序流程,保證鑑定的合法性。

(二)造假要避免質量鑑定

在很多工程糾紛中涉及的是質量問題,因爲這是屬於質量鑑定環節的鑑定部分,當對工程的質量出現爭議時,就先對質量鑑定後再做造價鑑定。

想提高造價鑑定的水準不單單要加強司法鑑定人的法律意識,還要提高鑑定水準和職業道德,要研究和解決在造價技術中的程序問題,根據國家立法隨時制定相關規定,讓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能被納入法制範疇,以更好的保證司法鑑定的科學公正。

七、加強完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各項法規制度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建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儘快制定和完善與《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規、制度,規範相關主體的行爲,保護建設工程項目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加快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透過法律或立法解釋明確界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概念,並在《建築法》修改時,就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問題增加相應的章節和條款,對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方面的實體及操作程序和規範,可透過制訂專門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建立和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管理制度,作到有章可循

要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的類別,明確將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列明其中,以便司法鑑定主管機關對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和司法鑑定人員進行管理,具體包括:①建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資質管理制度.根據其成立規模、專業人員配置和經營程度,對其進行資質等級和標準的劃分,將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價鑑定單位排除在外,起到有效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管理的作用。②建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考覈培訓制度,培養一支高素質、高學歷、高技能的司法鑑定人員隊伍,以保證鑑定質量。實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員個人負責制度,做到誰鑑定就由誰對鑑定結論負責,以此提高鑑定人員的鑑定責任,有利於保障鑑定結論的科學、公正和合理性。③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監督機制,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準確,維護涉案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鑑定收費標準,切實做到收費合理,價目明確。

(四)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鑑定的客觀公正

1、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迴避制度。若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在司法鑑定前後爲涉案當事人提供社會工程造價鑑定的,應當主動予以迴避;或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具有利害關係而提出迴避申請的,法院應裁定迴避,並另行指定鑑定單位。若鑑定單位與涉案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的,則該鑑定結論無效。

2、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送鑑證據質證制度。對於需要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證據,必須先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證,然後再將質證過的證據交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3、規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時限制度。法院在委託鑑定時,應當明確司法鑑定時限,並由法院將司法鑑定時限通知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單位,可以按照涉案工程的標的確定具體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時限,對於鑑定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時限並造成涉案雙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明確和完善工程造價重新司法鑑定制度。規定申請重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期限,當事人申請重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時間應當在法庭庭審辯論之前,超過此期限的,不得提出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明確限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次數只能爲一次,以避免拖延訴訟的現象。應明確重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鑑定結論具有最終的效力。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仍要遵守鑑定制度中的迴避制度、時限制度、選擇鑑定單位的實際操作程序等規定。

八、結論

總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是工程造價諮詢和司法鑑定相互結合來解決建築領域的各種合同糾紛,對維護建築市場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鑑定單位的工程師的職業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項目基礎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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