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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意義論文

論文2.09W

最近幾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我國深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中的熱門話題,也是社會保障問題的焦點所在。雖然企業養老保險改革已步入正軌,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依舊保持着計劃經濟體制的特徵,無法適應新的、勞動力流動越來越快的經濟環境,改革迫在眉睫。如今,事業單位在改革養老保險方面尚處於試點探索階段,存在各種難點與問題。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但有利於健全養老保險保障體系,同時也能夠推進事業單位的養老體系改革。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意義論文

一、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改革的意義

(一)減輕國家負擔,緩解財政壓力

以前,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會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政府直接撥付財政預算,可以說是其生老病死都被國家包下了。但由於人口老齡化趨勢越來越劇烈,這種全面保障在新常態下就使其他社會成員面臨不公平的社會保障待遇,且政府的財政負擔也會不斷增加。而事業單位在全面實行養老保險改革後,單位及職工各自要承擔部分費用的繳納任務,這樣不但有利於提升工作效率,明確主體責任意識,同時還能夠緩解財政壓力,降低政府本身的執行成本。

(二)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

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市場分配機制不完善的問題致使社會分配出現不公平的情況,極易引發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而社會保障是政府公共管理中的一項基本職能,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再調節、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能使初次不公平的社會分配得到緩解,爲社會公平性提供保障,使社會能和諧發展下去。但由於社會保障制度處於持續發展的狀態,事業單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始終無法離開我國的整體經濟單獨的存在,所以,就應該將其歸納到社會制度中去,確保養老保險制度能進一步實現社會化,從而與當前的社會保障水平保持協調,如此才能夠彌補不同社會階層及行業產生的差異。此次改革要求單位及職工個人一起承擔養老保險,能夠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相互並軌,改變以往國家財政統包的局面,這樣才能夠實現權力和義務的相互統一,體現政府的責任與社會公平,幫助緩解社會矛盾。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難點

(一)制度不統一,覆蓋面較窄,參保率低

第一,我國事業單位未能深度的推進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無法形成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的相互並軌,其中,隨着退休人員養老待遇逐漸拉大,也激化了矛盾;第二,參保方式各種各樣,部分事業單位是全員參保,而一些地區只允許自收自支、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參保,如此就導致制度不統一,覆蓋面較窄,參保率低的問題出現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中。

(二)財政負擔增加,壓力得不到合理的分解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之前已辦理離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的發放權留在財政部門;而在職的事業單位人員則需要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身爲事業單位職工僱主的政府,就需要面臨兩個方面的付費問題,也就是事業單位不僅需要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同時還需要繳納在崗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大財政支付壓力,導致地方財政出現不堪重負的局面。

(三)缺少法律的強制約束力

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均離不開法律基礎,只有基於法律的制度才能變得社會化,真正實現其強制性。但是因爲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使得政策指導的明確程度不足,而事業單位具體的養老保險項目、參保對象、收繳基金、養老金髮放等均離不開有效的規範做保障。對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各試點地區及單位的政策及法規都不夠健全,並且改革的方法也不統一,這樣就會造成差異化的制度建設與改革方案。大多數地方政府,都是頒佈一些與地方相互配套的政策法規,這樣很容易造成養老保險制度缺少政策法規的支援,法律的約束力被弱化。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難點的改善對策

(一)堅持公平正義優先、兼顧效率的改革原則

對事業單位而言,養老保險制度關係三千多萬事業單位職工的工作與生活。因此,在改革中應重視將正義與公平的原則充分體現出來,它是社會保障追求的內在目標。要想真正實現正義與公平,就必須要爲既定目標的實現去冒險,促使大家能接受存在於實際利益方面的公平。在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中,需要考慮到每一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平等,不能出現差別化的對待。基於這一原則,就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確保在退休之後事業單位人員能夠享受到滿足生活水平的養老保險。這一種公平正義要求改革相關利益羣體能夠獲得公平正義改革所帶來的發展成果。而兼顧效率也應該基於這一基礎,加快制度方面的建設,確保其與社會發展相互適應,推動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測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壓力,並做好合理的分解

第一,如果離退休手續辦理是在改革之前,那麼養老金的發放權就會繼續留在財政部門。假如R是養老保險金的總額,W是養老保險人數×離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那麼當地的社保機構就應該按照每一年W撥付給當地的'財政部門,用於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過需要當地的財政補足不足的部分。C是年補助使用權單位的財政資金,那麼C=R-W。這樣既可以做到滿足瞻養的原則,也可以避免多頭的付費給政府造成巨大壓力。第二,如果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養老金,並且事業單位對在崗職工繳納基本的養老保險費用(工資的20%)總額無法支付社保養老金,但是加上在崗個人繳費部分(工資8%),這樣就超出了養老金。按照《中國勞動統計年鑑》的測算數據,事業單位的人口年齡結構就屬於這一類。假設R是養老金總額,W是養老人數×年平均養老金,C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財政資金補助,那麼C=R-W。在理論上,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社會保險機構承擔事業單位的社保養老金髮放權,政府部門承受的負擔都是相同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主要是取決於政府部門如何去理解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實際意義,以及對於改革應當保持哪種態度。政府部門針對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給予了一定的財政補助,實際上就是將事業單位欠下的事業單位社保“老人”和社保“中人”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加以償還。

(三)完善立法,規範法規政策

只有健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使其獲得強大的政策支撐,從而使事業單位在改革養老保險政策時能保持統一。從事業改革養老保險的歷程來看,正是因爲缺少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障,才使得養老政策得不到支援與保障,使其面臨與政策不配套的情況,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所以在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就應該建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政策,透過法制,確保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步入規範化與法制化的軌道上。

四、結語

對社會保障制度而言,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關鍵的部分,是至關重要的一項配套措施,儘管整體改革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然而改革的不足之處不容忽視,希望在今後的研究中能夠更加深入,從而保證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能夠真正邁上正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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