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身關係的概念及特點分析論文
一、人身關係的概念界定
任何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民法也不例外。所謂民法調整對象,就是民法這一法律部門所要規範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和範圍。目前,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一條開宗明義的界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
人身關係,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爲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係。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類。人格關係是基於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稱、名譽等人格利益等。身份關係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爲內容的社會關係,入配偶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等。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的基本特徵如下: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人身關係與人身不可分離,離開了人身就不會發生人身關係。人身關係體現的是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二、人身關係在國外有關民法調整對象的學說中的體現
(一)老平行線說
最早的平行線說是蓋尤斯開創的。蓋尤斯是以教科書體例設計的方式表達自己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見解,開創了現代的民法調整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民法內涵描述模式。這種學說在現代還被變造爲兩種類型,其一爲德國式變造,其二爲阿根廷式變造。
1 德國式變造中人身關係的特點
一種是將人法縮減成了家庭法,排除了人法中明顯具有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權,由於這種縮減,使過去平行的“兩條線”長短不一,我們稱之爲“不對稱平行線式”。第二種是將人法和物法的位置調了個個,強調民法調整財產關係,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身關係的重要性,有物文主義傾向。
2 阿根廷式變造中人身關係的特點
首先,它採用了人身關係優先於財產關係的立場,故有人文主義傾向。它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不講調整“人身關係”,而是直接講調整“人”,因爲“關係”容易被理解爲橫向關係,說調整人,就可以把人格問題的.縱向性質凸現出來。其次,它進一步揭示了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的兩個維度:橫向的人身關係和縱向的人身關係。
(二)新平行線說
此說拋開蓋尤斯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平行結構,採用縱向關係和橫向關係的平行結構說明民法調整對象。其中與人身關係聯繫最爲緊密的立法例就是前蘇聯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描述轉化到東歐劇變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
前蘇聯建國後,在民法調整對象理論上採用德國式變造。1961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1條規定:“蘇維埃民事立法調整在共產主義建設中由於利用商品貨幣形式而引起的財產關係,以及與財產關係有關的人身非財產關係。”這一定義的簡化表述是“民法調整財產關係和一定的人身關係”。然而,東歐劇變後製定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卻轉向確立(絕對權)——調整(相對權)的新平行線結構。把民法調整對象理論改造爲“民法的確立和調整對象理論”。“確立”的對象是民法中的縱向關係,它包括“人”和“物”兩者,前者是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人格,這是被老平行線說置之不理的民法要素:後者是所有的絕對權的發生依據和實現程序。“調整”的對象是民法中的橫向關係,包括合同關係和其他相對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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