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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的構建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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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透過對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違規現象的歸納、分析,在規範性、公平性、廣泛性等誠信制度體系的構建原則要求下,明晰了以枝方爲就業中介的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校方)的責任和權力,規範了大學生就業市場;透過誠信監督機制,有效抑制就業市場中不道德行爲的發生,促進大學生就業市場正常、健康發展。

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的構建論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

在目前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高校大學生就業市場在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違規現象,這些現象不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筆者在下文中透過對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種種違規現象進行理性分析,構建現代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制度體系,以促進我國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中違規現象分析

大學生就業市場中違規現象經常發生,缺乏誠信約束,不利於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些違規現象主要體現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

I.大學生違規由於近年高校擴招,畢業生人數急劇增加,加之國企與民企的改制使下崗人員再就業導致高校就業形勢嚴峻,大學生就業市場出現空前的激烈,使得一部分畢業生不能按時就業。同時由於大學生就業市場正處於發育成長階段,很多制度還不完善,就業市場在短期內還不規範,加上高校誠信教育的缺乏使得一部分畢業生誠實守信觀念淡薄,想透過投機取巧的辦法找到一份稱心如意的工作,致使違規現象頻頻發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女多嫁”。一些畢業生爲確保就業的高“保險率”與“高收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畢業時才挑出一個自己最滿意的用人單位就業;(2)“名不符實”。在畢業生就業材料中,有的畢業生在自薦材料中把自己的某些能打動用人單位的方面寫得淋漓盡致,缺點卻一字不提。甚至使用假證書、假材料,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真實全面地瞭解畢業生;(3)“瞞天過海”。有的學生畢業時拿不到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卻又沒有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此行爲嚴重違背了就業市場的誠信原則。

2.用人單位違規由於就業市場的不完善性,使得現在用人單位在擇人過程中也時有違約現象發生。主要表現在:(1)有的用人單位在宣傳時多講優勢和長處,少講或不講劣勢和不足,有的甚至許諾不切實際的優惠待遇,引導畢業生誤籤;(2)有的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時違規延長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有的用人單位由於主管領導發生變動,單位用人政策隨之變化。用人單位片面強調用人自主權,而普遍忽視了畢業生就業權利保障,擾亂了就業市場的正常運轉,也損害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3.學校違規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有些學校爲提高學校就業率,爲畢業生大開方便之門,如推薦表的內容(畢業生基本情況、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不能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有些內容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使用人單位不能獲取真實的資訊。

以上三方的違規現象,在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存在,並且有蔓延的趨勢。因此,有效控制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違規現象,促進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建立一個完善而有效的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體系。

二、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體系的構建

誠信應該分爲法律誠信和道德誠信。道德上的誠信,是指作爲道德準則的誠信;法律上的誠信,是指作爲法律原則的誠信。道德誠信要求人們言語真實、恪守諾言、不欺詐。法律誠信作爲一項法律原則,是指在法律上普遍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對於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誠信問題,一方面表現在對就業管理制度的遵守與執行,這些制度包括國家制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以及各高校制定的。另一方面表現爲在就業過程中,就業市場三方言語的真實程度,即向他人發出的資訊是否真實,同時,三方是否恪守諾言、履行義務。

基於以上理論,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體系的構建應該從兩個層面來要求:一是從法律制度層面,透過制度來硬性規範就業市場。二是從道德層面來要求,透過軟環境來約束就業市場。法律誠信和道德誠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補。要有效約束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的行爲,解決違規現象的發生,我們既要依靠法律誠信也要依靠道德誠信,既要依靠法治也離不開德治。只有規範畢業生就業市場三方的責、權、利,建立有效的誠信監督制度,才能促使大學生就業市場健康、快速發展。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構建的原則

1.規範性原則。所謂規範性是指大學生就

業市場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來規範就業市場行爲。要使大學生就業市場能夠正常有序地執行,必須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透過立法來規定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應遵守的規則,保證用人單位自主選人,畢業生自主擇業得以順利進行。

2.公平性原則。要求供需雙方選擇條件要公開,如畢業生所要求從事的工作、自身的學習成績、以及其他方面的能力、素質和特長要公開;用人單位所需畢業生的專業、人數、條件以及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效益情況要公開。同時還要求進入市場的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都應~視同仁、同等對待,要努力消除地區、行業界限,不搞歧視性政策,使市場參與者都能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3.廣泛性原則。所謂廣泛性是指制度的市場涵蓋面廣泛。畢業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不僅要對大學畢業生具有一定的規範作用、約束作用,而且對用人單位、學校同樣也要具有制約、限制作用。

(二)建立就業誠信規範,明晰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1.大學生應該擁有的權利有:(1)知情權:對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聘用條件、就業崗位、崗位待遇、就業合同條款的瞭解;(2)簽訂合同權: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的權利;(3)索取權:向校方索取本人與就業有關的資料如就業協議書、成績單等。畢業生應盡的義務:(1)必須向用人單位提供真實的材料,諸如成績單、就業協議書、各種榮譽證書、國家考試證書等;(2)必須只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一旦簽訂就業協議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內容;(3)對在簽訂協議與到用人單位報到這一時間發生的違背協議的事情,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校方。 2.用人單位應該擁有的權利:(1)知情權:

首先,對校方在畢業生學習、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瞭解;其次,對畢業生本人提供的資料、在校表現情況的全面瞭解;最後,對就業合同條款的瞭解;(2)簽訂合同權:與畢業生簽定臺同的權利;(3)索取權:向校方索取畢業生與就業有關的.資料如就業協議書、成績單等。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1)必須如實地反映該單位的基本情況,聘用條件、崗位待遇,不能過分地宣傳單位情況,不許諾不能實現的條件;(2)簽訂就業協議後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協議內容或不執行;(3)在簽訂協議與到用人單位報到這一時間段發生的違背協議的事情,要及時通知畢業生或校方。

3.學校擁有的權利:(1)知情權:一方面。對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聘用條件、就業崗位、崗位待遇、就業合同條款的瞭解;另一方面,對畢業生所籤情況、去向的瞭解。(2)監督權: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行爲具有監督的權利,對違反就業法規、就業制度的行爲進行追究,對違反道德的行爲進行教育;對用人單位不履行協議的行爲,校方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協議的權利。校方應盡的義務:(1)服務的義務:一方面,必須爲畢業生提供真實的就業材料;另一方面,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在校情況,公正地做出評價。(2)監督的義務:對畢業生所提供的與校方有關的材料提供審覈、鑑定。(3)協調的義務: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爭執時,校方具有協調的責任。

(三)建立就業法律制度,保證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育

要使大學生就業市場能夠正常有序地執行,必須透過立法明晰用人單位、畢業生、校方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三方應遵守的規則,保障用人單位自主選人,畢業生自主擇業得以順利進行。透過立法明確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地位,明確合同的雙方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而校方僅僅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中介。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爲一種契約,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解除就業協議,必須遵循一定的法規程序。

(四)建立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監督機制,促使誠信制度的有效實施

除依靠自律和制度規範外,要使大學生就業市場能夠正常有序地執行,不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保證各方的利益,而且必須建立大學生就業市場的誠信監督機制,發揮羣衆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保證大學生就業市場正常發育。

1.建立仲裁公證制度,有效防止就業市場違規行爲的發生。建立仲裁機構,仲裁和監督違約行爲,對違約方要採取切實可行的制裁措施,使大學生就業市場按照一定規範有秩序地執行,從而得以健康發展。

2.建立有效的道德監督機制,保證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透過道德監督,引導學生、聘用人員、校方自覺地進行自我監督,調整其在就業市場的行爲。

3.可以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對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進行有效的監督。如國家教育部爲了打擊虛假畢業生文憑現象,特開通了《全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網上查詢系統》,每年的大學畢業生的學歷證書都將在網上公佈,以供查詢。學校還可將畢業生推薦材料在網上公佈供用人單位查詢。

總之,只要我們逐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組織管理與服務機構體系,加快就業市場法律制度的建設步伐,形成良好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環境;加強畢業生就業的社會道德環境建設,加強社會輿論的引導、監督,形成良好的職業社會評價導向,就能有效抑制畢業生就業違規現象的發生,促進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促使畢業生人才資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