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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校教師聘任合同

摘要:高校教師聘任制的實施推動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進程,促進了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隨着聘任制實施日臻完善,我們發現聘任制在實踐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要解決此問題可從完善教師聘任合同的相關法律,構建高校和諧的勞動合同關係着手。

淺談高校教師聘任合同

近年來大學招生人數不斷增加,招生規模不斷擴大,我國的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邁入了“大衆教育”階段,高等教育事業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與此同時,我國的高教管理體制也在不斷改革,高校教師人才聘用制度不斷完善。高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後, 高校必須圍繞聘用合同展開管理工作, 教師必須按照聘任合同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合作。“合同管理” 成爲人事管理法制化、規範化的必然要求, 學校對個人履行職責的`考覈、 獎懲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以合同的約定爲依據的。因而,聘用合同管理成爲高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後的新課題。

那麼,在現行聘任制下,聘任制合同究竟是什麼?筆者將試着從高校應屆畢業生跨入高校工作與高校達成的聘任合同管理形式、高校教師聘用與相關合同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進行分析。

一、高校應屆畢業生跨入高校工作與高校形成的幾種聘任合同關係:

(一)、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的協議,是一種勞動合同,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服務期合同是高校教師取得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用人單位與教師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合同,是高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設定一定的工作崗位,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請具備一定條件的人員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爲保證服務期限,而進行的一種約定。

(三)、培訓(學歷提高委託培養協議書)服務期合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約定期限的合同。一般情況下這種期限的約定是因爲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了額外的待遇,如培訓等。因此在用人單位已履行義務(支付額外待遇)勞動者已獲取權利(獲得額外待遇)的前提下,他們往往會要求勞動者在這個期限內放棄擇業自由權,僅爲其提供勞動力。所以在這個期限內用人單位將約束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勞動者將履行義務放棄擇業自由權,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服務期合同包括學歷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兩種,他們不是同時存在,但都有可能在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