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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現實案例

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河北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藍天水泥廠和B市的永豐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藍天水泥廠接信當天,表示願以建築工程公司提出的條件發貨100噸,並於第三天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永豐水泥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運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絕。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運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絕。 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100噸水泥,已經接收了藍天水泥廠的貨物,不可能再接收永豐水泥廠的送來的水泥;原告先給永豐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麼,永豐與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到底成立嗎?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訂立規則。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永豐水泥廠之間是否訂立了一份關於水泥購銷的有效合同。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則某建築工程公司不接受永豐水泥廠的送貨,是違約行爲;反之,某建築工程公司不接受永豐水泥廠的送貨,咋不構成違約。而要確定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永豐水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則要判斷雙方的行爲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訂立規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的訂立表現爲當事人之間彼此交換意思表示、協商達成一致的過程。該過程在時間上可分爲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因此判斷上述案例中某建築工程公司與永豐水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主要分析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要約,該有效要約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承諾。

現實生活中,合同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已經訂立是一個極爲常見的法律問題。因爲一旦合同訂立或成立,那麼當事人就必須受到合同的約束,誠實信用履行合同。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或者不符合合同的訂立規則,則需要當事人謹慎注意,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同時,合同訂立規則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遵守的規則,它爲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了操作性標準,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判斷合同是否已經成立是一個頗具現實意義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人發出有效要約後,等待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表示。

我國《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如果受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了有效承諾,則要約人所期待成立的合同就真正成立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約束。

在本案中,某建築工程公司向A市藍天水泥廠和B市的永豐水泥廠發出的函

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方自行承擔。”該函包汗的資訊符合一個有效要約的構成條件,所以構成要約,在有效期限內,該建築工程公司應受到該要約的約束。永豐水泥廠以該建築工程公司函件的成錯方式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使得在該建築工程公司和永豐水泥廠之間成立了一份水泥購銷合同。所以當事人要切實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則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