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考合同法的知識點
第二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調整範圍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2、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1)廣義合同與狹義合同
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廣義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等。
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是狹義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係類型
1)有關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約)適用《婚姻法》、收養合同適用《收養法》等專門法。
2例如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公務委託合同(如稅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徵用補償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屬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法律關係是()(09真)
A、收養合同
B、勞動合同
C、稅款代扣合同
D、贈予合同
【參考答案】D
例2:下列各項合同中,屬於合同法調整範圍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電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勞動合同
【參考答案】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養
C、買賣
D、行政
【參考答案】C
(三)瞭解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並設定專門規範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義務,合同可以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單務合同是隻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雙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
保管合同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4、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絕大多數合同是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有:定金合同、民間借款合同等。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採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成立,此“批准”即爲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合同實踐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於,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形式,可能不產生合同效力。
例:在下列選項中,屬於不要式合同的是()。(10真)
A、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B、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
C、法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
D、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參考答案】D
例:建設工程合同屬於()。(11真)
A、有名合同
B、實踐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償合同
E、單務合同
【參考答案】ACD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預先擬定,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修改變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合同的訂立
(一)掌握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是: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例: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程序中,投標的法律性質是()。(11真)
A、要約
B、要約邀請
C、反要約
D、承諾
【參考答案】A
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爲三種。
要約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爲: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採用數據電子檔案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例:根據《合同法》,要約生效的時間是()。(11真)
A、要約人發出要約時
B、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
C、受要約人發出承諾時
D、受要約人承諾到達時
【參考答案】B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爲。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爲。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當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或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以及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改變(視爲新要約)時,要約失效。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
要約邀請的目的在於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爲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例、從性質上講,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爲屬於()。(10真)
A、要約
B、要約邀請
C、承諾
D、詢價
【參考答案】A
(二)掌握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作出承諾的可以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代理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爲是承諾。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內容的同意,須由要約人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承諾只能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具有絕對的特定性,否則不爲承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爲承諾,而視爲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指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若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爲準。
(4)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3、承諾的生效
(1)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期限的計算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
4、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的以外,爲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於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例: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應視爲()。(11真)
A、承諾撤回
B、承諾延誤
C、新承諾
D、新要約
【參考答案】D
5、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出之後,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 注意: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例、下列選項中,沒有發生承諾撤回效力的情形是()。(10真)
A、撤回承諾的通知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到達要約人
D、撤回承諾的通知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C、撤回承諾的通知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入之後到達要約人
D、撤回承諾的通知於合同成立之前到達要約人
【參考答案】C
(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條款
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注意理解各種合同標的的類型,數量和質量的區別,價款和酬金的區別。
(四)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它形式即行爲推定形式,只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例:甲施工企業與乙設備租賃站訂立了一年的設備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甲繼續使用並向乙繳納租金,乙接受,則該合同()。
A、有效
B、無效
C、擔保後有效
D、部分無效
【參考答案】A
(五)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纔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爲()。(10真)
A、前者產生於訂立合同階段,後者產生於履行合同階段
B、前者須主觀故意,後者須主觀過失
C、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是合同責任
D、前者無須約定,後者須有約定
【參考答案】A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於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並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前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爲(如訂約建議)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併爲此發生了費用,後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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