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公司法知識點總結
cpa公司法應掌握哪些知識點?下面是小編整理的cpa公司法知識點總結,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原則上是發起人承擔,但公司確認並且相對人要求公司承擔,那麼公司承擔。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如果其他股東認爲顯著低於評估價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機構重新評估,如果重新評估後價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款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三、抽逃出資 ,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負擔後,不再對其他債權人承擔責任。
四、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可以董事會也可以股東大會,但是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擔保有特殊規定:
1、單筆擔保超淨資產10%
2、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的淨資產50%
3、爲資產負債率超過70%單位提供擔保
4、爲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需要: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特別決議:普通的4項,上市公司4+3項
普通公司4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全體表決權2/3,而不是出席的表決權2/3)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再加3項
1、上市公司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
2、上市公司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資產總額30%
3、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非上市公司去掛牌(股票公開轉讓)也是特別決議
需要:出席+表決權+2/3以上
職權的邏輯順序:
股東大會管董事會,董事會管高管,不能由董事會決定自己報酬,只能是股東大會決定,高管報酬不能是股東大會,而是董事會,要看清這三個層次。監事會有檢查和建議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519我要喝酒)
五、股東大會的召集三步驟:
1、董事會(有限公司的召集:首次由出資最多的,以後的會議和股份公司的基本一樣)
2、監事會
3、連續90日以上或者10%以上股東(如果是有限公司沒有日期限制,只要10%以上股東即可)
六、主持股東大會有5個步驟:董事長 副董事長 半數以上推舉一名董事 監事會 連續90日以上或者10%以上
召開股東大會提前20天通知,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提前10天通知,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七、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議必須是全體過半數,一人一票,股東大會是按照股份表決權,可是董事會都是打工的,按道理要忠於職守,只能是一人一票按照全體過半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如果不能參加會議,必須書面委託,拿百萬年薪必須忠於職責,不能連會議都不參加吧
八、監事會是窮人俱樂部,任何公司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並且比例還不能低於1/3。人數大於3人,國有大於5人,爲什麼不能低於1/3,因爲最少3人,1/3是保證有個完整的職工代表當監事。董事會不超過3年,監事會是任期法定3年,連選可以連任
九、董事會人數:我要喝酒散一散:股份5-19 3-13
十、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的413,4個專門委員會,1/3以上是獨立董事,其中審計委員會至少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十、獨立董事連選連任不超過6年
十一、優先股:決策權不受限制的情形:
1、發行優先股
2、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3、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10%
4、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透過時是雙2/3:了,出席會計普通股包括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2/3、且經出席會議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2/3透過
十二、請求召開會議的各項表決權:
1、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0%
2、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10%
3、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3%
4、認定控股股東:50%
十三、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通知股東(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是提前15天),因此前20日內及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也不能變更股東名冊
十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1、特別決議,全體股東2/3以上的股東表決透過
2、普通決議:這裏公司法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全體股東半數以上或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透過(2017新增)
十五、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1、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如果是銀行類就是財政部)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業肯定就報國務院了,例如中國聯通和中國移動合併
十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通知其他股東30日內給予答覆,如果是法院強制轉讓,接到法院通知20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爲放棄
十六、利潤分配順序:損稅損積分
十七、公司合併、分立、減資通知債權人的時間:1030 3045
1030(10日之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之內報紙公告)
3045 (接到通知書30天,未接到通知書45天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去工商申請變更也是這個日期)
清算:1060 3045(包括合夥企業的清算也是這個時間)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十八、減資具體方法:2017新增
1、返還出資或股金
2、減免出資義務
3、縮減股權或股份(2股合1)
十九、公司清算可以使所有股東得到全額清償,未清償前不能分配給個別股東,如果走破產程序,是要打折的
二十、股東以未來公司給予的獎勵出資可以嗎?
不可以,未來資金不能以貨幣估價而且不能轉讓,不能作爲出資。姓名也不可以。自然人姓名不能作價出資
考試中問什麼答什麼,簡單明瞭。例如問債權人在公司減資後要求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可以嗎?答:可以,債權人在接到減資通知後30日內可以要求清償債務
二十一、對外投資決定的'機構和限額,由章程規定,選擇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章程規定哪個就是哪個。
二十二、擔保:
1、公司對外擔保,按章程規定由誰決定,選擇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2、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看章程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二十三、發起人: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
1、發起設立:發起人就是公司成立時的全部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有一部分是發起設立,發起設立的出資是認購
2、另有一部分是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不低於35%的股權,再加上認股人,成爲公司設立時的全部股東,募集設立的是實繳,並且還需要驗資,一次出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二十四、公司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1-50人
2、發起人:2-200人,一半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十五、公司章程
1、有限公司股東制定
2、股份公司發起人制定,募集設立的由創立大會透過
3、國有公司由國資委制定或由董事會制定,報國資委批准
4、一人公司股東制定
二十六、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2、非貨幣資產先評估後認定,評估時點是出資時
3、已交付未辦理權屬變更,後補辦權屬了,從交付時視爲出資時點,已盡履行出資義務
3、已辦理權屬但未交付,實際交付後方可履行股東權利
二十七、分紅權
1、有限公司按實繳,約定優先
2、股份公司按股權,章程優先
二十八、股東訴訟
1、直接訴訟:個人利益受損
2、股東代表訴訟:董監高不幹活(直接拒絕或者30天不說話):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代表、股份公司180天以上1%可以代表,以股東自己名義訴訟
侵犯自己利益,可以提起股東直接訴訟
二十九、無效和撤銷: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比如做出的規定和公司法不一致。
可撤銷:自作出決議60日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公司有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出撤銷的人提供擔保
三十、解散訴訟:單獨或合計10%以上股東。解散要求:長期經營困難,以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同時提出解散和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先砍頭再辦後事
三十一、公司組織機構:四種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國有獨資、中外
三十二、交易和競爭:
交易: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看章程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半數透過,否則不允許
2、普通合夥企業看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不允許
3、有限合夥企業除非事先約定,否則無論交易還是競爭都是可以的
競爭: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看章程,只能股東大會透過
2、普通合夥人絕對禁止
三十三、特殊決議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發行可轉債才屬於特別決議,因爲屬於增資,一般債券是一般決議透過)
③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三十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相關連結】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2)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3)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4)審議上市公司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
①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②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達到或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④爲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⑥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但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爲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達到或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要經出席會議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三十五、開會時間
1、股東大會:年會,上市公司必須在上一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
2、臨時股東大會:2個月內召集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機關和主持人
(1)總思路:董事會——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
(2)董事會內部: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
3、有限公司股東會,看章程約定,15日前通知
三十六、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代表訴訟180天並持1%,召集主持臨時股東大會10%
三十七、累積投票制:
某股東享有的表決權﹦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所持股份數=3*10000=30000,可以把30000票集中投給一個人
三十七:表決權
1、股份公司特別決議:分母是出席會議的表決權。
2、有限公司特別決議:分母是全體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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