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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政策解讀

一、關於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政策解讀

1、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後,只有具備與學校辦學層次相應的教師資格(即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才能被聘任擔任教師工作。

2、教師資格作爲一種法定國家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範圍內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適用效力,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或撤消,目前還未規定使用期限。

3、教師資格共分爲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進階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七個類別。

4、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教師,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進階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進階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1、基本條件和思想品德條件: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條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教育教學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於戶口不在寧夏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鑑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地區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寧夏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學歷條件:教師資格認定的有效學歷是指國家認可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資格種類與學歷對應如下:

申請教師資格種類與學歷對應表

申報資格相應學歷要求備註

幼兒園教師幼兒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前教育類專業學歷

小學教師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師範類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進階中學教師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可與進階中學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進階中學畢業或以上學歷並應具備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進階

高等學校教師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高校擬聘教師纔可申報

3、普通話要求。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普通話測試並取得《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在校學生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可在本校報名。

4、教育學、教育心理知識要求。非師範專業畢業者,或大學課程中沒有修過教育學、心理學課程的,應補修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區非師範教育專業畢業者申請進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的申請人可在教育考試中心報名,考試時間以考試中心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