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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制度1.43W

篇一: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公司實行每週5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週一到週五),每日上班時間爲上午9:00時至下午18:00時, 午飯時間1小時(12:00時至13:00時)。員工考勤由辦公室指定專人(前臺)負責,考勤時間以樓層公用計時器(鐘錶)爲準。

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一、遲到與早退。

1、上午晚於9:00時及中午晚於13:00時視爲遲到。

2、中午12:00時之前及下午18:00時之前離開公司視爲早退。

3、鑑於市區內交通狀況,部門主管及以上職務每月累計遲到不超過2次時不作處罰(須9:30時之前到崗);普通員工每月累計遲到不超過4次不作處罰(須9:30時之前到崗)。

4、超出以上規定次數每次扣除全月全額工資的1/60(以遲到總次數計)。

二、病假、事假與曠工。

1、除國家明文規定公休日外,因病或因事不能上班均爲病事假,事先或事中24小時內未向主管負責人書面或口頭請假的、或請假未批准確不來上班的爲曠工。

2、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3小時記爲半天事假。

3、病事假每半天扣除全月全額工資的1/43,每1天扣除全月全額工資的1/22;曠工扣除額度加倍。

三、婚假與喪假。

1、婚假期公司發放固定工資800元,喪假期公司發放固定工資600元。

2、婚喪假期按工作日停發工資,工作日內每半天扣除全月全額工資的1/42—1/46,每1天扣除全月全額工資的1/21—1/23。

四、孕產假。

女員工因懷孕、輔乳等不能到崗,允許請長假在家休息,公司發放基本工資(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工資)。男員工在三天產假內發放基本工資(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工資)。

五、因公外出。

員工因公外出須填寫有部門經理簽字的《因公外出單》交前臺,否則按早退或事假處理。

六、最低收入保障。

因病事假或遲到早退扣除工資,最高限度爲保證當月實發工資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工資。

本規定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篇二: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一、作息時間。

1、公司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2、部門負責人辦公時間:8:45~12:00,13:55~18:10。

3、行政部經理、行政管理員、考勤員辦公時間:8:30~12:0513:55~18:10。

4、保潔員:7:30。

5、在公司辦公室以外的工作場所:工作人員必須在約定時間的前五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招集人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

二、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爲:遲到、早退、曠工、脫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

指未按規定達到工作崗位(或作業地點);遲到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1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2、早退:

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

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脫崗:

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脫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

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請假制度。

假別分爲: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年假、工傷假、喪假等七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當月全勤獎。

1、病假:

指員工生病必須進行治療而請的假別;病假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有效證明按曠工處理;出據虛假證明加倍處罰;病假每月2日內扣除50%的基本日工資;超過2天按事假扣薪。

2、事假:

指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辦理而請的假別;但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超過天數按曠工處理;事假按實際天數扣罰日薪。

3、婚假:

指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辦理結婚證明而請的假別;

4、年假:

指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3天帶薪休假,可逐年遞增,但最多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年假必須提前申報當年使用。

5、工傷假:

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6、喪假:指員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傷亡而請的假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准假天數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傷亡給假7天,配偶或子女傷亡給假10天。

四、批假權限。

1、病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總經理批准。請假手續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員處備案。

2、其它假別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付總經理審批,並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員處備案。

3、所有假別都必須由本人書面填寫請假單,並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後方爲有效假別;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並於事後一日內補辦手續方爲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視爲曠工。

五、考勤登記。

公司實行每日簽到制度,員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簽字(共計每日2次)。

六、外出。

1、員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幹的,返回公司時必須進行登記,並交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上班後外出公幹的,外出前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後到前臺處登記方可外出。如沒有得到部門經理確認私自外出的,視爲曠工。

2、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崗或雖已事先知會公司但事後不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爲曠工。

七、加班。

1、公司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不提倡加班。特殊情況非加班不可的,必須填寫《加班審批表》,部門經理簽字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未經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認加班。

2、經過批准的加班,公司辦公室按月進行統計結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須抵衝病、事假,有一天抵衝一天,多餘部分由公司發給加班工資,不作調休處理。

篇三: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一、爲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週一至週六爲工作日,週日爲休息日。

公司機關週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週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因工作需要週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

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爲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爲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我公司一般員工至部門經理。

篇四: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考勤管理,規範員工上下班時間,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爲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每週6個工作日,根據員工工種和所擔負的任務,公司各部門視情安排、調整所屬員工輪休。

第三條 xx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實行兩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晚班自上午11時至晚上8時。

第四條 公司對員工的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xx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公司財務部,電腦、空調事業部所屬員工,統一到總經理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四次。營業廳早班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兩次;晚班員工上午11點簽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營業廳負責人監督執行。

第六條 員工上、下班簽到,不許弄虛作假,找人代簽到或替其他人簽到,一經發現,扣發代簽人半天工資,當事人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 員工於上班時間後1~10分鐘內簽到出勤者,視爲遲到;10分鐘後簽到出勤者視爲曠工半天;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者,視爲曠工一天。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爲公司業務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視爲早退;員工早退或下班時間不簽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發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公司所有人員必須先到公司簽到後,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總經辦批准,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 員工因公外出辦理業務,需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員工休假(輪休)應提前申請,填寫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批准,交總經辦備案,作爲考勤依據,否則,以未簽到作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提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效率;確因公司需要或任務緊迫,員工放棄休假,視爲加班。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門備案,作爲考勤和計發工資的依據。加班薪酬的計發,參見《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二條 員工在下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出勤,以雙薪計發工資: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第十三條 員工因病或因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事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員工工資。

第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出勤在位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 xx、xx商場,xx工業園,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五: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1、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1)爲了確保出勤的準確統計,維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

2、考勤方式及對象。

(1)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均使用卡鍾進行打卡考勤。

(2)集團總部副總級以下員工、下屬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下員工爲考勤對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含)以上員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3)市場業務人員在公司上班應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員憑《因公出差申報單》記錄考勤。

3、工作時間。

集團總部實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時間爲: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團的某些特殊崗位及下屬公司可依據營業特點、工作崗位性質調整上班時間和休息時間,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並備案。

4、打卡管理。

(1)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經發現即予以記大過處分,再次發現即予以開除。

(2)人事部門負責考勤制度的執行與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結果直接與工資掛勾。

(3)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記錄,違者扣薪50元/次。

(4)員工在打卡時,應自覺遵守秩序,打卡完畢將卡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不得亂放。

(5)因卡鍾出現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門登記上下班時間。

(6)因公出差若預計會影響正常打卡者,須填寫《因公出差申報單》,經規定的審批人審批後,由本部門文員於每週六下午交至人力資源中心,作爲考勤的依據。如因特急事而無法預先填單者,可事先電話知會人事部門,待出差返回後及時補卡。補卡時間爲每週六下午。

(7)每月25日,各部門文員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考勤卡,按員工工號填寫下月考勤卡,於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每月於1號將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資源中心,並附考勤原始報表。

(8)在市內辦理公務不能按時打卡或已按時上、下班但忘記打卡者,須在次日填寫《出勤解釋單》,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審覈,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集團總部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由主管副總/總監初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覈,集團總經理批准。下屬公司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審覈,下屬公司總經理批准。並交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作缺勤處理。

(9)因公外出當天不能往返的爲出差。出差人員須提前填寫《因公出差申報單》一式兩份,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審覈,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集團總部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由主管副總/總監初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覈,集團總經理批准;集團總部副總級(含)以上員工及下屬公司總經理由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初核,集團總經理審覈,集團董事長批准。下屬公司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審覈,下屬公司總經理批准。並交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作缺勤處理。

(10)需到國外出差的,出差人員須提前填寫《因公出差申報單》一式兩份,並附申請報告(說明內容、目的、地點、時間、費用預算等),由集團總經理審覈,集團董事長批准。

5、請假流程。

(1)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並在批准後交人事部門備案,未在人事部門備案的請假無效,強行請假作曠工處理。

(2)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請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複覈,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複覈,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覈,集團總經理批准。並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3)集團總部經理級(含)以上員工請假三天(含)以下由主管副總/總監審覈,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集團總部經理級(含)以上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總/總監初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覈,集團總經理批准。並交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4)集團總部副總級(含)以上員工及下屬公司總經理請假報人力資源中心總監審覈,集團總經理複覈,集團董事長批准。並交人事部門備案。

(5)下屬公司員工請假由部門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審覈,下屬公司總經理批准。並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6)員工請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門申請,並附醫院或當地政府相關證明。

(7)凡請假員工,假期未滿上班或超假必須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或續假手續。未辦理銷假手續者假期內上班不計工資,超假但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以曠工論。

6、缺勤處理。

(1)遲到、早退者,5分鐘以內每次扣薪5元,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薪30元。每個季度考勤有遲到、早退記錄,將不能獲得年度的晉職、晉級資格。

(2)當月忘記打卡超過一次(含)以上,沒有合理理由的;遲到或早退30分鐘(含)以上的;沒有事先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的,以曠工論。

(3)無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曠工處理,當日曠工0、5—2小時以內的計半天曠工,2—4小時以內的計全天曠工。曠工扣當天工資總數並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曠工一天扣薪100元,曠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類推。連續曠工三天或全年累計曠工達四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計發當月工資,不做任何經濟補償。

7、加班管理。

(1)公司提倡高效運作,員工的本職工作應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2)實際加班時間應與考勤紀錄相符,加班工資計算以考勤紀錄爲準。如有加班考勤紀錄而實際並未加班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扣薪50—100元的處罰。

(3)員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請,詳細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覈,主管(副)總經理/總監批准後交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計算加班費。如加班時間與所填報時間不符的,部門經理需在次日上午補填《加班申請單》,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交人事部門備案。

(4)如確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相關領導審批的,可計爲加班:

①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公司因爲生產、業務等原因要求員工加班的。

②必須利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進行物資盤點、對帳或不影響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召開會議的。

③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爲避免公司財物遭受損失而進行搶救的。

④突發性、不屬於正常工作範圍內的工作而必須透過延時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完成工作的。

(5)下列情況不屬於加班:

①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經理級(含)以上員工(除司機)在星期日、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延時工作時間。

②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銷售部、銷售訂單部人員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延時工作時間。

③凡屬正常工作範圍之內,但因個人工作效率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上班的。

④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場合的。

⑤因公差旅期間。

⑥加班時的就餐時間。

⑦市場銷售人員的業務時間。

(6)加班工資計算:

①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除銷售部、銷售訂單部人員及司機)在正常上班時間外(非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時間發放150%的基本工資。

②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員工(除銷售部、銷售訂單部人員)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時間發放200%的基本工資。

③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員工(除銷售部、銷售訂單部人員)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時間發放300%的基本工資。

④加班時間不足30分鐘者不予計算加班費。

8、其他。

(1)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中心。

(2)本制度應與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實施。

(3)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爲準。

篇六: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第一條 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要求,爲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應按照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午9點、下午5點準時上、下班制,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再另行通知。

第三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日四次)。員工應親自打卡,開箱時間爲每天上午8:40,關箱爲下午18:00,上班打卡時間爲上午8:40—9:10、中午12:00—12:30、下午13:45—14:10、下午17:00—17:30爲打卡時間。因工作原因未打卡者,應與本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並及時通報人事財務部。

第五條 考勤獎罰制度

一、管理層考勤制度:

①高管層:每月出勤工資爲400元,違反出勤制度一次扣100元,兩次扣200元,三次全部扣除並通報批評。

②中管層:每月出勤工資爲200元,違反出勤制度一次扣50元,兩次扣100元,三次全部扣除並通報批評。

二、員工考勤制度:

①員工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工資10元、10—30分鐘內扣工資20元,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每次扣當月工資的5﹪,提前30分鐘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每次扣當月工資的10元,提前下班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每次扣當日工資的5﹪。

②無任何原因未打卡者,按曠工處理。不得有代打卡的行爲,一經發現代打卡者與被打卡者雙方均予以通報批評並按以下制度處理:第一次按30元/人次處罰、第二次按60元/人次處罰、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③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工資的50元,並給予警告一次。

④員工無故曠工一日者,扣發當月工資的10%,並給予警告一次;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發當月工資50%;一年內曠工達到十天者,予以辭退。

⑤員工因公出差需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交於財務人事部備案。

三、每月從出滿勤的人員中以抽籤的方式抽出兩名,獎勵300元,並通報表揚。對於違反考勤制度的,每月懲戒一名,罰200元。並出海報張貼在一樓大廳。

第六條 全體員工(含管理層)外出辦理業務前必須向本部門登記(外出登記表),特殊情況可以電話通報部門主管或人事部,回公司補辦好相關的手續。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各部門每月月底將部門外出登記表交於人事部)

第七條 每年年終對全年沒有違反出勤制度的人員進行一次抽獎,獎金爲500元,名額爲5人。

第八條 出勤率作爲全年進行評優選先的指標,先進個人評比必須是出勤率在100%,沒有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才能參加評選;先進集體的評比必須是全部門出勤率在90%以上,勞動紀律遵守率在90%以上的部門才能參加先進集體的評比。

第九條 各分公司、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考勤記錄,填寫考勤登記表和外出登記表。

第十條 各部門人事管理員應於每月30號將各部門的x考勤情況表外出登記表和請假條交於財務人事部統計。由財務人事部將各員工的出勤情況,外出情況及請假情況與打卡記錄進行覈對。無故未打卡一律按遲到或早退、曠工論處。

第十一條 以上制度從20xx年xx月開始執行,請各部門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篇七:員工考勤處罰的制度

爲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一、獎勵類別。

1、獎勵分爲: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

2、懲處分爲:警告、小過、大過、除名四種。

二、懲罰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經理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

獎罰事件在大功或大過以上者,由總經理在調查覈實後,籤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

三、《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後,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

以備存查,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爲優秀員工者。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於記小功事蹟者。

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蹟者。

七、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八、職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4、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6、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9、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1、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着。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僞造工作記錄者。

5、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6、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祕密者。

7、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8、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1、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十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衝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衆賭博。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聚衆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7、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爲者。

8、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9、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0、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1、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爲者。

13、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4、年度內累計十三次記大過行爲者。

15、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16、其它應給予除名。

十二、職工獎懲經領導後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10元,小功獎勵50元,大功獎勵100元;大過罰扣1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十三、職工年終被評爲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