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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職業學院招生章程簡介

章程3.15W

第一章 總 則

湖南民族職業學院招生章程簡介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規範招生工作,堅持依法治招,保證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爲湖南民族職業學院,學院教育部標準代碼爲13804,湖南省代碼4716。英文名稱爲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第三條學校隸屬於湖南省教育廳,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爲專科,學校位於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長江沿岸開放城市湖南省岳陽市。是全國師範類名校;國家AAA級旅遊景區學校;全國教育援藏先進集體;教育部西藏小學老師、幼師定點培養基地;國家語言文字示範校;湖南省招生及就業先進單位。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爲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規定和招生章程,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招生工作處爲學校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上報招生有關數據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總結。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察小組,遵循參與中監督、監督中服務的原則,監督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實行全程監督,規範招生行爲,維護學校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處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人才市場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教務處、學生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務會議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學校招生工作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學校分省、分專業生源計劃,經主管校領導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覈備案。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處將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生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並透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學校選拔能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廉潔自律,秉公辦事,自覺遵守錄取有關規定,按程序、要求進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變招生錄取計劃。

第十四條 招生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須注意做好招生期間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丟失有關檔案、資料和檔案,不得泄露內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資訊。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湖南民族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取得學籍,學生在修業期內,修完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湖南民族職業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新生入學後,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一年內可申請調整專業,根據湖南省政府有關規定,師範與非師範專業之間不得轉專業;單獨招生的考生錄取後,不得跨類轉專業。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按照《湖南民族學院學生管理辦法》,對優秀學生進行獎勵;學生可以按照《湖南民族職業學院學生助學貸款工作實施辦法》申請助學貸款;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嚴格按湖南省物價局覈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招生計劃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爲準,收費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當年覈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其餘事項參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校普通高校專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檔案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