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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2.21W

陝西省住建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實施細則》分爲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收繳、撥付、管理、監督、附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築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更好地保證施工企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等的費用來源,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建築行業轉型升級改革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對建築業勞保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法人登記註冊在陝的國有、國有控股及民營施工企業(包括建築勞務企業、專業作業小微企業)和有關管理部門,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建築業勞保費用實行全省行業統籌管理,統一定額計取標準、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返還撥付。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業勞保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是指在建築工程費用組成中列項的,用於施工企業爲從業人員(含農民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離休人員離休費用、六十年代精簡職工生活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困難職工生活補助及統籌機構工作經費等規定在勞保費用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勞保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納入省級勞保費用財政專戶,單獨覈算,專款專用。遵循應收盡收、以收定支、返還爲主、調劑爲輔的原則,確保收支平衡,抵禦市場風險。

第五條 縣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負責實施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統籌機構工作經費在勞保費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及崗位聘用相關規定和全省勞保費用統籌管理工作實際,由省統籌機構編制全省工作經費預算,經省財政廳覈定後下達執行,年終進行決算。

第二章 收 繳

第七條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爲競爭性費用。

第八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勞保費用。

第九條 勞保費用的收繳標準,按照《陝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費率》標準執行。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覈算,多退少補。

未按規定繳納勞保費用的,依據《陝西省建築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陝建政發[1993]483號)執行。

第十一條 統籌機構收繳勞保費用時,應當向建設單位開具由省財政廳監製的《陝西省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統一收款票據》,作爲繳費和結算的憑證。

第十二條 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建築業勞保費用收繳管理的通知》(陝政辦發[1999]78號)規定,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門都無權減免勞保費用。

第三章 撥 付

第十三條 勞保費用撥付項目:爲提高勞保費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勞保費用,將工程項目返還三個不同比例合併,統一按收繳的勞保費用85%用於工程項目返還,15%用於離休人員等專項支付和養老保險繳費困難補助。

第十四條 爲改善和提高施工企業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施工企業對勞保費用統籌管理的需要,施工企業應當向註冊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由省統籌機構核發的《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企業申辦“手冊”不負擔任何費用,只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參保人員花名冊;

(四)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勞保費用專戶憑證。

第十五條 勞保費用撥付審覈程序:勞保費用的支出,由各市級統籌機構按規定時間申請、省統籌機構彙總、省住建廳覈定後,報省財政廳批准並撥付至“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由其負責統一撥付。以上各審覈環節均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申請工程項目返還規定。建設單位投資項目按規定已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進度達到正負零時, 施工企業可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工程項目返還,統籌機構應當按照收繳額的85%向施工企業返還。

申請返還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手冊》;

(四)工程項目正負零階段驗收報告。

市級統籌機構應當對該工程項目勞保費用收繳情況和施工企業承攬工程情況進行審覈,於每月10日前將透過審覈的工程項目返還資料彙總報送省統籌機構。

第十七條 統籌機構返還撥付給總承包企業的勞保費用,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分包企業完成的工程量佔總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業分配支付相應份額的勞保費用。

第十八條 法人註冊地不在陝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陝承攬建築工程,使用法人註冊地在陝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專業作業小微企業)承擔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施工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專業作業小微企業),可依據分包合同直接向項目所在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返還勞保費用。

第十九條 申請專項支付項目規定。本省國有施工企業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每年1月份可向當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年度專項支付項目,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專項支付項目明細表;

(三)專項支付項目有關證明材料;

(四)《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手冊》。

市級統籌機構應當對施工企業申請專項支付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覈,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將經審覈同意的申請專項支付項目資料彙總報送省統籌機構。

第二十條 申請養老保險繳費困難補助規定。對本省負擔沉重、存在困難的國有施工企業,當返還的勞保費用不足以繳納在冊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可向註冊地市級統籌機構申請繳費困難補助,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陝西省建築業勞保費用撥付管理手冊》;

(三)本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據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及花名冊;

(四)企業勞保費用專戶收支情況報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在特殊情況下)。

市級統籌機構應依據勞保費用收支結餘情況,以不超過施工企業勞保費用收入與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差額爲原則,對申請繳費困難補助企業的勞保費用收支情況進行審覈,提出繳費困難補助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彙總報送省統籌機構,由省統籌機構統一提出企業繳費困難補助方案,按程序上報批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條 勞保費用帳戶設定規定。

(一)省財政廳設定“省級勞保費用財政專戶”,接收“省級勞保費用收入戶”上解的勞保費用、滯納金及利息收入,並向“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撥付勞保費用。

(二)省統籌機構設定以下帳戶:

1、“省級勞保費用收入戶”,接收“省級XX市(區)勞保費用收入戶”上解的勞保費用、滯納金及利息收入,並向“省級勞保費用財政專戶”上解勞保費用、滯納金及利息收入。

2、“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接收省財政廳“省級勞保費用財政專戶”撥付的勞保費用,並向“市(區)勞保費用支出戶”撥付勞保費用。

3、省統籌機構在各市設定“省級XX市(區)勞保費用收入戶”,接收建設單位繳納的'勞保費用、滯納金和“市(區)級XX縣(區)勞保費用收入戶”上解的勞保費用、滯納金及利息收入,並向“省級勞保費用收入戶”上解勞保費用、滯納金及利息收入。

(三)設區市統籌機構設定以下帳戶:

1、市級統籌機構在各縣(區)設定 “市(區)級XX縣(區)勞保費用收入戶”,接收建設單位繳納的勞保費用和滯納金,並向“省級XX市(區)勞保費用收入戶”上解勞保費用和滯納金及利息收入。

2、“市(區)勞保費用支出戶”,接收“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撥付的勞保費用,並向施工企業勞保費用專戶撥付勞保費用。

(四)施工企業設定“企業勞保費用專戶”,接收“市(區)勞保費用支出戶”撥付的勞保費用,並按勞保費用規定的使用範圍支出。

(五)勞保費用收入戶和支出戶,應遵循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設定的原則;企業勞保費用專戶應遵循在法人註冊地國有商業銀行設定的原則。所有帳戶不得多設或改變帳戶用途。

第二十二條 勞保費用的歸集。省、市、縣統籌機構於每月底將收入戶餘額逐級上繳至省財政專戶,各級收入戶月末不得留有餘額。

第二十三條 勞保費用的劃撥。經批准返還撥付的勞保費用,按照“省級勞保費用財政專戶”→“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 →“市(區)勞保費用支出戶” →“企業勞保費用專戶”的資金劃轉程序逐級劃撥。

爲保障支出需要,“省級勞保費用支出戶”可以預留一個月的週轉金。週轉金所產生的利息,按建築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財務規定處理,計入週轉金。如遇特殊情況,及時申請及時撥付,確保行業穩定。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結餘的勞保費用,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結餘數超過上年度實際支出養老費用的,其超出部分,可用於繳納其他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建全勞保費用收支會計覈算制度,嚴格按照施工企業勞保費用使用範圍支出,依法爲從業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保證離休人員等生活安定。每年底應將勞保費用年度收支情況報當地統籌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勞保費用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及省、市兩級覈算的制度,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完善財務制度和會計覈算制度,按照收付實現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核算勞保費用財務收支。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實施細則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和查處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 各級統籌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切實加強勞保費用的收繳、撥付和管理。

省、市統籌機構應當加強對下屬勞保費用統籌管理的督導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

(一)擅自改變收繳對象、範圍和標準,免收、減收、緩收勞保費用的;

(二)違反規定未將收取的勞保費用及時全額繳入收入帳戶的,或未按期歸集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收繳票據或撥付勞保費用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省進行通報,並記入不良行爲記錄。

(一)勞保費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或列入競爭性費用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勞保費用的;

(三)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造價中不計取或少計取勞保費用的。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勞保費用撥付,在全省進行通報,並記入不良行爲記錄。

(一)弄虛作假騙取勞保費用的;

(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勞保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向分包企業支付勞保費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