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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公共信用資訊條例(全文發佈)

條例1.62W

爲增強地方性法規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無錫市公共信用資訊條例》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無錫市公共信用資訊條例》的全文內容”,歡迎閱讀,希望對大家有用。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聯合召開《條例》實施工作會議。這一條例標誌着我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也將推動誠實守信的意識和觀念深入人心,爲無錫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軟環境”。

 不得侵犯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公共信用資訊的採集與使用,有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卻也讓人有擔心,是否會涉及個人隱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士介紹,公共信用資訊如採集、公開和使用不當,很容易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爲此,《條例》堅持以人爲本的立法理念,注重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對公共信用資訊採集、公開、使用和管理等進行了全面規範,其中明確規定公共信用資訊的相關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祕密,不得侵犯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條例》規定了禁止採集的資訊範圍,比如規定公共信用資訊機構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資訊;未經自然人書面同意,公共信用資訊機構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和貸款數額等資訊。

信用記錄好,可獲優先優惠待遇

信用記錄好的單位和個人,將嚐到“誠實守信”的現實利好。按照《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財政補貼、評優評先或者人員招聘等活動中,應當使用信用資訊、信用報告等產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優惠等待遇;對有失信記錄的,視其情節可以採取限制、禁入等懲戒措施。

不良記錄努努力也可以修復

更人性化的舉措是,建立不良資訊修復激勵機制。“有些不良記錄的產生,可能有一些客觀因素。”參與立法的工作人員在調研中發現,有些人是因爲出國、出差等原因造成了失信記錄,並非惡意,“一時迷糊”可以努努力來彌補。《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失信公共信用資訊產生的規定期限內,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減輕或者消除不良行爲後果的,可以向資訊提供主體申請信用修復。

附:《條例》全文

  無錫市公共信用資訊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共信用資訊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資訊的採集、公開、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信用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資訊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公共信用資訊的採集、公開、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安全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祕密,不得侵犯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市公共信用資訊體系建設,編制公共信用資訊體系建設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績效考覈機制,落實資金保障,協調解決公共信用資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公共信用資訊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資訊體系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信用資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用資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資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資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市公共信用資訊機構在同級信用資訊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具體負責公共信用資訊系統的`建設、執行和維護,承擔公共信用資訊的採集、公開和使用等相關服務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爲基礎,標準規範統一、數據互聯共享、分級協同管理的公共信用資訊系統,實現全市公共信用資訊的一體化發展,應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技術提升公共信用資訊系統建設和應用水平。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公共信用資訊綜合利用。

第十條 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資訊服務需求。

  第二章 資訊採集

第十一條 市信用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訊提供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制定和發佈公共信用資訊採集目錄和規範。

制定公共信用資訊採集目錄和規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資訊按照主體分爲法人和其他組織資訊、自然人資訊;按照內容分爲基本資訊和信用資訊。

第十三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資訊包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註冊、登記、備案、變更資訊;

(三)抵押、質押登記資訊;

(四)年度報告資訊;

(五)其他基本資訊。

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資訊包括:

(一)行政許可、資質資訊;

(二)納稅、繳費、信貸狀態資訊;

(三)社會保障資訊;

(四)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資訊;

(五)產品、食品召回資訊;

(六)董(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資訊;

(七)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裁定和執行資訊;

(八)榮譽表彰資訊;

(九)其他信用資訊。

第十四條 自然人基本資訊包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職業資訊;

(三)其他基本資訊。

自然人信用資訊包括:

(一)從業(執業)資格、技能等級資訊;

(二)納稅、繳費、信貸狀態資訊;

(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資訊;

(四)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裁定和執行資訊;

(五)榮譽表彰資訊;

(六)其他信用資訊。

第十五條 資訊提供主體應當聯網實時向公共信用資訊機構提供公共信用資訊,並實行動態更新維護;暫不具備條件的,定期向公共信用資訊機構提供公共信用資訊。資訊提供主體應當對提供公共信用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資訊機構可以透過下列方式採集公共信用資訊採集目錄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資訊:

(一)以約定的方式向資訊提供主體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採集;

(二)從公共媒體發佈的資訊中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