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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規定2.21W

爲進一步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制定了《三明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三明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三明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凡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按本規定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各縣(市、區)、街道(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納入各縣(市、區)、街道(鄉、鎮)兩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年度考覈目標。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轄區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各縣(市、區)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農保中心”)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區協理員制度。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七條 城鎮非從業居民申請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需攜帶戶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第八條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請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資訊庫,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登記材料上報農保中心。

第九條 農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材料審覈確認後,爲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併發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卡)》。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一條 個人繳費實行按年度繳納。目前繳費標準設爲每年100-2000元,以每100元爲一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各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第十二條 參保人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務網點,預存足額的養老保險費,由金融機構代爲扣繳。

第十三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30-50元。繳費100元補貼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增加5元,繳費500元及其以上的,政府補貼最高額爲50元。各縣(市、區)政府可以提高繳費補貼標準,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繳費補貼不能抵扣個人繳費。

第十四條 政府爲特殊人員代繳部分保費和提高繳費補貼,一人有多種身份的,只按一種身份享受,並按年實行動態管理。

(一)城鎮重度殘疾人,城鎮低保戶,城鎮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等繳費困難羣體,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標準爲其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政府代繳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可抵扣個人繳費。

(二)對城鎮重度殘疾人,城鎮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再給予每人每年50元繳費補貼。

(三)享受計生對象繳費補貼後違反計生政策的,停止享受繳費補貼,並將已給予的補貼全額收回。

第十五條 政府只對當年度按規定繳費的參保人員實行補貼。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補繳應保未保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不能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爲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 個人帳戶管理

第十七條 農保中心負責爲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資金包括: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其他組織資助、利息收入。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帳戶儲存額連續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跨縣(市、區)戶籍遷移的,轉入地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轉入地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養老保險關係暫不轉移,個人帳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託其親屬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社區居委會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以下簡稱《註銷表》),經所屬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覈,農保中心將個人帳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社區居委會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填寫《註銷表》,經所屬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覈,農保中心將其個人帳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週歲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本暫行規定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本暫行規定實施時,年齡45週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制度實施前的年限享受政府補貼(每人每年30-50元),補繳制度實施後應保未保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特殊人員補繳的,政府也爲其代繳部分保費和提高繳費補貼,並記入個人帳戶。

(三)本暫行規定實施時,年齡45週歲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承擔,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城鎮居民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多繳費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1元。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爲: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個人帳戶支付完畢後由政府按原標準繼續發放。

第二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標準,今後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適時調整提高。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由農保中心按月透過金融服務網點實行社會化發放,確保及時、準確發放到個人。

第二十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生存認證管理制度。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於每年12月份對養老金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本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由本人提出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養老金自受理次月起發放。養老金領取人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養老金停發;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養老金從受理次月起恢復發放;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六章 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臺後貫徹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銜接,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所需資金,除中央和省補助外,納入各縣(市、區)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別設定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市、區)級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不得擠佔、挪用。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單獨記賬、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農保中心和社區居委會每年要在社區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第八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保中心要認真記錄居民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儲存;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資訊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資訊。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要確保各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充實經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要加強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政府要安排必要資金,對社區從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充分利用金融機構服務網絡爲參保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政府補貼的撥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經費;

各縣(市、區)審計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

各縣(市、區)教育局負責提供轄區內年滿16週歲在校生情況;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負責提供城鎮居民的基本資訊和戶籍遷移、註銷情況,及時辦理二代身份證換證工作;

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提供城鎮低保戶和城鎮居民死亡人員火化情況;

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提供城鎮居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等情況;

各縣(市、區)殘聯負責提供城鎮重度殘疾人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參加各縣(市、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其長繳多得的待遇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